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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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当事人存在一个认知误区:只要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金额相同,就构成重复起诉,法院会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金昌市某置业有限公司诉宁夏农垦某农场有限公司、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重复起诉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三大法定条件,缺一不可。若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不同、请求权基础不同,即便诉讼请求金额完全一致,也不构成重复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理。
裁判观点简析
实务中,诉讼标的是否相同、请求权基础是否一致,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核心,而非诉讼请求金额。若两次诉讼的法律关系不同、请求权依据不同,即便金额相同,也属于两个独立的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
重复起诉的核心是“一事不再理”,即避免对同一争议事项重复审理、重复裁判,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判断是否为“一事”,关键看“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三大要素,而非单一的请求金额。诉讼请求金额仅是诉讼请求的一部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重复起诉的依据,这一规则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也规范了诉讼秩序,避免当事人因认知误区错失维权机会。
本案中,金昌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置业”)与宁夏农垦某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农场”)、宁夏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集团”)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开发某地产项目,金昌置业按约定支付合作款项800万元。后因合作出现分歧,项目无法继续推进。
前诉中,金昌置业以“合同无法履行、农垦农场违约”为由,基于“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农垦农场、宁夏集团返还合作款8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农垦农场存在违约行为,判决驳回金昌置业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金昌置业发现新的证据,证实农垦农场、宁夏集团存在恶意串通、擅自处分合作权益的行为,遂再次起诉(后诉),以“侵权责任”为请求权基础,仍要求二被告返还800万元,诉讼请求金额与前诉完全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合同违约责任关系”,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后诉的诉讼标的是“侵权责任关系”,请求权基础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两次诉讼的诉讼标的、请求权基础均不同,虽请求金额一致,但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条件,最终裁定受理本案并依法审理。
周军律师提醒:是否构成重复起诉,核心是两次诉讼的诉讼标的和请求权基础是否一致。若对重复起诉的认定、请求权基础选择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诉讼思路,避免因认知误区错失合法维权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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