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究——

1.基于法律拟制与授予的法定特权:再论知识产权的独特性——宋慧献

2.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保护路径探索——以DeepSeek模型为例——马一德、王筠涵

3.NFT数字作品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研究——张颖、马诗佳

——业界实务——

4.药品专利链接纠纷解决的司法实践困境及其纾解——潘坤、许圣章

5.著作权损害赔偿确定性计算规则的适用困境及其纾困之策——邢张睿

——法苑——

6.不当商标维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徐新、邵研

——域外法制——

7.超越强保护模式:后TRIPS 时代药品专利法的印度实践与中国选择——韩成芳

——学术研究——

1.基于法律拟制与授予的法定特权:再论知识产权的独特性

作者:宋慧献,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知识产权的独特性是知识产权制度得以建构的基础,并对法律适用起着重要引导。首先,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其非占有性、可复制与可共享性,从而具有自然的非排他性。法律要对原本非排他的抽象物赋予排他性,只能通过法律拟制。于是,知识产权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它的法律拟制性、授予性,甚至可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现代法定特权,这使它与其他民事权利或基本权利有着本质性差异。因此,知识产权法律在很多方面就不能完全套用或参照一般民事法律制度。

关键词:知识产权;独特性;法律拟制;法律授予;特权

2.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邻接权保护路径探索——以DeepSeek模型为例

作者:马一德,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筠涵,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近年来,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及其技术的广泛应用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发了诸多问题和激烈讨论,其中以DeepSeek 模型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受到了广泛关注。当前,围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探讨主要集中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适格性、权利主体认定和保护模式选择等核心议题。通过剖析 DeepSeek 模型的技术机理及样态,结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得出人工智能本身并非适格权利主体、其生成物不具有可版权性的结论,进而探索采用邻接权模式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保护,以期在维护现行著作权法体系稳定性的同时,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提供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人工智能;著作权;生成物;邻接权

3.NFT数字作品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研究

作者:张颖,湖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诗佳,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NFT 技术推动了数字作品交易模式的创新,同时也引发了发行权用尽原则能否适用于NFT 数字作品的争议。当前主要困境在于 NFT数字作品与传统发行权理论不匹配、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发行权的边界模糊以及实践中销售协议被平台许可协议恶意规避。但是从法理层面看,NFT 数字作品适用该原则符合报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利益平衡理论,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从技术层面看,NFT 能实现所有权转移的效果,具有现实可行性。为此,应首先明确 NFT 数字作品发行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条件,即交易标的来源合法、交易产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交易未产生新的作品复制件且平行持有者数量未增加;在此基础上,借鉴欧洲的“整体观察法”,从形式与实质两方面来规范 NFT 数字作品许可协议的设立标准,推动 NFT 数字作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NFT数字作品;发行权用尽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

——业界实务——

4.药品专利链接纠纷解决的司法实践困境及其纾解

作者:潘坤,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北京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许圣章,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当前药品专利链接纠纷的解决,因其管辖规则过于单一加剧纠纷解决负担、诉讼模式定性不明扰乱裁判审理方向以及滥用诉权规制缺位冲击司法公正等实践困境,阻抑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司法适用的有效运行。以“卡尔多 - 希克斯效率”为检视范式分析,上述困境的根源在于制度设计偏离“效率 - 效益”相适性的根本要求,导致司法资源配置失当,有悖于客观的司法现状。其纾解之道在于:推动管辖规则从“强专属管辖”回归“一般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逐渐开放允许由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案件;明确采取“一元二分”的折中型诉讼模式,实体上以确认之诉规则审理,程序上借鉴拟制侵权之诉参照适用“先行裁驳、另行起诉”等事项;对滥用诉权侵权责任认定进行特定化的要件重释,纳入滥用起诉权、上诉权及虚假提交专利信息等违法行为,界定损害结果为直接经济损失、合理开支与可得利益损失等相关费用,采纳相当性标准认定因果关系,明确“明知或应知”缺乏专利权利基础或事实依据为主观过错判断标准,并引入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和适当降低其证明标准。

关键词:药品专利链接纠纷;管辖规则;确认之诉;拟制侵权之诉;滥用诉权

5.著作权损害赔偿确定性计算规则的适用困境及其纾困之策

作者:邢张睿,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和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构成确定性计算规则,旨在指引法官精确认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含量。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定性计算规则的适用比例与法定赔偿相比差距显著,而其判决支持力度却远超法定赔偿。因而提高确定性计算规则的适用比例实有必要。通过依据确定性规则进行判赔的案件可以发现,在整体适用层面,那些依据确定性规则判赔的案件,由于证据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相较法定赔偿具有更高的确定性,而无法推进至最终的损害赔偿结果。在个体适用层面,实际损失受限于侵权计算基数的确定之难;侵权获利又面临不同种类的利润率计算和作品贡献度的分摊;而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其适用困境在于可能存在固定倍数的问题。为此,从提高著作权确定性计算规则适用比例的目的出发,应在整体适用层面明确著作权损害赔偿确定的“非精确性”,并提高介于高度盖然性与最佳证据规则之下“合理概率”的适用标准。在个体适用层面,一是提高对实际损失的认可度,并采用不同类型的损失确定方法;二是实现侵权获利的相对类型化,明确不同侵权行为下利润率的选择与计算适用规则,并确定相关平均利润率的适用条件,以及作品贡献度确定侵权利润分摊时注重“非整体”的视角;三是明确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规则的适用并不限于固定倍数。

关键词:著作权侵权;确定性计算规则;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

——法苑——

6.不当商标维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

作者:徐新,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邵研,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助理

摘要: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都是基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延伸出来的知识产权特别规定,但二者的法律依据、表现形式和适用前提均有差异。商标权人明知其注册商标损害在先权利,还利用该注册商标对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起包括诉讼、举报、投诉等全方位维权行动,系权利滥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键词:不当商标维权;恶意诉讼;在先权利;权利滥用;不正当竞争

——域外法制——

7.超越强保护模式:后TRIPS 时代药品专利法的印度实践与中国选择

作者:韩成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讲师

摘要:后TRIPS 时代,印度药品专利法从“方法专利”迈向“产品专利”的同时,创新性地运用《TRIPS 协定》的灵活性条款,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实践路径。在国内层面,印度通过司法能动解释,激活强制许可、第 3(d)条及专利异议等条款,将公共健康考量嵌入专利审查与实施,有效抑制专利常青并保障药品可及性。在国际层面,印度通过立法克制与司法禁止,系统抵制专利链接、试验数据保护等 TRIPS-PLUS 条款的侵蚀,并积极推动疫苗专利豁免的全球倡议。印度实践表明,药品专利制度的生命力不仅取决于文本的完善,更在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健康、国内政策与国际义务。这对于同样面临药品专利强保护趋势与公共健康保障压力的中国而言,具有重要的比较法意义与制度启发。因此,中国药品专利制度应在目标导向、路径选择与国际策略三个方面尝试转型,从而在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之间实现平衡。

关键词:药品专利法;TRIPS 协定;印度实践;公共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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