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非公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构成前提,是当事人必须是本单位的员工。现实中不少同类型案件都出现用人关系错位的问题,常见的是同一实际控制人名下有多家关联公司,办公地点统一,人员交叉使用,资产混同管理。

当事人明明是为其中某家公司提供劳动,后续出现纠纷时,控制人却用另一家名下公司的名义报案,这种就属于典型的犯罪主体不适格。

只要能证明当事人和报案的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雇佣任职关系,整个指控的基础就不成立。如果面临这类指控,首先要核实报案公司是否为自身的实际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公司混同的情况,核实清楚这个核心问题,就有可能直接推翻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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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认定有明确的法律边界,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同时被侵占的必须是该单位的合法财物,两个条件有一个不符合就不构成犯罪

首先单位性质必须符合刑法要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未办理工商注册的经营主体,家庭小作坊都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单位范畴,这类主体的从业人员涉及财物纠纷的,最多按民事侵占或者盗窃处理,不会认定为职务侵占。

其次是行为人不属于单位工作人员的情况,临时工,兼职人员,挂靠方,承包方只提供劳务,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工资发放和社保缴纳记录,不具备管理单位财物的职权,就不满足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

还有身份认定错误的情况,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企委派到非国企执行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占有财物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而非职务侵占罪,这也可以作为无罪或者改判轻罪的突破口。

核实主体身份可以收集工商查询单,合伙协议,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岗位职责表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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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主体不适格之外,还有多个角度可以展开无罪辩护。首先是无职务便利,法律明确区分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职务便利是指行为人有权主管,管理,经手,保管单位的钱和货,工作便利只是指行为人熟悉工作环境,容易接触到相关财物,不具备管理处置的权限。

如果行为人只是辅助岗位没有财物管理权限,或者自身职权和涉案钱货没有关联,或者取得财物时已经离职或被免职,都不满足利用职务便利的构罪要件,相关证据可以调取岗位说明书,工作流程,财务台账,离职证明,同事证言等。

其次是无非法占有目的,职务侵占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有永久将财物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如果只是暂时挪用资金有明确的还款计划和还款行为,或者是正常履职领取备用金差旅费只是未及时补齐手续,或者是和单位存在工资,提成,分红类的民事纠纷,或者涉案资金全部用于公司经营个人未私自占用,都不能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相关证据包括还款记录,沟通记录,备用金单据,提成制度,股东协议,资金流向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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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案财物的权属存在争议,也不满足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涉案财物如果是个人出资购买只是放在公司使用未入公司账目,或者是客户交由单位代管代运的财物,或者是合伙共有财产中属于行为人份额内的部分,或者是单位已经发放给个人的奖金,分红,补偿款,都不属于单位财物,不能认定为侵占的对象。

如果行为人处置财物的行为是得到单位授权的,比如有授权委托书,财务审批单,备用金领用记录,或者是执行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者是行使合法的债权抵销权,相关行为后果由单位承担,不构成个人犯罪。

刑事定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如果控方的证据链存在断裂也无法定罪。比如关键证据是通过逼供,诱供取得的应当依法排除,证人是利害关系人且证言前后矛盾,或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存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涉案财物属于单位,或者司法会计鉴定的检材不全来源不明,都无法形成完整的指控链条。

如果涉案行为没有实际侵害单位的财产权益,比如涉案资金已经全额归还,单位出具谅解书,或者是合法抵销债权单位没有实际损失,或者资金全部用于经营单位实际获益,或者单位自愿放弃追索,都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为犯罪。

还有办案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的,比如管辖错误,违法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剥夺当事人辩护权的,也可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3万元,如果涉案金额未达到该标准,或者金额计算存在错误虚增部分无法核实,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对于挂靠经营类的涉职务侵占案件,判断主体身份需要穿透形式头衔考察实质要件,要看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人事从属关系,报酬是固定发放还是利润分配的经济从属关系,以及行为人是否接受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组织从属关系。

如果只是挂靠借用资质,项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被挂靠单位不存在实质劳动关系,也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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