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汕尾城区旅游热潮持续升温,餐饮、住宿等行业迎来消费旺季。然而,个别商户为牟取不当利益铤而走险,摒弃诚信经营底线,妄图“一锤子买卖”,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城区旅游城市良好形象。
记者获悉,为切实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筑牢消费安全防线,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旅游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海鲜餐饮、酒店公寓、食品经营、计量收费等重点领域,严厉查处食品案例、短斤缺两、价格违法、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坚持以案释法、以儆效尤。现将12起典型案例集中曝光如下:
一、城区颐某轻居公寓店涉嫌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的化妆品案
2026年2月3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汕尾市城区颐某轻居公寓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擅自将大桶洗发露、沐浴露分装至客房容器供住客使用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已依法立案调查。
二、城区帝某湾假日美居涉嫌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的化妆品案
2026年3月18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汕尾市城区帝某湾假日美居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存在擅自将大桶洗发露、沐浴露分装至客房容器供住客使用的行为,存在安全隐患。该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已依法立案调查。
三、城区捷某成百货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6年3月27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来信举报位于马宫街道的汕尾市城区捷某成百货商店销售过期的“立威薄霸韧性饼干”。经查,该店销售过期“立威薄霸韧性饼干”,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已依法立案调查。
四、城区来某餐饮店涉嫌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6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反映美团外卖店铺“来某铁板烧炒饭”用鸭肉冒充牛肉售卖。经查,该店存在以配料为鸭肉的“李亿浩汼肉风味小串”为原料制作后冒充“牛肉串串”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食品原料“李亿浩汼肉风味小串”1包;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3.85元;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83.85元。
五、城区某姐餐饮店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5年12月2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位于汕尾市城区某姐餐饮店采购的“澄海酸菜”和“复用餐饮具(碗)”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该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澄海酸菜”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该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在调查中发现,该餐饮店经营者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处理结果:已依法立案调查。
六、城区康某南北干果商行涉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6年2月3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汕尾市城区康某南北干果商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的玻璃柜及货框内放置有无标签的“玫瑰阿胶糕”1盒,无标签的“黄精阿胶糕”3盒,内含无标签的“黄精阿胶糕”各16包,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销售无标签的玫瑰阿胶糕和黄精阿胶糕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已依法立案调查。
七、城区保利金町湾听某海鲜餐厅店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规定的负偏差案
2025年8月12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汕尾市城区保利金町湾听某海鲜餐厅店进行检查,现场随机抽取该店在售的青蟹以及膏蟹各2只进行核称对比。经抽查,当事人在称重时实际未将海鲜捆绑绳先去除再进行称重,贸易结算称重结果多于商品实际重量,偏差值均超过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海(水)产品称重在2.5千克以内的,负偏差不得高于5克”的有关规定,该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行为。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城区旺某渔港餐饮店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规定的负偏差案
2025年8月12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汕尾市城区旺某渔港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随机抽取该店在售的青蟹2只进行核称比对。经抽查,当事人在称重时未将青蟹捆绑绳先去除再进行称重的行为,导致了贸易结算的称重结果多于商品实际重量,负偏差为200克,超过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海(水)产品称重在2.5千克以内的,负偏差不得高于5克”的有关规定,该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构成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超过规定的负偏差的行为。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黄某亮使用“鬼秤”案
2025年8月15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汕尾市城区林埠综合市场某档位进行检查。经查。该档位使用的一台用于海鲜产品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商标:一东,型号:YD-688)秤铅封已破坏,输入数字“15”可变更重量。执法人员依法对该秤进行扣押并将涉案电子秤送广东省汕尾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是一台“鬼秤”。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处理结果:没收作案“鬼秤”,并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陈某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8月8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汕尾市城区马宫水产品交易市场某摊位进行检查。发现该摊位摊主陈某培和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经查,该摊位摊主陈某承未有向消费者提供水产品的价目表,仅以商家口头价格完成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服务,未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城区星某湾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变更注册地址以及未对房间价格进行明码标价案
2026年4月18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汕尾市城区保利金町湾的汕尾市星某湾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其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一致,另发现其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以标价牌、价目表、展示板、电子屏幕、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对其公寓价格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以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地址以及及时改正未落实明码标价的行为,并依法立案调查。
十二、汕尾市某宿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6年4月21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汕尾市城区保利大都汇一栋的汕尾市某宿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其携程平台房源信息,发现其宣传页面中含有“酒店装修风格舒适典雅……配有会议室、洗衣房、餐厅、健身房、茶室、大堂吧、多功能休息区等设施”,并附有餐厅、健身房、大堂吧等图片,实际该公寓仅配备洗衣房,并无配备相关会议室、健身房、茶室、大堂吧等设施。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对其宣传图片立即改正,并依法立案调查。
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
全区各类经营主体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产品质量安全以及价格、计量、广告、化妆品管理等法律法规,明码标价、诚信计量、合规宣传、规范经营,坚决杜绝短斤缺两、价格欺诈、虚假宣传、食品违法等行为。
广大消费者在旅游消费过程中,请注意核对称重计量、查看价格公示、留存消费凭证,如遇合法权益受损,请及时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
下一步,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保持旅游市场监管高压态势,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问题,从严查处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全力营造安全、放心、公平、诚信的旅游消费环境。
南方+记者 汪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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