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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即将到来之际,4月27日下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工商联,共同召开大连劳动人事争议“连众调”第四批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度“连众调”工作机制开展情况,并发布8个典型案例,旨在促进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连众调”工作机制由市法院、市人社局、市总工会联合创建,是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解纷合作品牌。机制运行以来,市法院持续深化机制创新,强化府院联动,优化裁审衔接,不断扩大解纷“朋友圈”,目前已形成“人社+工会+法院+司法局+工商联”五位一体工作格局。截至目前,已累计发布四批典型案例、一期实务问答,上线三批学习交流典型案例库,通过以案释法、以案促调,有力提升了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效。

数据显示,2025年全市基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共调解成功2237件,其中依托工会和人社“总对总”平台调解成功1140件。2篇案例入选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1篇案例分析获评全国法院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1篇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这些案例既体现了对涉众型、批量性劳动争议高效化解的积极探索,也有效回应了用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法律问题,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清晰路径,为企业规范用工划定了法律边界,生动诠释了“连众调”品牌“多元联动、源头化解、质效并重、劳资共赢”的理念,在平衡劳资双方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展现出独特价值。

劳动人事争议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与企业健康发展,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连众调”相关经验已获省法院全省推介,品牌影响力持续提升。下一步,大连市法院将坚持狠抓工作落实,深化案例指导效能,健全多元联动机制,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常态化开展企业用工指导、劳动法律法规宣讲等活动,推动争议预防在前、化解在早、解决在小,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大连中院将持续擦亮“连众调”品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大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司法保障。

大连劳动人事争议“连众调”第四批8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40名职工诉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某科技公司因经营困难,陆续拖欠40名职工工资。市总工会与甘井子区总工会迅速介入,联合劳动仲裁机构启动“一站式”调解,促成部分职工就工资达成协议。针对公司不服经济补偿部分提起的诉讼,法院集中开庭、高效审理,总工会指派专业律师代理职工。在“连众调”机制推动下,案件在公司收到大额项目尾款前进入执行阶段,无争议工资先行兑付,争议部分快速审结。该案展现了工会、仲裁、法院三方优化协作、高效化解群体性劳动合同纠纷的实践成效。

案例二:21名职工诉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5年上半年,某科技公司突然停业、负责人失联,21名职工工资及奖金无着。中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依托“一站式”调解平台,联动仲裁、监察、工会、法院力量,精准把握劳资双方困难,制定既保障职工权益又为企业纾困的赔付方案。在仲裁开庭前,促成全部职工与企业达成调解,当场签署协议,涉及金额16.5万元。该案凸显多部门合力攻坚、快速处置涉众劳动争议的“连众调”效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案例三:7名职工诉某建设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某建设工程公司长期拖欠劳动报酬,7名职工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诉求类型多样、欠薪金额跨度大。沙河口区总工会派驻法院的调解员联合法院,依托“连众调”机制,逐一梳理职工核心诉求,避免多案重复沟通。法院对系列案件集中审理,工会调解与司法确认紧密衔接,快速达成调解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明确企业偿付义务与时限。该案实现建设工程领域批量欠薪争议的一站式化解,为多元解纷提供了生动样本。

案例四:23名职工诉某制造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3名机床操作工人因工资支付、休息休假与公司发生分歧,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申请仲裁。普兰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牵头,法院提前介入,联合综治中心、人社局、总工会、司法局组建化解工作组,分类施策、分步推进。经多轮调解,9名职工与公司和解撤诉;对坚持仲裁的14名职工,围绕离职原因定性、补偿标准等核心争议形成清晰解决方案。最终公司现场支付工资及补偿款46万余元,实现案结事了,践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

案例五:73名工人诉某水产养殖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某水产养殖公司因管理不善,累计拖欠73名工人工资。工人向镇政府求助后,长海县法院獐子岛人民法庭与镇司法所立即启动多元解纷机制。法庭向工人说明企业经营困境,疏导情绪,同时向经营者阐明法律责任及不良后果。在镇政府、法庭、司法所协同努力下,促成公司与全体工人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镇政府协助企业处置固定资产筹措资金,工人工资陆续兑付。该案彰显了府院庭所协同发力、集中攻坚化解群体性欠薪争议的治理效能。

案例六:张某诉某餐饮公司及分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

张某于2012年入职某连锁餐饮公司,先后在总店及三家分店间频繁转换岗位。2022年确诊尿毒症后处于医疗期内,2024年1月公司以“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为由单方解约。审理中发现四家用人单位接连注销,法院依法引导张某将被告变更为股东及经营者。法院认定,四家单位实际控制人相同、业务混同、人员交叉,构成混同用工,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公司未依法与张某协商调岗即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股东及分店经营者应共同支付赔偿金。该案精准厘清混同用工关系,以判促调,有力保障重病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七:刘某诉某制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

刘某向公司提交非本人就诊开具的诊断书申请病假,公司核实发现医院无该记录。公司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就业规则》,认定刘某伪造诊断书骗取病假,构成旷工,予以解雇。刘某诉请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刘某故意提供虚假诊疗记录,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亦违背劳动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解除合同合法,驳回诉讼请求。本案明确,职工请病假时提供虚假材料,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解除合同,维护了诚实守信的职场基本准则。

案例八:李某诉某人力公司、某发行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李某被劳务派遣至某发行处从事投递员,工作期间摔伤,自行垫付医疗费4万余元。工伤保险基金核定其中1.5万余元属目录外药品不予报销。李某诉请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承担该费用。法院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认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工伤医疗目录要求告知医疗机构及职工。本案中,两单位未为李某联系协议医院、未办理住院手续,更未履行告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不合理治疗,视为用人单位对费用的认可。判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1.5万余元,明确未履行告知义务须承担相应责任。

由好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岳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