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劳动节前夕,4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的8件案例涵盖变相解除劳动合同、在校应届毕业生劳动关系认定、试用期用工规范、竞业限制、滥用单方解除权等方面,其中一则劳动争议案引发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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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的李师傅,在连续工作6年多、先后与4家不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最后一家用人单位,以“无法满足要求”为由解聘。

工作6年多,最后离职赔偿只算了3个月的工作年限,无法接受的李师傅提出仲裁申请。最终仲裁委认定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应向李师傅赔偿6.4万余元。

工作6年四签合同

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从未改变

今年56岁的李师傅经人介绍,于2019年8月入职成都某运营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6年间,他先后与四川某人力资源公司、天津某劳务公司以及某物业管理公司等4家不同主体签订劳动合同。

李师傅说,虽然合同主体一再变更,但他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始终没有变。

2025年8月,李师傅与天津某劳务公司的外包合同到期后,他的劳动关系被转至某物业管理公司。但在转去物业公司前,劳务公司要求李师傅出具一份因“个人原因”的离职申请,李师傅出具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

随后工作了不到3个月,2025年10月,某物业管理公司就以李师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与李师傅解除劳动合同,且在计算离职赔偿金时,工作年限仅算了3个月。

李师傅不服,他认为公司是违法辞退,因此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从2017年8月起计算工作年限,并支付赔偿金。

仲裁委

多家公司工作年限应计入赔偿金工作年限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李师傅自2017年8月起工作场所、岗位等均未发生变化,但劳务外包模式下与李师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却频繁变更,在此情况下,李师傅基于非真实意思表示出具“个人原因”离职申请具有高度盖然性,不能成为物业管理公司主张李师傅工龄不应连续计算的合理理由。

在物业管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余三家公司已向李师傅支付了相应经济补偿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李师傅于2017年8月起在多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最后一家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年限,赔偿金的工作年限也应自2017年8月起计算。

今年3月23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物业管理公司需向李师傅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万元。

法官:

企业频繁更换劳动合同主体以降低赔偿金

通气会现场,成都中院民二庭四级高级法官陈进梅表示,本案是劳务外包模式下将用工拆分为多个短期合同,以达到降低用工成本、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的典型案件。

这些单位采取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用工模式,利用自身的主导地位,频繁更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主体,并在劳动关系转移过程中要求劳动者签署“个人原因”离职等免责声明,以此分散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达到降低赔偿金的目的。

陈进梅表示,这种做法违背了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精神,也不符合当前“强监管、重实质、反规避”的劳动用工政策与司法趋势。

陈进梅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看清用人单位主体,遇到要求“换签合同”或“自愿离职”时,务必谨慎,最好咨询专业人士,留下证据。日常也要注意收集审批表、考勤记录、聊天记录、工作安排等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可以依法维权。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摄影报道

编辑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