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市财采罚决〔2026〕7号)

2026年04月14日

一、相关当事人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沧州市新华区鹏程汽车维护厂

地 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永济路56号

二、基本情况

沧州市新华区鹏程汽车维护厂在“沧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务用车维修保养服务项目2包、4包”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财规〔2023〕4号)中《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1条一般裁量幅度的规定,对沧州市新华区鹏程汽车维护厂作出行政处罚。

四、处罚结果

1.处以采购金额6‰的罚款人民币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6-04-13

六、其他补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