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R CE申请流程中“等同性证明”绝非可有可无的环节!它既是欧盟合规的硬性强制要求,更直接决定制造商能否高效、经济、可控地推动产品登陆欧盟。一旦等同性论证失败,CE认证流程将直接中断,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具体体现在三个核心维度:

· 公告机构审查的核心焦点:MDR法规不仅对等同性标准作出了严格规范,还大幅限制了与“对标器械”开展等同论证的可行性。因此,等同性论证的逻辑严谨度、证据充分性,以及是否契合MDR条款细节,成为公告机构审核的核心要点,直接决定临床评价结论的有效性和CE证书的最终签发。

· 临床评价成立的核心根基:对于无法开展、或未计划开展临床调查的器械而言,证明其与已上市对标器械在技术、生物、临床等核心特征上的实质等同,是搭建完整临床证据链、满足MDR附件XIV关键要求的核心路径。若缺乏有效的等同性证明,临床评价报告将失去成立的基础。

· 技术文档简化的关键抓手:一旦等同性证明获得认可,械企在编制技术文档与临床评价报告时,可科学合理地引用等同器械的安全数据与临床性能数据,从而减少甚至避免耗时耗力耗钱的临床调查,成为控制研发成本、缩短上市周期的核心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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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MDR等同性证明的“技术特征”要求

MDR明确规定,等同性证明需重点考量技术特征,核心是待评估器械与假定等同器械需“在类似条件下使用”。根据《MEDDEV2.7.1 Rev4》指南要求,“使用条件类似”的核心判定标准的是:两款器械在安全性和临床性能上无显著临床差异。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MDR特别强调:待评估器械与假定等同器械的软件算法需具备相似性,这包括驱动、影响器械使用的软件算法,以及计划单独使用的软件算法。

在论证软件算法等同时,需重点考量两大维度:软件算法的功能原理,以及其临床性能与预期用途。例外情况是:仅用于器械配置、不涉及任何医疗目的的软件,无需满足算法相似性要求,只需证明其不会对器械的可用性、安全性或临床性能产生负面影响即可。

二.MDR等同性证明的“生物学特征”要求

MDR要求,等同性证明需涵盖生物学特征,具体要求为:待评估器械与假定等同器械,需使用相同的材料或物质,与人体相同的组织或体液接触,且接触的种类、持续时间具有相似性,同时具备类似的物质释放特性(包括降解产物与可浸出物)。

此处需明确“相同材料/物质”与“相似物质释放特性”的区别:即便原材料完全一致,器械的设计、加工工艺以及使用环境,也可能导致物质释放特性产生微小差异,这一点在论证时需重点关注。

生物学特征的评价,可参考ISO10993系列标准中概述的医疗器械生物评价原则。

对于由拟引入人体的物质或物质组合构成、且会被人体吸收或在人体内局部分散的器械,MDR有额外要求:从等同性角度出发,其使用的物质需完全相同,同时需符合指令2001/83/EC17附件I的相关规定。

需特别注意:含辅助药物的医疗器械属于III类器械,若制造商计划声称其与其他厂商生产的器械等同,MDR明确要求两家制造商签订正式合同,确保该制造商可持续、全面地访问对标器械的技术文档。

三.MDR等同性证明的“临床特征”要求

MDR规定,为确保临床特征的可比性,待评估器械与假定等同器械必须面向相同类型的用户。其中,MDR明确界定了“用户”的范围,既包括所有使用该器械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也包括非专业人员(即未接受过医疗保健或医学相关正规教育的个人)。

因此,制造商在论证两款器械的临床等同时,必须重点考量:预期用户的能力、知识水平,是否会对器械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及使用结果产生影响。

MDR中“相同临床条件或目的”,等同于“相同医疗条件、性别和使用期限”,还需涵盖:相似疾病严重程度、疾病阶段,以及相似关键性能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