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大连市公安局发布通告:2025年11月,大连市公安局举报平台接到关于2名民警“违规吃喝”举报。经全面核实,举报人冒用他人姓名,举报内容均不属实。市局启动维权机制,为民警澄清正名。举报人丛某、孔某因诬告他人均被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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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内容。图/大连公安

【1】当诬告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会升级为刑事犯罪

诬告他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余昊律师告诉九派新闻,在这起事件中,举报人冒用他人身份,捏造事实诬告民警,违反了多条法律法规。诬告民警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可处拘留或罚款;若情节严重,则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冒用他人姓名举报则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侵害他人姓名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之一“盗用、冒用个人身份、名义招摇撞骗”,可处拘留并处罚款。若冒用身份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盗用身份证件罪。

余昊律师分析,公安机关认定两人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主要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对诬告行为、第六十二条之一对冒用身份行为,分别或合并处以行政拘留。

他进一步表示,只有当诬告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会升级为刑事犯罪,即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的规范依据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行为人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具体包括: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造成被害人被错误刑事拘留、逮捕;导致被害人名誉严重受损、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

诬告陷害的核心要件有二:一是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或把一般违法夸大为犯罪;二是主观故意,明知虚假仍积极追求他人被刑事追诉的结果。若构成诬告陷害罪,基本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举报人明知事实虚假仍蓄意告发,越过法律边界

余昊律师提醒道,举报人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证据不足或认识错误,属于“错告”或“检举失实”,不构成诬告。是否构成诬告,关键看不属实的原因。如果举报人基于合理线索、善意行使监督权,因信息偏差导致内容失实,属于合法举报的范畴。

只有当举报人明知事实虚假,仍蓄意告发,才越过法律边界。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指出,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的事实有出入,也要与诬告严格区别。司法实践中对诬告认定持审慎态度,既要保护公民控告权,也要严惩恶意陷害。

余昊律师建议,民警作为被诬告人,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首先要求公安机关澄清正名,如本案中的公安机关以官方通报形式恢复民警名誉。其次,可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提起民事诉讼,起诉诬告人侵害名誉权、人格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余昊律师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为民警澄清正名,具有多重意义。在程序正义上,体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之反向保护,即同样保护被错误举报的公民(含民警)不受非法侵害。并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机关团体有义务为被错误指控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此外,此举也有利于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保障民警依法履职,防止“寒蝉效应”,维护司法公信力。

九派新闻记者 徐玉婷

来源: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