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我想说,不是所有情况都要“请示汇报”,但是在法定情形下,检、法两家就案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特别是有关定性与量刑的问题,必须与监委进行沟通/征求意见/通报。

一、首先,从法律上看,监委与检察院及法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一点,在《监察法》第四条中说的很明确。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法院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对于一般案件检、法根本无需向监委请示汇报。

其次,作为被调查人及其亲属,在当前的监察体制下,非常有必要了解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现实——“监委主导、检法协同、全程监督”。千万不可认为只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检察院,不管案件如何办理,也无论最终的处理结果如何,都与监委关系不大甚或没有关系。因而将辩护重心全部转移到检、法两院,这是完全错误的。大量事实无可争辩地证明,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最终能否取得有效辩护以及辩护成果的大小,监委对辩护人辩护意见的态度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此处不多说。

二、法律规定的检察院必须与监委保持沟通、征求意见的情形

1、监委移送案件到检察院,但是被调查人未被留置,若检察院在审查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取保、监视居住等措施,必须事先征求监委的意见。

2、若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对犯罪事实、罪名定性以及量刑幅度上跟监委存在不同意见,那么,检察院在作出决定前必须与监委沟通。此外,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检察院也需与监委沟通。

3、如果对某一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因而拟作不起诉,此种情况下,检察院必须事先与监委沟通,并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4、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新的职务犯罪线索,必须移送监委并通报。然后监委可能再次留置被调查人并重新计算留置期限。

三、法院必须与监委沟通、通报的情形有哪些

1、法院在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若在案件事实、定性、量刑方面与监委存在重大不同意见,那么,法院在判决前须及时与监委沟通。

2、职务犯罪案件,在判决、裁定作出后法院会及时向监委通报并附文书。

3、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涉及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若法院需要向监委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申请调查人员出庭,那么法院需要与监委沟通。

4、多说一句,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法院与检察院可能会应监委的要求提前介入,保持全程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