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9)皖执复86号
复议申请人(被罚款人):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复议申请人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寿县市监局)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合肥中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皖01司惩2号罚款决定(简称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寿县市监局请求撤销罚款决定,理由如下:
1.该局并非擅自转移股权,而是依法执行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简称寿县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2.该局协助执行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8条第一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寿县法院认为破产重整程序优于一般民事执行程序。
4.法院之间的争议应由共同的上一级法院解决,不应让协助执行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5.合肥中院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已经以擅自转移股权为由对该局处以罚款80万元,合肥中院不能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处罚。
本院查明,合肥中院在执行四川省川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翟厚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翟厚圣持有的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半岛公司)35.6797%的股权,并向寿县市监局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其后,合肥中院两次对上述股权进行续冻,期限至2019年1月24日止。因阳光半岛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净资产达负22亿余元,2017年8月28日,寿县法院根据破产管理人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确定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重整投资人。同年9月8日,寿县市监局按照寿县法院(2014)寿民破字第00001-6号民事裁定书和第00001-1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阳光半岛公司所有股东的股权调整为零并无偿变更登记至寿县粤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2019年4月19日,合肥中院作出罚款决定,以寿县市监局未经该院同意,擅自变更股权登记为由,对其罚款一百万元。
本院认为,寿县市监局是在阳光半岛公司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寿县法院的要求,变更翟厚圣的股权登记,在此之前该公司的净资产为负22亿余元,股权变更登记没有损害股权人的合法利益,合肥中院的罚款决定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司惩2号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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