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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我是胖胖。

记得米兰·昆德拉在《被背叛的遗嘱》中有这样一句话:

“一个人在私下里所说的话和在公开场合所说的话之所以不同,不是因为他不诚实,而是因为它们属于两个不同的世界。让人在这两者之间的差距消失,就是把他活活剥皮。”

一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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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是针孔摄像机?

按理说,如此行径,安装者应该完全清楚自己在做的是不能被看见的事。

难不成如果光明正大地装一个摄像头,员工会反对?所以要伪装?

如果伪装成普通物件还容易被认出,所以要伪装成消防设备?之所以选消防设备,是因为消防设备承载着为你好的天然合法性,没人会去质疑一个烟感器为什么挂在天花板上?

当一个公司把摄像头装在这样一个女人头顶,装的还是伪装的、隐蔽的、她无从察觉的摄像头时,这已经不是普通的隐私侵权,这是对一个处于身体最脆弱阶段的劳动者的精神凌迟。

公司的另一条辩词说:

“公司在几年前为了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开安装过摄像头,员工都知道这件事情。”

如果把管理这个词无限扩张,扩张到可以吞噬员工作为人的全部尊严。

这就假设了一个前提:

雇佣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就让渡了自己的全部隐私权,公司有权对其进行任何形式、任何深度的审视,只要这种审视能够被装进管理的箩筐。

合理么?

朝阳法院的判决是:

“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需要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且不得以隐蔽方式侵扰员工依法享有的合理隐私期待。”

如何理解?就是即使在公司的物理空间内,即使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依然保有某种隐私的最低限度,这种限度不取决于公司的善意,而取决于一个理性人在那个特定情境下能够合理预期到的隐私边界。

一间可以上锁的、长期只有一人办公的、二十平米的房间,本身就构成了这种合理期待的物理基础。

一个哺乳期女员工对她的办公空间不被偷拍的期待,是合乎情理、合乎常识、合乎人伦的——不需要她事先去和公司签订什么反偷拍协议,这种是默认存在的,正如她默认走进卫生间不会有人在门外架机器拍她。

最后判决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评论区是这样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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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是不是太少了?

确实,这点钱对一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不痛不痒,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而且以后还会有更多公司动歪心思,那么有心之人可以继续在员工头顶装针孔摄像头,反正赔得起。

另外一个,这个数字真正的意义,不在于它能不能赔偿赵女士的精神损失。

它当然不能,但是它把一种伤害正式纳入了可被司法承认的范畴。

在此之前,被装摄像头的女员工有没有可能维权?

有,但她要面对的是一整套系统性的怀疑,你怎么证明你受到了伤害?你怎么证明这种伤害值钱?你是不是在小题大做?你是不是想敲诈?这5000元的意义,是它在法律层面回答了这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