hi,我是胖胖。

昨天,刷到大象新闻报道了一起因打牌引发起的纠纷: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沈某在医院里住了74天,花了20.2万,中间杨某垫付了1.4万,剩下的,沈某的家人自己想办法。

2024年11月,公安局的法医学鉴定书出来了——外伤性颅脑损伤,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重伤一级,一级伤残,翻译成人话就是植物人。

一个月后,东台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

又过了大半年,25年7月6日,沈某死了,医学证明书上写的死因是脑外伤。

距离那一巴掌,差不多二十二个月。

今年的1月5日,一审判决下来。

扣除杨某已垫付的1.4万,杨某再赔偿42.3万余元。

其他诉讼请求,驳回。

判决书的措辞是,杨某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故沈某家属要求杨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查了一下,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赔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还赔丧葬费。

注意,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些是没有的。

再往下看,第一百七十五条: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最高院刑诉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理解与适用》中把话挑明了,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就算另外单独起诉,也一样。

换言之:开车撞死人,死亡赔偿金照赔,动手打死人,不赔。

这是个什么逻辑?

江苏省高院2013年927号文件白纸黑字写过: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只能支持赔偿“物质损失”,原则上不得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

被害人或其家属没提附带民事的,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也按这个口径判。

最高院自己解释过。

第一条理由,叫息访宁诉,就是说如果把死亡赔偿金判进去,动辄七八十万上百万。

被告人是农民、无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根本赔不起,判决书写得漂漂亮亮,执行不了。被害人家属拿着一纸空判,心里更气,更容易上访。

二是,促进调解。

被告人赔偿能力有限,被害人要价过高,远超被告人的承受能力。

一开口就是上百万,本来愿意帮忙代赔的被告人亲属干脆不管了。

结果呢?

被害人人财两空,所以要把赔偿范围往下压,让双方在调解阶段谈得拢。

第三条理由叫罪刑折抵。

既然已经对被告人判了刑,该付出的代价已经付出了,再把巨额民事赔偿摞上去,是不是双重惩罚?

赔偿能力低就不该判,这叫什么逻辑?

审判权是判断权,解决的是应不应当赔偿的问题,能不能赔偿,是执行程序要处理的事。法院在判决阶段提前为执行难度背书,相当于预支了一份司法无能——我知道你赔不起,所以我干脆不判你赔。

这等于在说:穷人伤人,可以少赔。

开车的人大多有保险,所以死亡赔偿金照赔。打人的人大多没钱,所以死亡赔偿金不赔,这套逻辑走到底,会得出一个令人不安的结论——法律保护的不是生命,是执行成功率。

罪刑已经折抵过一次,再判民事赔偿就是双重惩罚?

这个说法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混为一谈。

刑罚是对国家秩序的回应,民事赔偿是对具体个人的补偿。

一个男人被打成植物人躺了两年然后死掉,他的家人守床边、擦身体、吸痰、换尿布,他们承受的是另一重代价,和判不判杨某坐牢没有关系。

凭什么把这两件事抵消?谁给抵消的?

列一组数据吧:

医疗费20.2万,医疗辅助器具费5757.84元,住院伙食补助2220元,营养费2700元格护理费66200元,误工费92680元,丧葬费63810元,交通费2000元。

加起来43.7万余元,扣掉已经垫付的1.4万,42.3万。

杨某法院认定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不是故意杀人罪,判了六年。

六年,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量刑起点上,刑法第234条规定,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已经算轻的。

为什么轻?

因为这个案子有一个特殊之处:

杨某被判刑的时候,沈某还没死。

鉴定结果是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重伤一级。所以杨某那时候适用的是致人重伤的刑期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判六年,在这个区间的中位。

然后沈某死了。

按理说,人死了,罪名的基础变了,致人死亡要适用十年以上的量刑档。

但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不能因为后来的死亡结果就推翻重判。

这是刑事诉讼法上的一事不再理。

于是出现了这个案子最荒诞的一幕——沈某死于脑外伤。

脑外伤来自杨某的击打。

杨某因击打构成犯罪。

但因为死亡结果发生在刑事判决之后,杨某的刑期不会改变。

而且因为杨某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死亡赔偿金不予支持。

刑事上,杨某已经因为致人重伤被判了六年,不会因为致人死亡再加刑。

民事上,杨某又因为已经构成犯罪,不用赔死亡赔偿金。

杨某因为犯了罪,既不用为死亡结果承担更重的刑责,也不用为死亡结果承担更重的民责。

家属拿到这份判决,会怎么想?

一个人被朋友一巴掌打成植物人,躺了两年,死了,家属想要一笔能够让亡者尊严落地的赔偿。

法律告诉他们——不行,因为打你父亲的人已经坐牢了,再赔你们就是双重惩罚,因为打你父亲的人是个穷人,赔了你们也执行不了,因为如果支持死亡赔偿金,以后会有很多人不肯调解。

所以你们只能拿到医药费加丧葬费,不能主张精神损失,你们要接受,一条命,在这套账本里就值这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