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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来源

2026年4月22日,海淀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6年度)暨涉网络生态治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情况发布会,选取十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本文系发布案例之一。

01

案情简介

北京某科技公司诉称:B电视剧是A平台独播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北京某科技公司为B剧的著作权人。在B剧热播期间,杭州某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配音平台中,发布大量有关侵害B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以下简称被诉视频),这些视频中既有关于B剧的原声素材,也有用户使用B剧的原声素材进行配音的视频。在B剧热播期间且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杭州某科技公司非但没有采取任何合理措施以制止侵权,还通过热门、推荐、榜单、专题等方式进一步扩大涉案侵权视频的传播范围,并借此吸引网络用户的关注和增加浏览量,侵害了北京某科技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杭州某科技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02

法院审理

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诉视频由用户上传。判断杭州某科技公司是否存在帮助侵权行为,关键在于其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却仍未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并继续提供网络服务。

关于主观过错,法院考虑到:第一,B剧首轮播出期间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诉视频的传播时间正值B剧的热播期间。第二,被诉视频位于多个版块、榜单的显著位置,且存在播放量高、带有B剧明显信息等情节,杭州某科技公司不存在难以知晓的可能性。第三,上百条(去重后)被诉视频的标签直接包含B剧名称或主要角色名称,杭州某科技公司采用简单的技术手段即可实现查找、定位。第四,现有证据体现的被诉视频数量、播放量及所涉用户数量表明,配音平台中的涉案侵权行为,并非个别用户实施的偶发、零散、不明显的侵权现象。综上,杭州某科技公司应当知道配音平台中存在侵权行为。

关于必要措施,法院考虑到,杭州某科技公司在采取了相关措施后,被诉素材视频的演绎次数达49934次,位于“影视混剪”栏目首位和前列的两条配音视频播放量达到60.3万次和30.3万次,配音平台中的榜单、标签、专辑等多种路径都可以查找到被诉视频,对于重复、反复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一直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等情形,认为杭州某科技公司采取的措施未达到“必要”的程度。综上,法院认定杭州某科技公司在应当知晓用户通过配音平台实施侵害北京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其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驳回了北京某科技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主张。法院判令杭州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北京某科技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并赔偿北京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本案一审宣判后,杭州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法官说法

第一,本案聚焦配音类短视频平台这一新兴业态,直击当前短视频行业中影视剧片段未经授权传播、使用的突出问题,所涉法律争议是网络著作权纠纷中的高频焦点,裁判规则对整个短视频行业的版权治理具有普遍适用价值。

第二,本案判决结合知名电视剧的热播属性、配音类平台的商业模式、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等,对配音类平台注意义务边界和必要措施认定规则进行了厘清,精准回应了平台责任认定难的实践需求。

第三,本案在依法认定侵权并作出高额判赔的同时,也明确了配音类平台规范发展的方向,并未简单否定配音类平台的业态价值,而是引导其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创新发展,促进其构建“著作权人—平台—用户”三方共赢的产品生态,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既制止侵权,又服务产业发展的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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