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日,合肥工业大学的一纸通报将一名学生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建筑与艺术学院学生孙某某化名“孙艺”,通过网络平台招募校外人员,以“个人参赛”名义在第九届米兰设计周——中国高校设计学科师生优秀作品展中提交了多件获奖作品。
经查,这些作品均为网络下载或购买所得,其中一等奖作品《鼓小浪》系盗用福州大学2021届毕业生李乔良的原创毕业动画,盗用版本甚至刻意删除了原片尾的作者及导师信息。
从网上反映出现,到学校成立工作专班核查,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成立,再到依据校规作出开除学籍处分,整个过程仅历时4天。几乎在同一时间,赛事组委会同步取消了孙某某的奖项资格。一个学生的命运就此改写,而由这起事件引发的法律讨论,远比通报本身更加深远。
当校方、学生和原创者三方的权利与义务交叠在同一事件中时,至少有三个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开除学籍处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处分应当遵循怎样的程序?盗用他人作品参赛还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开除学籍的法律定性:高校行使的是什么权?
在讨论“该不该开除”之前,有必要先厘清一个基础性问题:高校凭什么可以开除学生?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高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法定权利。在此基础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这一权限,将学生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类型。
从法律性质上看,高校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既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所谓的“准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处分——这是学界较为通行的定性。二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作出,而高校虽然有《教育法》的授权,但其行使的是教育管理权,而非行政执法权。这意味着,高校不能像公安机关那样对学生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但可以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处分。
二、“顶格处分”的合法性:开除学籍的门槛有多高?
开除学籍是高校纪律处分中最严厉的一种,直接涉及学生受教育权这一基本权利的限制。正因如此,《规定》第五十二条明确列举了可以适用开除学籍的具体情形,包括触犯刑法构成犯罪、严重考试作弊(如代替考试、组织作弊)、学位论文或研究成果存在严重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以及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等。
也就是说,开除学籍不能“想开就开”,必须有法定事由作为支撑。那么,孙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这一门槛?
综合公开通报信息,其行为的核心特征包括:①化名“孙艺”招募校外人员;②通过网络下载或购买他人作品;③以“个人参赛”名义提交并获奖;④获奖作品被查证为非原创。学校学术委员会据此认定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从行为模式来看,这不仅有违学术诚信的基本要求,也涉及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这恰恰指向了《规定》第五十二条所列举的“严重抄袭”以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规定》第五十二条使用的是“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是一个授权性条款,赋予了高校在个案中的裁量空间。“可以”意味着并非只要触发情形就“必须”开除,学校应当结合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由于涉案行为具有“蓄意化名”“系统性造假”“涉及国家级赛事”等多重加重情节,学校选择顶格处分在法律上具有合理性。
三、盗用作品参赛的“另一条红线”:著作权侵权
如果说学术不端指向的是学校纪律处分,那么“盗用他人作品参赛”还同时踩中了另一条法律红线——侵害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财产权。本案中,孙某某将李乔良的毕业动画《鼓小浪》下载后以“孙艺、张雨燕、汪阳”名义提交参赛并获奖,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至少涉及对以下权利的侵害:
其一,署名权。署名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内容之一,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以及“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均构成侵权。未参加创作的人以作者身份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是对署名权的直接侵害——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判例支撑。
其二,发表权与展览权。原创作者李乔良此前已通过学校账号公开发表了该作品,但盗用者将其提交至米兰设计周赛事中展出,可能构成未经许可的再次发表和展览。
其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据媒体报道,盗用版本删除了原片尾的作者及导师信息。这一删除行为不仅构成对原作品的篡改,还切断了公众通过作品追溯作者身份的途径,可能同时侵害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法律后果方面,《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第五十四条进一步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可以在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本案中,盗用行为显然属于“故意”侵权,且借助国家级赛事平台扩大了侵权范围和影响,情节难谓不重。
值得关注的是,司法实践中的类似案例提供了参考。福建省法院系统曾审理过一起“买画参展”著作权纠纷:被告购买他人漆画作品后更改署名并参赛获奖,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并将作品参展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侵权认定。这起案件的裁判逻辑对本案具有直接参照意义——购买作品不等于取得著作权,更不能替代署名。
四、赛事监管的“隐形防线”:原创性审核为何失灵?
孙某某的个案之外,一个更加系统性的问题浮出水面:作为一个国家级赛事,米兰设计周的原创性审核机制何以失灵?
根据赛事章程,参赛作品“必须为参赛者独立设计、开发完成的原创性作品,严禁抄袭、剽窃等行为。凡发现违规行为,将取消参赛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规则写得清楚,但落到执行层面却似乎形同虚设。
这就揭示了一个深层次问题:当赛事评审机制过度依赖参赛者的“诚信自律”,却缺乏必要的技术查重和实质审查手段时,“凭诚信参赛”就容易异化为“赌没人发现”。无论是米兰设计周的公开案例,还是近年来其他设计类竞赛的类似争议,都说明了一点:在制度层面建立系统性的原创性审核机制,已不是“最好有”,而是“必须有”。
从法律角度审视,赛事主办方在抄袭事件中也并非全然无责。如果赛事主办方在明知或应知作品侵权而未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可能面临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虽然实践中此类追责较少,但随着著作权保护力度的增强,赛事主办方的注意义务也将逐步提高。
五、学术诚信治理的趋势与本案的警示意义
将视野拉远,孙某某案件所处的政策背景下,中国正在经历学术诚信治理的全面收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学位申请人或获得者在攻读学位过程中存在“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可以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已获学位。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更规定,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论文抄袭到作品盗用,从学位撤销到学籍开除,整个制度网络正在织密。
全国两会期间,有多位人大代表进一步提议“取消学术不端人员的教职或学位”,与国际惯例接轨——如美国的终身禁入科研制度和德国的追溯撤销学位制度。这些信号都传达了一个明确的趋势:对学术不端的代价,只会越来重。
回到本案,合肥工业大学以“4天必查速处”的姿态作出开除学籍决定,无疑向社会传递了“学术诚信零容忍”的强烈信号。但同时需要理性看到,顶格处分也面临司法审查的可能性——程序是否合规、处分是否适当,最终需要在法律的标尺下接受检验。对于公众而言,既要看到严惩的价值导向,也要尊重程序正义的空间。
对于广大高校学生而言,本案留下的几个“知识点”值得铭记:
一是学术诚信同样是法定义务。 它不仅关乎道德自律,更对应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位法》等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范。犯规的代价不只是道德谴责,更可能是法律后果——从纪律处分到学位撤销,从民事责任到个人档案记录,每一条都真实且沉重。
二是著作权意识需要强化。 在网络时代,下载一张图片、截取一段视频、使用一段他人代码似乎轻而易举。但对于高校学生来说,“拿来就用”的习惯很可能在不经意间踩入法律禁区。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规则,不仅是对他人创作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尤其是对于设计、传媒、文学等专业的在校学生,著作权法的基本知识应当成为专业素养的基本内容。
三是程序权利同样重要。 如果面临处分,学生有权在10日内提出申诉、有权要求听证、有权获得法律救济。这些权利是法治赋予的制度保障,不了解就等于自动放弃。
四是参赛和创作应全程留痕。 对于原创者而言,本案也提供了一个重要警示:及时保留创作过程的证据——包括底稿、创作日志、时间戳文件、发表记录等,是维权的基本保障。李乔良之所以能够迅速指认盗用行为,与其作品曾公开发表、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密不可分。
技术能力需用于正道,任何试图以投机取巧换取荣誉和利益的行为,终究要面对代价。这既是法律给出的答案,也是制度不断走向成熟的必然。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