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日报)
转自: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 韩雯)日前,天津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2025年)》及7起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25年全市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158件,审结4824件,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76.43%,一审上诉率仅5.32%,这意味着大量矛盾通过调解实质化解。
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记者选取部分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为群众维护合法权益、防范侵权风险提供指引。
生成图算“作品”吗?关键在于“人的实质贡献”
案外人甘某某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生成一张“啤酒”图片,其将该图片发表在“小红书”平台,并与原告约定,由原告取得涉案图片的著作财产权及相关维权权利。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使用。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开展重现实验:用同一模型、相同提示词,每次生成图片均不同。法院认定,使用者无法预判具体表达内容,图片由算法随机生成,缺乏“人的实质贡献”,甘某某对涉案图片不享有著作权,原告亦无法继受取得相应权利,原告败诉。
故意“傍名牌”赔多少?100万元!
原告系全球知名豪华酒店服务提供者,其系列中英文商标及字号经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经营酒店的店招、装潢等处使用与原告商标及字号近似的标识,易导致公众混淆。原告遂诉至法院。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其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未主动避让原告在先商标,具有攀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
恶意侵权还能“惩罚性赔偿”?70余万元
原告系国内知名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拥有涉案电动自行车外观设计专利权。被告在原告专利产品上市仅一个月,即制造、销售相近似产品,并使用原告车型名称宣传,还套用产品认证证书生产,受到行政处罚。诉讼中,被告拒不提供生产数量,法院依职权调查查明其生产侵权产品9282辆。
生效判决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告构成侵权。被告使用原告车型名称、套用认证证书、隐匿证据,属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以侵权产品数量等为基础确定获利基数,判令被告按照基数的二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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