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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遗嘱日期缺失无效!尽主要赡养义务者多分遗产
【案情简介】
李建国与王秀英系原配夫妻,婚后生育李明、李强两个儿子。李建国于2018年3月5日去世,王秀英于2021年8月10日去世。
一号房屋:一号房屋系李建国、王秀英夫妇共同购买的房改房,购买时折算了二人工龄,李建国于2012年11月22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现该房屋由李强持有。
【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一号房屋权属:
一号房屋系李建国、王秀英夫妇的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赡养情况:
李建国死亡后王秀英由李明夫妇照顾至2018年8月,后由李强照顾,直至去世。
王秀英生前于2002年6月10日因脑出血住院治疗43天,出院诊断脑出血,高血压病三期,并因脑出血导致右侧肢体功能障碍,为二级肢体残疾,平时靠轮椅出行。
遗嘱情况:
李建国遗嘱:2018年2月24日,李建国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本人房产位于一号房屋的房屋归长子李明所有。该遗嘱中除李建国及见证人签名、日期为手写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见证人张伟出庭陈述该遗嘱为赵明打印,孙强出庭则陈述不是赵明出去打印,是何人打印记不清。
王秀英遗嘱:2018年11月13日,王秀英立下遗嘱,主要内容为:位于一号房屋的房屋由次子李强继承。该遗嘱中除立遗嘱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和日期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形式。见证人李华、王刚出庭作证。
证人证言:
除遗嘱见证人出庭作证外,李强亦申请了其表弟陈明、朋友周强、同学吴刚、邻居郑伟出庭作证,所有出庭证人均陈述王秀英不能完整流利陈述。陈明陈述王秀英一直吐字不清,周强陈述"王秀英没法说字,就是哦哦哦的",吴刚陈述王秀英说话含糊,郑伟陈述王秀英"偶尔能说出一两个字,打招呼时举手、点头、做手势"。
【双方争议焦点】
原告李明主张:
要求按李建国遗嘱继承一号房屋中李建国的全部份额;
要求依法继承一号房屋中王秀英的份额;
李强所提的李建国的遗嘱应属无效。该遗嘱见证人有4人,只有2人出庭,且该出庭2人陈述有矛盾,一人陈述是律师出去打印的遗嘱,另一人陈述不是律师打印的遗嘱,两人陈述都是律师起草的遗嘱,但该律师并未出庭作证。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非有效遗嘱;
关于王秀英的遗嘱,王秀英因脑出血导致右侧肢体残疾,无法握笔写字,且因脑出血导致丧失语言能力,无法完整表达自己的意思,因此证人证言中关于王秀英自己签字,自行陈述遗嘱内容不属实。
被告李强辩称:
李明所提的李建国的遗嘱应属无效。该遗嘱见证人有4人,只有2人出庭,且该出庭2人陈述有矛盾,一人陈述是律师出去打印的遗嘱,另一人陈述不是律师打印的遗嘱,两人陈述都是律师起草的遗嘱,但该律师并未出庭作证。认为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非有效遗嘱;
提交的王秀英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15条规定,本案王秀英的遗嘱应适用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确定其效力;
本案遗嘱有2名律师见证,见证了全过程,见证人均签名、王秀英签名按手印,遗嘱合法有效,是老人的真实意愿;
对老人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证人可以证明和老人共同生活,照顾老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多分;
关于王秀英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正常,只是身体原因不能流利表达。
【法院判决结果】
一、李建国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号房屋由李明、李强共同继承,其中李明继承该房屋百分之六十的产权份额,李强继承该房屋百分之四十的产权份额。
二、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明支付折价款89739元。
判决理由:
房屋权属认定:一号房屋系李建国、王秀英夫妇的共同财产,二人各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李建国所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在其死亡后,为其遗产。
李建国遗嘱效力认定:李明提交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2月24日遗嘱为打印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为有效遗嘱。故李建国所享有的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应按其遗嘱,由其继承人李明继承。
王秀英遗嘱效力认定:李强提交的2018年11月13日遗嘱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从形式上看,该遗嘱为打印遗嘱,但立遗嘱人王秀英未书写日期,故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从内容上看,该遗嘱中有多处关于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以及房屋具体位置、房产证号码的详细记载,而根据双方证人出庭陈述的王秀英的言语表达状态,王秀英无法向陌生人进行如此详细的言语描述,因此无法认定该遗嘱全部为王秀英本人的清晰、明确意思表示。
综合上述两个因素,李强提交的该份遗嘱,应属无效。王秀英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赡养义务认定:考虑到王秀英因脑出血导致右侧肢体功能障碍,平时靠轮椅出行,李强照顾其日常生活需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辛苦,李强对王秀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结合李建国遗产的继承情况,法院酌情判定李强继承王秀英遗产的80%,李明继承王秀英遗产的20%。
房屋分割方式:关于一号房屋,李明与李强均表示无力向对方支付折价款,要求法院析分产权份额,故法院判定李明继承一号房屋60%的产权份额,李强继承一号房屋40%的产权份额。
【律师提示】
本案典型意义
本案是打印遗嘱形式要件与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遗产的典型案例。打印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才能有效,同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核心法律要点
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王秀英的遗嘱因立遗嘱人未书写日期,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
遗嘱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遗嘱内容应当是遗嘱人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秀英因脑出血导致言语表达困难,无法进行详细描述,法院无法认定遗嘱全部为其本人的清晰、明确意思表示。
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见证人资格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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