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兴则城市兴,法治稳则旅途安。文旅浪潮奔涌向前,人员往来日频、业态迭代日新,涉旅纠纷亦随之而生,点滴矛盾若失当处置,皆可能损伤权益、折损城市文脉。

以法为盾,护航文旅;以案为鉴,防微杜渐。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法院白马寺人民法庭制作的《涉文旅纠纷案例手册》,精选十二则涉旅典型案例,涵盖多类涉旅法律场景,以案释法、以法明理,为游客、经营者及基层调解者提供易懂实用的法治指引。

法治润文旅,枫丹映白马。愿以法治微光,护瀍河文旅清朗,伴每一段旅程安心致远,让山河胜景与法治温情双向奔赴。

[案例二] .

住宅改经营用途的合同履行与违约责任认定

——沈某、陈某与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沈某、陈某与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二人所有的住宅公寓出租给于某用于酒店经营,租期五年,月租金4500元。合同签订后,于某支付首年租金及物业费,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无法办理酒店营业执照,于某将房屋改作民宿经营,但持续亏损。2025年7月,于某提出退租,并于8月完成房屋腾退。沈某、陈某认为于某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约,诉请支付房屋占用费、违约金及律师费等。于某反诉主张出租人未提供符合酒店经营条件的房屋,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返还装修费用。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为住宅公寓,出租人未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亦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导致承租人无法办理酒店经营所需证照,存在履约瑕疵。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整体有效。承租人明知房屋性质,仍通过变通方式实际经营,其合同目的在事实上已部分实现,出租人的瑕疵不构成根本违约。承租人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承租人于2025年8月3日已完成房屋清空并移交实际控制,出租人已进入房屋检查,故房屋占用费应计算至该日止。出租人主张的6万元违约金过高,结合其自身过错、承租人提前告知退租、实际腾退时间及市场空置期等因素,酌定违约金为1万元。关于装修费用,承租人虽主张装修款13313.8元,但实际支付部分款项,且部分装修与房屋形成附合,出租人可继续利用,综合考虑双方过错、使用年限等因素,酌定出租人补偿承租人装修费1300元。律师费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于某支付沈某、陈某房屋占用费450元、物业费19.8元及违约金10000元,共计10469.8元;沈某、陈某补偿于某装修费13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住宅改经营性用房租赁合同中的履约责任认定规则。出租人未依法履行“住改商”前置审批义务,虽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构成履约瑕疵,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承租人在明知房屋性质的情况下仍签订合同并实际经营,不能简单以无法办理证照为由主张根本违约。在违约责任认定上,法院结合双方过错、实际损失、违约通知时间、房屋空置期等因素,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体现了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本案对规范住宅类房屋租赁用途变更、明确双方合同义务、合理认定违约责任具有典型参考价值。(赵晓曼 周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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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