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公职人员产生了“逃逸式辞职”或“退休即安全”的侥幸心理。

但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反复强调:监督和追责不会因为退休或离职而停止,“退休即免责”早已过时。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六条确立了终身问责原则:对失职失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人员,无论其是否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应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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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离职后,有三条红线不能触碰:

第一,不得违规从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员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不得违规接受原任职务管辖范围内或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用,也不得违规从事相关营利活动。2023年修订后,适用主体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干部,限制范围进一步明确。

第二,不得利用原职权为特定关系人谋利。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将受到相应处分;若利用原职权为他人谋利、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同样要追究责任。

第三,不得搞“逃逸式辞职”。

即在职期间积累腐败行为,试图通过提前辞职逃避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已将其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并在离职前进行全面审计,防止“带病离职”或“带病退休”。
综合近年查处的案例,以下五类行为是纪检监察机关倒查的重点:

一是利用职务便利在招投标、审批、拨款中为他人提供方便,收受礼品礼金或接受宴请、旅游安排。银行流水、合同文件、证人证言等均可成为证据。
二是盲目决策、违规签字、推诿扯皮,造成国家财产浪费或群众利益受损。当年的会议记录、文件台账都会被调取审查,责任终身追究。
三是篡改年龄、工龄,伪造学历和履历,违规进编、违规提拔或套取补贴。干部档案实行终身管理、终身追责,一旦调档便会暴露。
四是与服务对象或商人交往过密,违规投资入股、经商办企业,为亲属朋友谋取私利。退休多年后,在职期间的违规问题依然要追责。
五是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撒谎、串供、销毁证据或转移财物。《政务处分法》第十三条明确,串供、伪造或隐匿毁灭证据等行为属于从重处分情形。对抗审查本身就是严重违纪,会被从重处理。
时间不是护身符,退休不是保险箱,离职也不是免责牌。不该拿的一分不拿,不该去的地方一步不去,不该说的话一句不说。

在职时严守规矩,退休后才能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