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看过县太爷杜凤治的日记,不难发现一个规律:他判案,有时也讲良心。可更多时候,不是看谁对谁错,是看怎么判对自己最有利。

《大清律例》规定:诬告反坐,继子与继母通奸属“十恶不赦”,斩立决。可杜凤治经手的这两桩案子,一桩判得离谱,一桩判得荒唐,全跟律法反着来。

是他不懂律法吗?他是举人出身,却因为家庭原因,熟读《大清律例》。

那他为什么这么判?

答案,全藏在他日记的字缝里。

因为杜凤治这辈子,真的输不起。他三十岁中举,可闲了二十多年,熬得妻离子散,好不容易才等到一个知县的缺。

而为了补这个缺,他前前后后借了上万两银子的高利贷。

你说一个穷举人,无钱无势,又没有后台,好不容易熬到实缺,又是稍有不慎就会丢官罢职的环境,他能不小心么?

所以他不是不想依法办案,是依法办案的成本太高风险太大——案子层层上报,每一级都要打点,花钱无数,折腾一年半载,最后官声受损、考成受影响,还可能被弹劾。

他真的输不起。

闲话少叙,不妨就从同治十三年这桩舅富甥穷案说起。

同治十三年二月,广东罗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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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成坤不想还这笔债,于是跑到州衙告状,给堂舅安了一堆莫须有的罪名——侵占田产、欺压良民,怎么严重怎么编。

按《大清律例》,卑幼诬告尊长,应按所诬罪名反坐。你诬告堂舅侵占田产,查实了是假的,就该按侵占田产的罪名罚你。这叫“诬告反坐”,律法写得清清楚楚。

可杜凤治是怎么判的?

诬告的谭成坤从轻发落,薄责了事,未按律反坐。

反倒以“扛讼”——帮人打官司挑唆诉讼——为由,罚原告胡国存白银一百两。借出去的钱没要回来,反而被罚了一百两,相当于今天10万块钱。

你要是胡国存,你会怎么想?我借钱给别人,别人不还还告我,我赢了官司,钱没了,还被罚了一百两。这还有天理吗?

可杜凤治偏偏就这么判了。

他为什么这么判?

因为罗定州这地方,老百姓特别爱打官司,杜凤治在日记里多次骂当地人“健讼”“好讼”。在他看来,老百姓动不动就告状,是给他添乱。

这次他判诬告的人不用反坐,是给你一次改过的机会;但如果罚得太轻,又怕老百姓觉得诬告没成本,以后更爱告状。

所以反手罚了原告一百两——你不是爱打官司吗?让你知道打官司是要花钱的。

再说了,罚没银两直接归入州县“公务经费”。清代州县财政公私不分,这笔罚款进了州衙,怎么花全由杜凤治说了算。

更重要的是,谭成坤穷得叮当响,真按律反坐,他拿什么赔?逼急了变成流民,更麻烦。

胡国存有钱,罚他一百两,他拿得出来。老百姓一看:杜大人判案向着穷人,体恤百姓,是个好官。官声有了,潜在的麻烦也消了。

你看,一桩案子判下来,打压了健讼风气,充实了自己的办公经费,还落了个体恤贫民的好名声。唯独律法被扔在了一边。

但跟下面这桩案子比起来,舅富甥穷案只能算“离谱”。

话罢前案,再来讲一桩继母通奸奇案。

同治十一年九月,杜凤治在南海知县任上,接了一桩足以震动全省的案子。

南海县民张亚志,娶妻英氏,夫妻争执后英氏自缢身亡。

英氏的母亲欧阳氏,从新会赶来,根据邻里传言,控告张亚志与继母梁氏通奸,被英氏撞破后,二人合谋将英氏勒死,伪造自缢现场。

按《大清律例》,继子与继母通奸属于“内乱”,位列“十恶不赦”重罪,比照奸伯叔母律,男女均判斩立决。若查实勒死亲妻,亦是绞监候的重罪。

十恶不赦,斩立决。这桩案子一旦坐实,整个广东省的司法系统都要被震动。

从知县、知府、道台、按察使、巡抚,一直到刑部,层层上报,每一级都要复审。

稍有瑕疵就会被驳回重审,卷进去的官员,少说要折腾一年半载。

杜凤治接到案子,和两位受托审案的知县一起,从接案到结案,只用了两天。

他是怎么查的?全程回避核心的“通奸”“勒死”指控,完全不深究。

欧阳氏说女儿是被勒死的?仵作验尸,没查出勒痕,只有自缢的痕迹。

欧阳氏说张亚志和继母通奸?梁氏已经六十岁了,杜凤治直接在判词里写“年已六十,无通奸可能”,彻底排除乱伦重罪。

他甚至把梁氏的身份从“继母”改成了“堂伯母”——继母和继子通奸是十恶不赦,堂伯母和堂侄通奸,律法上的量刑就轻多了。就这么轻飘飘一改,重罪变成了轻罪。

最终判决:英氏系口角后自缢,张亚志无杀人罪责,仅需补偿欧阳氏八元银元,作为回乡路费与法事开销。八块银元,买一条人命。

欧阳氏不服,赖在衙门不走。杜凤治怎么做的?

他自己从县衙账房里掏钱,垫了这八块银元,让欧阳氏立刻具结画押。拿了钱,签了字,案子就结了,再也不能翻供。全案所有当事人一律释放,不予追责。

一桩“十恶不赦”的乱伦命案,两天销案。八块银元,一条人命。

他为什么这么判?

杜凤治在日记里,把这桩案子的判案考量写得明明白白。

省城首县出了“十恶不赦”的乱伦命案,首先意味着知县教化无方。杜凤治刚调到南海——广东首县,全省最富庶、最重要的知县位置,多少人盯着。

这时候闹出一桩逆伦重案,直接说明他治理不力、教化无方。上司会追责,考成会受影响,甚至可能被弹劾丢官。

一旦查实通奸杀人,案件必须层层上报。从府、道、按察使到督抚、刑部,每一级都要“吃拿卡要”。

卷宗、人犯押解、复审、秋审,所有打点费用全由知县承担。稍有瑕疵就被驳回重审,无限期牵扯精力,花多少钱都填不满这个无底洞。

涉案的张亚志、梁氏都是赤贫百姓。羁押、解送、秋审的所有费用,都要杜凤治自掏腰包。

案子拖上一年半载,这些人的吃住、看管、押解,全是钱。而且这种赤贫百姓,榨不出任何油水,纯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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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最终判了斩立决,对杜凤治也没有任何好处——反而会惹来一身麻烦,官声受损,仕途受影响。

所以他从一开始就只有一个念头:让这件事悄无声息地过去。

欧阳氏告状,他不能不接。但接了之后,他做的每一件事,都是为了让案子尽快销掉。改身份、压案情、自掏腰包垫钱让原告画押走人——全程不是在审案,是在销案。

他在日记里多次写下一句话,这也是晚清州县官的核心官场准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对复杂重案,“太明察,必招祸。”

一旦深究案情,不仅会得罪官场同僚、引发上级问责,还会让自己陷入无尽的讼累与开支。反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才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这两桩案子,一桩比一桩离谱。可你要是杜凤治,你也会这么判。

谭成坤诬告案,按律反坐,谭成坤拿不出钱,变成流民,还是杜凤治的麻烦。

罚胡国存一百两,充实了办公经费,打压了健讼风气,还落了个体恤贫民的好名声。

继母通奸案,按律严查,案子层层上报,花钱无数,折腾一年半载,最后判了斩立决,对自己有什么好处?

官声受损,考成受影响,还可能被上司追责。反而两天销案,悄无声息,什么事都没有。

杜凤治是昏官吗?显然不是。邱捷教授研究了杜凤治审案的所有记录,发现他审案时“调查、思考、判断到判决的过程”都非常精明,而且很多案子根本没有受贿的机会。

所以他不是因为贪腐才枉法,他只是在做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

杜凤治在日记里有过不少感慨,大意是:官场上的事,太明察了,上上下下都难容你。

《大清律例》写得明明白白,州县官必须依律办案。可现实是:州县官的考成、仕途、身家性命,全攥在上级手里。

上级要的是地方安宁、不出乱子,不是要你依法办案。你查出一桩逆伦重案,上级不会夸你明察秋毫,只会觉得你治理无方,给整个省惹麻烦。

反而你把案子压下去,悄无声息地销了,上司觉得你懂事,同僚觉得你上路,大家都好过。

世间很多事,未必都是官官相护。有时只是官吏只想避事省事。而百姓眼中生死攸关的大事,在他们眼里,不过是可以敷衍的麻烦而已。

规矩是写在纸上的,规则是藏在水下的。

这就是大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