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用于弥补亏损时,法人股东通常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在特定情形下需要关注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按照《公司法》第214条及财资〔2025〕101号的政策规定,资本公积补亏属于所有者权益内部结构调整,并不是公司应税所得。也就是在没有减资或重组的情形下,公司没有取得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后,需要注意后续分红环节的税务处理。我们知道,资本公积补亏本质上是会计科目调整,公司并没有实际获得收益,因此补亏时不缴税是合理的。而弥补亏损相当于核销了亏损,届时如果公司进行分红,实质上是将原属于股东的资本溢价变相分配了出去。

对法人股东而言,如果分红金额中有相当于用资本公积补亏的部分,那么,很可能不能被认定为免税的股息红利。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法人股东将其视为投资成本收回,冲减其股权投资计税基础,或直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税。

对个人股东而言,将资本公积用于补亏并后续分红,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适用2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如果按照减资再投资去理解,个人股东在减资环节就可能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虽然用资本公积补亏时不需要缴税,但未来分红时可能会存在涉税风险。

当然各地执行口径存在差异,需要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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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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