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种值得警惕的实务暗流

在民商事诉讼代理实务中有一种悄然蔓延的做法:部分律师在撰写民事起诉状时刻意将“事实和理由”部分压缩到极致,仅以寥寥数语勾勒案件轮廓,以“能够通过立案审查”为唯一标准,主张“事实和理由写得越简单越安全”。这一做法的逻辑听起来颇有几分道理:言多必失,写得少就少出错,立案登记制下法院对起诉状的审查本就不严,何必在起诉阶段就亮出全部底牌?

然而,这种看似“精明”的策略实则基于对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误读,它混淆了“起诉要件”与“胜诉要件”的本质区别,忽视了起诉状在诉讼全局中承载的多重制度功能,更低估了事实和理由的简略化叙事可能为当事人带来的不可逆风险。本文试图从制度逻辑、实务风险与时代走向三个维度对这一做法进行系统性反思。

一、立案登记制的本相:降低门槛不等于鼓励简单

上述民事起诉状“极简主义”做法的兴起与立案登记制改革有着直接关联。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随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实行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这一改革旨在破解“立案难”痼疾,保障当事人诉权,其核心是将立案审查从实质审查转向形式审查。

在立案登记制下,法院立案时对起诉状的审查确实较为宽松。正如有司法实务人士观察到的,“如今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法院在立案时对《民事起诉状》的要求也并不高,似乎只要有一个《民事起诉状》即可以获得登记立案”。这便是一部分律师产生“起诉状事实和理由越简单越好”想法的制度背景。

然而,这里面有一层被严重忽略的关键区分。学界对此有清晰论述:立案形式审查中的事实主张应采取标准较低的“识别说”——原告对案件事实的主张不必过多要求其具体程度,只需足以与其他同类法律关系区分即可;而只有等到口头辩论和被告防御时,才能将事实的进一步具体化以及满足请求权基础所需要的事实要件作为诉的有理由要件审查。换言之,立案时只需要“有”事实和理由;但庭审中,需要的是“充分”的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要求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里的“具体”绝非仅仅指“不能一句话说完了事”的最低限度,而是要求事实和理由能够明确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和范围,“以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断”。能立案只是过了第一关,能在庭审中支撑起诉讼请求、经受住被告的抗辩攻击、说服法官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心证才是真正的考验。

二、制度功能的深层误解:起诉状不止于“敲门砖”

将起诉状视为“敲门砖”、认为它的使命在立案完成时即告终结,是对起诉状制度功能的根本误读。起诉状在民事诉讼中至少承载着三重核心功能。

第一,框定裁判边界的功能。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只能围绕着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既不能超越也不能遗漏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法庭此后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诉讼请求展开和进行的。而诉讼请求并非孤立存在——它需要事实和理由的支撑和解释。一份事实和理由过于简略的起诉状,可能使其诉讼请求的含义模糊不清,导致裁判边界从一开始就不够明晰。

第二,固定诉讼标的功能。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与诉讼标的的识别密切相关。在复杂的商事纠纷、知识产权争议或建筑施工纠纷等案件中,事实的具体程度直接决定了法院能否准确识别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起诉状对事实的记载过于简略可能导致诉讼标的无法与其他同类法律关系区分,进而在后续程序中引发既判力范围不明的风险。

第三,争点整理与庭审准备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部分案件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明确指出,“制作起诉状、答辩状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的第一道关口,也是实现庭审优质化的前端要件,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实现,关系到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质量和效率”(表格化、要素化形式的《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试行)》未起到预期效果是另一个问题,在此不论)。一份事实陈述充分的起诉状能够帮助法官在庭前即初步锁定案件争点,为高效庭审奠定基础;反之,一份过于简略的起诉状则可能让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无从下手”,导致庭审效率低下,甚至需要多次开庭方能厘清基本案情。

三、三重风险:极简起诉状的实务代价

如果说理论上的探讨尚不足以引起警醒,那么实务中的三重真实风险应当足以让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重新审视民事起诉状“极简主义”策略。

风险一:举证框架的先天缺陷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法律明确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的举证责任范围恰恰是由其在起诉状中提出的事实主张所决定的。

起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实质上为后续举证划定了边界和框架,如果这一框架过于狭小或模糊,原告在举证阶段将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过于简略的事实陈述可能遗漏关键事实要素,使后续举证缺乏明确的指引方向;另一方面,过于笼统的主张也可能在举证不力时导致败诉风险——如果法院简单按照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一判了之,原告可能因证据不足及合同主体的不确定而败诉。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修改起诉状受到严格限制,一份在起诉阶段就写得过于简略的起诉状可能使原告在后续程序中陷入“想补也补不上”的困境。

风险二:诉讼时效的“自伤”陷阱

这是民事起诉状“极简主义”最容易酿成灾难性后果的风险点,已有真实案例为之注脚。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刊载的一篇实务文章记载了一个令人警醒的案例:一名刚入门的律师代书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是返还借款600元及利息,证据是一张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条》,借款发生在两年半之前。该律师在“事实理由”部分写道:“在借款一个月时原告要求返还借款,被告拒绝返还、以后多次讨要仍然拒绝返还……”——当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这句话恰恰构成原告的自认,证明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代书律师最终赔偿了当事人200元方了结此事。

这一案例暴露了“极简主义”策略最致命的盲区:写得多固然有风险,但写得少同样可能因为缺乏对时效中断事实的充分陈述而前功尽弃,而错误地写——在事实和理由中不经意地自认了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后果更为严重,且往往不可挽回。

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原告在起诉时都应当确保其主张的法律关系足以与其他同类法律关系区分。在涉及诉讼时效问题的案件中,这意味着原告在起诉状中应当审慎、准确地陈述时效中断的相关事实,而不是简单地一笔带过。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提起诉讼本身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然而,如果起诉状中的事实陈述本身就存在自认超过时效的内容,则连这一“护身符”也可能失效。

风险三:先入为主的印象丧失与被告的精准反制

“先入为主”是诉讼心理学中的基本规律。起诉状是法官和被告最先接触到的案件叙事,而最早的叙事往往最容易形成锚定效应。一份精心构建、逻辑清晰、情理法交融的起诉状能够在法官心中率先建立起对案件的整体认知框架,为后续庭审奠定有利基调。正是基于这一认知,实务界普遍认为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形同它的‘筋络’,法官通过它可以最直接地了解到整个纠纷的前因后果及症结所在”。

当原告在起诉状中选择“极简”路线时,就等于其主动放弃了这个不可替代的“第一印象”机会。法官拿到一份简略到只剩下几句套话的起诉状,无法形成对案件的基本判断,只能等待被告的答辩和后续庭审——而此时,先入为主的叙事优势已经拱手让给了被告。

不仅如此,“极简”还为被告提供了可乘之机。经验丰富的被告律师会充分利用原告起诉状的模糊地带,在答辩状中构建对己方有利的叙事框架。正如有些法律实务人士所指出的,原告为了避免在起诉状中暴露过多策略,常常简化事实陈述,而被告律师则需要敏锐地“识别隐藏主张”,挖掘出起诉状中“未明示但可能影响裁判”的潜在主张。换言之,原告越是简略,被告越有空间在答辩中进行有利于己方的事实建构,一份过于简略的起诉状恰恰给了被告“先发制人”的机会。

四、要素式起诉状改革:繁简平衡的实践信号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全国推行“要素式”民事起诉状示范文本。所谓“要素式”,并非鼓励当事人少写,而是要求当事人按照标准化的要素框架,全面、准确、有条理地完成事实和理由的陈述,目的是“方便人民群众聚焦诉讼请求、争议问题、事实理由,有针对性地提供诉讼材料,回应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审判质效的更高需求”。

虽然在笔者看来要素式起诉状未起到预期效果,但其目的本身是没问题的,无论是传统起诉状还是要素式起诉状,都要清晰地列明关键诉求和事实要素,这样才有助于法官快速锁定案件焦点。而且,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与诉讼请求紧密关联、逻辑一致,不能出现“诉讼请求主张违约责任,事实和理由部分说的却是侵权行为”的情况。这意味着,民事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的撰写不能是随意的、简略的,而必须是经过审慎梳理的、能够与诉讼请求形成完整逻辑链条的内容。

虽然要素式起诉状不是一次成功的实践(至少也是极具争议,其表现形式不足以支撑其目的),但它的推行恰恰是对“事实和理由越简单越好”这一做法的制度性否定,它告诉我们,起草民事起诉状的正确方向不是简单的“繁”或“简”,而是结构化、要素化、逻辑化的“恰到好处”。

五、结语:繁简须有度,过简亦是过

民事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的撰写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写多还是写少”的问题。本文所批评的并非起诉状的简洁风格本身,简洁、精炼、不冗长、不跑题历来是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真正应当警惕的是那种以“只求立案、不管后续”为基调的功利主义态度,是那种将起诉状的功能窄化为“立案通行证”的认知误区以及由此导致的举证框架缺失、诉讼时效自认、先入为主印象丧失等实质性风险。

一份优秀的起诉状应当是在“繁”与“简”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的产物:事实陈述以足以支撑诉讼请求、明确诉讼标的、固定裁判边界为度;法律理由以点明请求权基础、清晰展现法律关系为限;细节选择以既不给对方留下攻击靶子、又不遗漏关键事实要素为准。这需要的不仅是对法律规则的精准把握,更是对个案事实的深入梳理和对诉讼全局的长远谋划。

“过得了立案”只是民事诉讼的第一步,“过得了庭审”才是真正的目标。如果将民事诉讼比作一盘棋,起诉状便是开局。开局草草落子,后续被人步步紧逼的风险便已埋下。对每一位负责任的诉讼律师而言,正视起诉状在诉讼全局中的制度功能,摒弃“越简单越好”的粗糙思维,在认真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撰写一份结构完整、逻辑严谨、繁简得当的“事实和理由”,既是专业水准的体现,更是对当事人权益的真正负责。毕竟,原告提起诉讼的目的不是“把案子立上”,而是“把官司打赢”。起诉状中的每一个字,都应当服务于后一个目标,而不是仅仅满足于前一个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