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纪行为认定

违纪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不包括普通党员。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家风不正”行为所涉人员限于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包括其他近亲属等特定关系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主要包括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其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利用家庭成员身份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人事安排,违反规定从业,违规领取薪酬,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法犯罪等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

“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与“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行为”的区别

一是主观认识不同。前者的主观方面多表现为过失,后者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二是涉及的人员范围不同。前者规定的仅限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后者规定的特定关系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范围更宽泛。

三是对情节的要求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后者情节较轻即构成违纪。

案例警示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有不少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被指“对家人失管失教”。例如,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自治区政府原主席王莉霞家风不正,对家属失管失教;中国农业银行原首席专家兼浙江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冯建龙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乌兰家风不正,对家人失管失教,等等。

从已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一些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当言行疏于管教、放任纵容,以致养痈为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家风败坏,家庭成员见利忘义、沆瀣一气,为家族式腐败推波助澜;有的被击中“亲情不可违”的“软肋”,让居心不良者从家庭成员打开缺口,在亲情游说下放弃原则立场在违纪违法道路上越走越远,最后沦为“阶下囚”。因此,领导干部的家风绝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的大事,如果家风崩毁,不仅祸害家庭,还直接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用纪律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予以规范。

有关规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