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买卖合同案件中,十起案件里有八起会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核心证据提交。下面我以买卖合同为例,具体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成为“有效证据”,从而被法院采纳、助力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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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性:微信聊天记录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它主要包含文字、图片、语音、视频及转账支付信息等,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二、为什么现在微信证据越来越多?

1.科技发展:微信作为2010年后发展最迅猛的社交工具,目前月活用户已超13亿(数据来源:腾讯财报),覆盖几乎所有人群。

2.线上交易普及:跨境电商、国内线上交易平台蓬勃发展,大量交易从“线下签合同”转向“线上沟通+微信确认”。

3.“去纸化”沟通趋势:日常交流、工作对接、商务洽谈越来越依赖微信,传统纸质合同、面对面沟通逐渐被“线上对话”取代,微信成为生活与工作的核心沟通工具。

4.债务人逃避债务:多发生在已经欠下多笔债务无法偿还,担心写了欠条后被起诉,故意不出具欠条等书证。

三、微信如何才能有效证明待证事实?

第一步:确定“聊天双方是谁”(锁定合同相对人)

核心证据:微信电子凭证(含转账记录、账号信息)。

获取方式:

第一种方式:

点击微信「我」→「服务」→「钱包」→ 右上角「账单」→「右上角三点…」→「下载账单」→ 选择「用做证明材料」→ 输入邮箱接收(腾讯会将带公章的电子凭证发至邮箱)。

第二种方式(常用)

点击微信「我」→「服务」→「钱包」→ 右上角「账单」→「找到与债务人的某次交易款项」→「申请转账电子凭证」→ 选择「凭证展示对方姓名」→ 输入对方姓名,提交申请,下载即可。

第二步:微信中明确“对账”,且对方“回应/默认”过

举例说明(微信聊天内容):

甲(债权人):“你还欠我19999元啊,什么时候还?”

乙(债务人):“明天啊,明天就行了。” ✅
→ 这是明示认可,法院会认定债务方“回应过”欠款事实。

乙:“账我再对对,我算着不是。” ❌
→ 这也是明示,但法院会认为“双方未完成对账”,大概率因事实不清驳回诉求。

乙当天没回复,过了几天还了1000元,后续又聊了债务问题。 ✅
→ 这是默示认可(不回复=默认,后续还款行为进一步佐证欠款事实)。

法律延伸:根据《民法典》第140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时,才视为意思表示。

微信聊天中的“不回复但后续履约”,法院通常会结合交易习惯(如“催款后还款”的交易逻辑)认定为默示认可。

第三步:无法确认对方身份?申请法院调查令。

若对方身份存疑,如微信号无法确认实名、头像/昵称无法对应本人,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向腾讯公司调取该微信账号的实名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

法律依据(关键条文)

定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电子数据”包括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

真实性推定:该规定第九十四条,由中立第三方平台(如腾讯)提供或确认的电子数据,法院可直接确认其真实性。

结语

在数字时代,微信聊天记录已成为诉讼中的“关键维权利器”,但想让它顺利“呈堂证供”,核心是确保“身份真实、内容完整、获取合法”。建议大家在日常经济往来中:增强证据留存意识,妥善保管完整的微信记录(勿随意删减);大额交易尽量“文字确认+转账留痕”,避免仅用语音/模糊表述;纠纷发生前,提前做好证据保全(如公证),才能在法庭上更有底气,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方汐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