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
well-field system
中国先秦时期的土地制度。
“井田”一词,在今存典籍中最早见于《穀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
汉武帝时,董仲舒上书言:“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佰(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据《汉书•食货志上》引)
他在《春秋繁露•爵国》中也提到井田之制。
汉哀帝时,师丹又言:“古之圣王莫不设井田,然后治乃可平。(据《汉书•食货志上》引)
东汉时期,班固在《汉书•刑法志》中谈到古时 “因井田而制军赋。”
许慎《说文解字》云:“耕,犁也,从耒、井。古者井田,故从井。”
山东武梁祠石室黄帝画像左题:“黄帝多所改作,造兵,井田,垂衣裳,立宫宅。”
唐代杜佑《通典》卷三云:“昔黄帝始经土设井以塞争端,立步制亩以防不足,使八家为井,井开四道而分八宅,凿井广中。······夫始分之于井则地著,计之于州则数详。迄乎夏殷,不易其制。”其说虽晚出,当有所本。据此可知井田制的起源很早,且延续时间较长。
井田制的主要特征是土地均分,以井作为赋税的基本单位,其地力物产不同者按等级折合。
《国语 •齐语》载齐桓公时管仲仿古制而作“伍鄙”法,使“陆、阜、陵、墐、井、田、畴均”(《管子•小匡》作陵、陆、丘、井、田、畴均)。
韦昭注:“高平曰陆,大陆曰阜,大阜曰陵。墐,沟上之道也。九夫为井,井间有沟。谷地曰田,麻地曰畴。均,平也。”其井与田相类,为单称,当即指井田。
而《国语•鲁语下》载孔子言:“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其稯、秉刍、缶为计量单位。
《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楚司马蒍掩治赋,其“书土田,度山林、鸠薮泽、辨京陵、表淳卤、数疆潦、规偃豬、町原防、牧隰皋、井衍沃。”杜预注:“衍沃,平美之地,则如《周礼》,制以为井田。”孔颖达疏引贾遗注,“以为赋税差品”,即“山林之地九夫为度,九度而当一井也”。以下薮泽以八鸠、京陵以七辨、淳卤以六表、疆潦以五薮、偃豬以四规、原防以三町而当一井。“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也。衍沃之地亩百为夫,九夫为井。”
井田一般规划整齐,经界分明。
《周礼•地官•小司徒》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
郑玄注:“此谓造都部也,采地制井田异广乡遂。重立国,小司徒为经之,立其五沟五涂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其都鄙指远郊之地。井即井田;牧即隰皋之地,九夫为牧,二牧而当一井。因授民田有不易、一易及再易之分,通率二而当一,故谓之井牧。
其五沟五涂之界见于《考工记》:“匠人为沟洫。二耜为耦。一耦之伐,广尺,深尺,谓之畎。田首倍之,广二尺,深二尺,谓之遂。九夫为井。井间广四尺,深四尺,谓之沟。方十里为成。成间广八尺,深八尺,谓之洫。方百里为同。同间广二寻,深二仞,谓之浍。专达于川,各载其名。”
此制亦载于《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
而近郊乡遂之地制井田略异于此,《周礼•地官•遂人》载:“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百夫有洫,洫上有涂;千夫有浍,浍上有道;万夫有川,川上有路,以达于畿。”
江永《周礼疑义举要》卷三云:“十夫有沟与九夫为井亦通为一法。九夫为井,以方言之;十夫有沟,以长言之耳。”可备一说。
另有八家为井之一系统。
《孟子•滕文公上》载,毕战问“井地”,孟子答日:“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并言:“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
《穀梁传•宣公十五年》载:“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
《韩诗外传》卷四亦载:“古者八家而井,田方里为一井。广三百步、长三百步为一里。其田九百亩。广一步、长百步为一亩,广百步、长百步为百亩。八家为邻,家得百亩,余夫各得二十五亩。家为公田十亩,余二十亩共为庐舍,各得二亩半。”
相当于中国清代中叶的朝鲜学者韩百谦所作《箕田说》中记平壤城郊外“箕田遗制”云:“其制皆为田家形,田有四区,区皆七十亩。大路之内,横计之,有四田八区;竖计之,亦有四田八区。八八六十四,井井方方。此盖殷制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亩,本殷人分田之制也。箕子是殷人,其画野分田宜仿宗国。其与局制不同,盖无疑矣。”可为商代曾实行过八家为井之制提供一佐证;唯不见“公田”遗迹,或为后所改制。其有别于九夫为井而夫公田者。
而私田、公田百亩之制实行于周代。《考工记•匠人》下郑玄注云:“以《载师》及《司马法》论之,周制,畿内用夏之贡法,税夫无公田;以《诗》、《春秋》《论语》、《孟子》论之,周制,邦国用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税。”当近于史实。如此,则“彻”当指并行贡、助二法。
战国时期,各国变法改制。“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仟佰(阡陌)。”(《汉书·食货志上》)井田制逐步瓦解,土地兼并盛行。
秦汉以后,社会不断发展,全面复古已不可能;然井田制影响深远,鼓吹者不乏其人。王莽时期实行的王田制、西晋时期实行的占田制、北魏及隋唐时期实行的均田制等,均渊源于井田思想。
明清时期,犹可见到在小范围内实施者。如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三三载,明代凤阳府“焦山一带,地约率二十家,家四庐于其田上。一家五口,授田五十亩,五家二百五十亩;而中公田五十亩,以代官耕,则五家通力合作也。而亲导之以开垦,上为园,下为田,中掘一井。”
《清朝文献通考》卷五载:清“雍正二年,于直隶之新城、固安二县制井田,选八旗人户往耕。······拨新城县一百六十项、固安县一百二十五顷八十九亩,制为井田,令八旗挑选无产业之满洲五十户、蒙古十户、汉军四十户前往耕种。自十六岁以上、六十岁以下各授田百亩,周围八分为私田,中百亩为公田。“
乾隆元年(1736年),“改井田为电庄”。论者称之为“井田制度的最后一梦”。
摘自:《中国大百科全书(第2版)》第12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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