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出台,并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关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针对非国有企业的职务类犯罪行为,其定罪量刑标准都与国有公司完全卡齐了。
于是有些人就提出了疑问,这对民营企业到底是好还是坏?
今天我们就来说说这个事儿。
1.在5月1日《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施行之前,我们还是遵循2016年4月份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来。
按照当时的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涉嫌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职务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是小于国有企业的。
以贪污类犯罪为例,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处置公共财物的话,涉嫌的是贪污罪。三万元构成犯罪,20万元为三年有期徒刑,300万元为10年有期徒刑。
但是作为民企的类似犯罪——职务侵占罪——而言,其相应的数额是远远高于这个的。
根据当年的规定,相应的数额分别以贪污罪的二倍、5倍标准来认定。
结合之后修订的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入罪标准为6万元,数额达到100万元才会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后,在2021年,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立案标准,对此有了改变。认为职务侵占罪应当以3万元构成犯罪,但是这在实务界还是存在一些质疑的,毕竟这跟2016年两高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其实有点矛盾之处。
2.为了更好地解决一些矛盾,也为了平等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2026年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将相应的标准一并卡齐了。
也就是说,从2026年5月1日之后的职务侵占罪,3万元构罪,20万元为三年有期徒刑,300万元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种情况下,就有些人质疑:我自己开的公司,用了自己公司的钱,为什么还要给我定罪,而且还定这么重的罪呢?
3.这就要看一看考虑问题的角度了。
如果涉嫌相关犯罪的,不是企业的老板或者股东,而只是企业的普通工作人员,那么这显然是对企业合法权益及股东权益的一种保护。
毕竟入罪门槛更低了,定罪量刑更重了。
但是如果涉嫌犯罪的是老板或者相关股东呢?那自然就是打击的更重了。(老板和股东也可能涉嫌上述犯罪,这在之前的几篇文章中都讨论过,有兴趣的同学可以点击:千万别混淆概念:拿我自己公司的钱也是犯罪?那我开公司干什么?我自己开的公司,从里边拿点钱出来用也会犯罪吗?私企老板员工要注意,5月1日后,这些情况都是犯罪!)
但是,这恰恰保护的是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其实是更好地保护股东、老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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