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刷到一位京派女律师的视频,她在视频里讲了一个案例:有位信访人收到了一份信访回复,回复的最后写着“如果对本回复不满意,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位律师当场指出,这是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因为信访回复不服应该走信访复查、复核程序,怎么能把人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上引导呢?
这个视频收集到了几百个赞,乍一听,这位律师说得好像很有道理。但仔细想想,事情真的这么简单吗?
其实,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我们口中的“信访回复”,到底是一份什么样的回复?
信访回复不全是“信访处理意见书”
包括律师在内的很多人有个刻板印象,认为只要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收到的答复,统统都叫“信访回复”,都应该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不服就申请复查,再不服就申请复核。这种理解放在过去可能没问题,但放在今天,已经跟不上政策的变化了。
在2017年以后,为扭转“大信访中复议小诉讼”行政争议解决格局,国家大力推行“信访工作法治化”,2022年正式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信访事项要按照不同的性质,分流到不同的处理程序中去。其中第四项专门说了:如果反映的问题属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那就应当导入相应的行政程序来处理。
具体到信访投诉,可以举下面的例子。
比如你觉得自己的户口登记信息有误,要求公安机关更正,这属于“行政确认”;你想开一家餐馆,去申请营业执照,监管部门不给办,这属于“行政许可”;某人被行政拘留了,认为处罚太重,这属于“行政处罚”。这些情况本质上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信访事项”,而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问题。如果当事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信访部门不能直接出具一份《信访处理意见书》说“调查后认为这事应该怎么办”,而是要主动和业务部门沟通,把这件事导入法定的行政程序,由业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出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在这份决定书的末尾,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这完全合法合规,没有任何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要求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还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如果信访人要求某个政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要求去查处某个违法行为,这属于“行政履职申请”。比如你向环保部门举报某工厂违法排污,要求环保部门去查处,环保部门回复说“我们已经查过了,没有发现问题”。你对这个回复不满意,认为环保部门没有认真履职,这时候你该怎么办?正确的做法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或者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如果环保部门明明是在处理一个行政履职申请,却偏偏要走信访程序,给你出具一份《信访处理意见书》,然后告诉你“不服可以申请复查”,那反而是不合规的—因为信访复查解决不了“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这个核心问题,只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才能从法律上作出判断。
为什么有些律师会搞错?
说到底,有些律师的思维还停留在过去。他们习惯性地认为:只要当事人是通过写信、走访、网上投诉等信访渠道反映的,最后收到的回复就一定是“信访回复”,就只能走复查复核。这种认识忽略了“信访工作法治化”依法分类办理带来的变化。
现在的信访工作已经不再是过去那种“大包大揽”的模式了。过去,不管什么事,只要投诉到信访部门,信访部门都得接、都得管,结果就是信访成了“万金油”,什么问题都往里装。但这样做的后果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些法定的、更规范的救济途径反而被边缘化了,形成了“大信访、中复议、小诉讼”的畸形格局。
信访法治化的本质,就是让信访回归到“补充性”“兜底性”的位置上去。能用法律程序解决的问题,就导入法律程序;法律程序走不通的,或者不属于法律程序受理范围的,再由信访来兜底。这才是正确的办理方向。
现实中确实存在争议
当然,现实中也确实有申请人拿到信访部门的分类办理回复后,不愿意走复议、诉讼,坚持要求信访复查。这时候复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复查机关认为这个事确实应该走复议诉讼,于是决定不予受理,引导当事人走法定途径;另一种是复查机关认为信访部门分类错误,这个事不应该走复议诉讼,于是撤销原意见,要求按信访程序重新处理。
但这恰恰说明了一个问题:信访回复中写“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关键要看这份回复对应的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事项。如果是经过依法分类后,确应导入行政程序的事项,这么写完全正确;如果是本应走信访复查复核的纯信访事项,却写成了复议诉讼,那才是错误的。
那位京派律师仅凭一句话就断言“行政违法”,未免有些武断了。法律实务中,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还是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