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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优先!法院:父亲生前遗嘱有效,房屋按遗嘱分配

【案情简介】

张建国与李秀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八名子女:长子张明、次子张华、三子张强、长女张丽(即原告)、次女张红、三女张芳、四女张梅、五女张兰。李秀英于2005年6月28日去世,张建国于2019年10月19日去世。

家庭成员情况:

长子张明早于张建国去世,其有一子张小明

三子张强于2004年1月31日去世,其有一子张小强

次女张红于2016年7月29日去世,其有一子王小明

一号房屋:原为公房,后转为私房。2019年3月25日,张建国与甲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房屋售价49660.56元,公共维修基金2203.66元,登记费80元,合计51944.22元。甲公司同意张建国享受以下折扣:1、楼房的成新折扣:2%(成本价);2、工龄折扣:0.9%(含夫妻双方工龄)。2019年12月2日,一号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张建国。

经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张丽享有该房屋50%的产权。另外50%份额是张建国的遗产,张丽和七被告为张建国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张丽主张:

请求判令原被告共同继承张建国名下一号房屋的50%份额;

互相配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华、张芳辩称:

同意共同继承。

被告张梅、张兰辩称:

父亲生前留有遗嘱,其中一半由张华、张芳、张梅、张兰、张红五人继承,应当遵照遗嘱继承。

被告张小强辩称:

调解时因为诉讼费才造成调解失败。既然有遗嘱,应当早拿出来,我们不应当作为被告。如果遗嘱真实,同意按遗嘱继承;如果没有遗嘱,子女进行平分。不同意承担诉讼费,没有证据证明我们拒绝配合,之前没有和我们联系过。

被告王小明辩称:

如果有遗嘱,同意按遗嘱继承。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遗嘱内容:

2013年7月16日,张建国立有自书遗嘱:"我承租的一号房屋三居室,我走之后承租居住权继承人:张丽占有50%,其余的50%,张华占1/5,张红占1/5,张芳占1/5,张梅占1/5,张兰占1/5。整体三居室的承租权,由以上分配的六人所继承。今后如出租按每人应得的租金份额分配,如果房改需要购买的,每人各自付出相应的金额。今后如变更产权后,无论房屋出售、租出都应按照应得的份额分配。自这份遗嘱之后以前所立遗嘱自应无效作废。"

立遗嘱人张建国签字,2013年7月16日。

法院判决确认:

经法院判决确认张建国占有案涉房屋的百分之五十的产权。

【法院判决结果】

一、位于一号房屋由张华、张芳、张梅、张兰、王小明各继承所有十分之一的份额,原告张丽、被告张小强、张小明配合张华、张芳、张梅、张兰、王小明办理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张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遗产范围认定:遗产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经法院判决确认张建国占有案涉房屋的百分之五十的产权。

遗嘱效力认定:张建国于2013年7月16日立有自书遗嘱,该遗嘱确认其承租房屋的继承权部分,属于无效。但是张建国对于后续产权变更后的购买及产权的确认均按照张丽占有50%,其余的50%,张华占1/5,张红占1/5,张芳占1/5,张梅占1/5,张兰占1/5划分,鉴于张建国生前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具备了办理产权的前提条件,应属有效。

遗嘱继承优先:故张建国的部分应按照其遗嘱由张华、张红、张芳、张梅、张兰继承。

代位继承适用:张红早于张建国去世,张红继承的部分由其子王小明代位继承。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典型案例。被继承人生前立有自书遗嘱,遗嘱内容明确具体,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同时,代位继承制度在本案中得到适用。

核心法律要点

遗嘱继承优先原则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张建国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张建国的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代位继承的适用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张红早于张建国去世,张红继承的部分由其子王小明代位继承。

遗嘱内容的效力认定

遗嘱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对于后续可能发生的情况应当有所预见。本案中张建国的遗嘱对于产权变更后的购买及产权确认均有明确安排。

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及时提起诉讼,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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