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转让协议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双方签约时已预见征收可能,并明确约定拆迁利益归受让方,视为对拆迁利益的自愿处分。出让方在收取价款、交付多年后,主张拆迁协议无效并索要补偿,违背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实务问题
农村房子卖给外人,协议被判无效,拆迁时卖方还能要回全部补偿吗?
裁判意见
出让方将农村房屋及宅基地转让给受让方,交付使用多年并由受让方翻建,协议明确约定遇征收补偿归受让方。后政府与实际居住、改建房屋的受让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出让方诉请确认拆迁协议无效、主张安置补偿。最高法认为,政府与实际权利人签约已尽审慎审查义务;双方已预先处分拆迁利益,出让方收取对价多年后反悔,有违诚信与公平原则。涉案房屋已转化为拆迁利益,相关分配争议应通过民事诉讼另行解决。
典型意义
明确无效合同不当然否定拆迁利益约定,尊重当事人事先对征收利益的真实合意,遏制卖方因拆迁涨价恶意毁约,维护诚实信用与交易稳定。
法律评析
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对外转让房屋及宅基地的协议通常无效,但不影响当事人对未来拆迁利益的自愿约定效力。
双方签约时明确征收利益归属,属于可预见、可处分的财产权益安排,是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出让方已交付房屋、收取对价并由对方长期占有改建,事后主张全部拆迁利益,构成不诚信获利,违背公平原则与禁止反言规则。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6998号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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