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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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中,经常会遇到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结构、用途等内容,与诉讼中依法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形。一方当事人往往主张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准,其依据是权属证书系官方颁发、具有公示公信力;另一方则主张以鉴定意见为准,其依据是鉴定意见更能反映不动产客观真实状况。
那么,鉴定意见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差异时,法院应当以哪个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冯某某诉某管理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案》中明确:
不动产权属证书虽具有推定证据效力,但并非绝对不可推翻。民事诉讼中应按证据规则认定事实,经合法程序作出的有效鉴定意见,足以证明权属证书记载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应当以鉴定意见为准,且无需先通过行政程序否定登记效力。
本案焦点问题为,案涉房屋面积等事项存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与鉴定意见不一致,应当以何者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冯某某与某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相关补偿以房屋面积为核心计算依据。合同履行中,双方对房屋实际面积产生争议。诉讼中,法院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原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存在明显差异。一方以权属证书具有公信力为由抗辩,坚持应按证书记载认定;另一方则主张鉴定意见更客观,应按鉴定意见认定事实。
从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物权的证明,仅具有推定真实效力,而非绝对效力。在民事案件中,如经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内容客观,能够证明权属证书记载错误,足以推翻证书记载的,人民法院应当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据此应当认定,本案鉴定意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足以推翻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相关记载,应当以鉴定意见为准认定案件事实。
周军律师提醒,不动产权属证书并非认定事实的绝对依据,民事诉讼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遇到权属证书与鉴定意见不一致时,重点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性、鉴定依据充分性。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证明力可以优于权属证书。遇到拆迁补偿、不动产交易、面积争议等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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