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一个中医外科医生拿着手术刀站在手术台上,到底合不合法?

这个问题在医疗界争论了十几年。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这个问题在国家法律层面早有明确答案,但在实际执行层面却长期存在巨大的模糊地带。大量中医类别医师在非中医科执业处于"合法但不被认可"的尴尬状态。

直到2023年起,湖南、山东、山西等省份陆续发布规范性文件,把国家法律中模糊的地方说清楚、讲明白,变成可操作的具体规则,才让这个问题逐渐清晰。

二、国家法律层面的统一规定

关于中医类别医师能不能用现代技术、能不能在非中医科执业,国家法律早有明确规定,不是任何省份"发明"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实施)

第十六条原文: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2.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官方《中医药法释义》(2017年发布)

关于第十六条的关键解释:

"在中医药法草案审议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中医与西医一样,在执业活动中都需要采用一些必要的现代诊疗技术方法,建议不以出身定终身,明确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采用相应的现代诊疗技术方法。为此,该款增加了这一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本款所规定的'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指的是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这个官方释义非常关键,它实际上明确了一个核心原则:

✅ 中医类别医师开CT、MRI、血常规等常规检查,使用常规现代诊疗技术,不需要额外培训考核,这是法定权利

⚠️ 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才需要专门培训考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实施)

第十四条原文: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医师法》第十四条比《中医药法》第十六条表述更加直白,直接用"可以在其他临床科室执业"这句话,否定了"中医只能在中医科"的潜规则。

4.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政协提案答复(国中医药提字〔2019〕11号)

原文表述:

"现行有关卫生健康、中医药的法律法规未禁止中医医师使用西医西药及现代化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也未禁止中医医师到综合医院中医科以外的其他科室执业。《中医药法》第十六条也明确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本款指的是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需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三、各省份的具体实践

国家法律虽然说得很清楚,但在实际执行层面长期存在巨大的模糊地带。

直到2023年起,各省份陆续发布规范性文件,把国家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落地成可操作的具体规则。

1. 湖南省——先行者(2023年7月实施)

文件名称: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湖南省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湖南省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及规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通知》

文号: 湘中医药〔2023〕7号

发布日期: 2023年7月25日

核心内容原文:

一、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按照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或者在对应的内科、外科、妇产科、眼耳鼻咽喉科等其他临床科室执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其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开展手术等诊疗技术。2017年6月30日前取得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医学影像、麻醉、医学检验、病理工作的人员,经所在执业机构确认所需专业技术已达到相应水平的,继续从事原专业。

二、 根据中医临床实际需要,我省中医类别中的中医专业执业范围划分为内科(含儿科、老年病科)、外科(含骨伤、皮肤科、肛肠科)、妇产科、眼耳鼻喉科、针灸推拿科等二级专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中医医师原则上要求注册到二级专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医师既可以注册到二级专业,也可以直接注册到中医专业。

三、 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从事急诊医学科或重症医学科诊疗工作,并在该岗位工作达2年以上(含2年)的中医类别医师,经所在主执业机构同意,可以申请在原执业范围基础上,增加"急救医学专业"或"重症医学专业"执业范围。

四、 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取得执业资格并在医疗机构注册、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依法取得处方权,根据临床需要开具中、西药处方。其中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五、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的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也可以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的有关规定延续使用中医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

参加过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医药知识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在临床工作中可以提供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适宜技术。

湖南文件的亮点:

最早发布专门规范性文件

时间节点设定在2017年6月30日(《中医药法》实施前)

明确了中医专业的二级专业划分

专门规定了急诊/ICU中医医师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2. 山东省——表述最清晰、边界感最强(2025年4月实施)

文件名称: 《山东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及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

文号: 鲁卫发〔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3月24日

核心内容原文:

第三条 中医类别医师注册后,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类科室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其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提供以中医药为主的诊疗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医类别医师经培训和考核合格,由所在医疗机构确认,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四条 原《山东省中医及临床等类别医师执业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卫发〔2019〕18号)实施之日(2019年12月1日)前,已在医学影像、病理、检验科室工作的中医类别医师,符合原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从事原专业工作。

第五条 中医类别医师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和执业机构规定开具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下同)、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其中,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级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组织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大纲等规范,在诊疗活动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

在本规定生效前,非中医类别医师已经参加其他类型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视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七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一)在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文件发布前,已经取得相应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且在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

(二)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

第八条 非中医类别医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诊疗活动中可以提供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开具中成药处方、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以及中药饮片处方: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按照原卫生部第52号令有关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山东文件的核心亮点:

第一,明确了确认主体。

"由所在医疗机构确认"这八个字,解决了十几年的执行难题。哪个医生能做什么,医院最清楚,政府不需要也不应该替医院做这个判断。

第二,直接说透了执业地点问题。

"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类科室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执业"——直接否定了"中医只能在中医科"的潜规则。

第三,边界感极强。

每一条规定都有明确的条件和限制,什么情况下可以做什么,说得清清楚楚,不给任何模糊解读留下空间。

第四,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2019年12月1日前已在影像、病理、检验科工作的中医,可继续从事原专业。既不鼓励新的中医进入这些科室,也不把已经在这些科室工作多年的业务骨干赶出去。

3. 山西省——最新跟进(2025年10月实施)

文件名称: 《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

文号: 晋卫中医药综合规〔2025〕1号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

核心内容原文:

《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

一、 中医类别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类科室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

二、 中医类别医师根据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参加与其专业相关的医疗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由所在医疗机构确认,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三、 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在医学影像、麻醉、病理、检验科室工作的中医类别医师,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继续从事原专业工作。

四、 中医类别医师在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出具中、西药处方。其中,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要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

《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

一、 非中医类别医师,通过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认可的,由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1年中医药系统培训(总学时数不少于480学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系统学习培训考核方案另行制定印发。

二、 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大纲等规范,在诊疗活动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诊疗服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非中医类别医师已经参加其他类型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视为符合上款规定。

三、 非中医类别医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诊疗活动中,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两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按照原卫生部第52号令有关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四)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1年中医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非中医类别医师,通过跟师学习、现场(线上)培训等方式继续进行"西学中"学习,由所在医疗机构确认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达到相应水平的。

山西文件的特点:

分为两个独立文件,结构更清晰

历史遗留问题范围扩展到麻醉科(山东只包含影像、病理、检验)

对"1年培训+补足至850学时"的过渡方式做了明确规定

4. 陕西省——无专门规范性文件,但明确了执法立场

陕西省目前没有发布类似山东、山西的专门规范性文件,但在2025年7月13日对省政协提案的答复中(陕卫函〔2025〕421号),明确了执法立场:

原文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

《中医药法释义》明确说明,中医类别医师(含中西医结合专业)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即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医疗技术使用,如关节置换、介入等限制类医疗技术,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下一步,我委将加强《医师法》《中医药法》等法律关于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执业范围相关内容的普法教育,通过中医药监督执法能力培训、办案能手选拔等方式,促进卫生监督人员进一步明晰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执业范围的内涵和外延,确保其执法合法合规。"

四、各省份详细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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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晰的边界梳理

看完所有官方文件后,可以把中医类别医师执业的边界梳理得非常清晰:

【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定权利】

任何省份、任何机构都不能否认的权利:

✅ 可以在非中医科执业

法律依据:《医师法》第十四条

不是"只能在中医科",可以在内科、外科、妇产科等任何临床科室执业

✅ 可以使用常规现代诊疗技术

法律依据:《中医药法》第十六条+官方释义

开CT、MRI、血常规、B超等常规检查,不需要任何额外培训考核

只有限制类医疗技术(关节置换、介入等)才需要专门培训考核

✅ 可以开具西药处方

法律依据:三个省份文件都明确(湖南、山东、山西)

特殊管制药品(毒、麻、精、放)按特殊规定执行

【各省份自行规定的内容】

这些是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具体规定,只在当地适用:

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什么时间节点前、在哪些科室工作的中医可以继续从事原专业

湖南:2017年6月30日前,影像/麻醉/检验/病理

山东:2019年12月1日前,影像/病理/检验

山西:2025年10月8日前,影像/麻醉/病理/检验

二级专业的具体划分

湖南明确了5个二级专业,其他省份未专门规定

特殊执业范围的增加条件

湖南规定急诊/ICU工作满2年可申请增加急救/重症专业

非中医类别医师开中药的具体条件

三个省份都有详细的分级规定,但在培训时长、过渡方式上略有差异

【重要提醒】

"可以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不等于"可以超范围执业"。

一个注册"中医内科专业"的医师,不能去做脑外科手术

一个注册"中医外科专业"的医师,不能去做妇产科接生

前提永远是"与其专业相关"

这个权利不是无限的,而是在自己注册的专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

六、总结与启示

1. 国家法律已经很清楚,关键在执行

《中医药法》和《医师法》对中医类别医师的执业权利规定得非常清楚,问题出在执行层面。很多地方的卫生监督部门、医疗机构的管理者,甚至很多中医自己,都不了解这些法律规定。

2. 高水平的地方立法就是把话说透

山东、湖南、山西这些省份的文件,真正的价值不在于创设了什么新权利,而在于把已经存在的法律权利说清楚、讲明白、可执行。

它们的共同特点是:

✅ 不回避问题

✅ 权责清晰

✅ 有放有收

✅ 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 边界感极强

这才是真正的高水平立法——不说空话、套话,直接告诉大家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怎么做。

3. 湖南是先行者,山东做得最好

湖南2023年就发布了文件,是先行者。但山东2025年的文件在表述清晰度、边界感、执行可操作性方面做得最好,值得其他省份学习借鉴。

4. 这个趋势还会继续

从湖南到山东到山西,这个趋势很明显:越来越多的省份会发布类似的规范性文件,把国家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落地。这既是对中医医师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医疗质量和安全的保障。

5. 最关键的一句话

中医类别医师是完整的医师,不是只会摸脉开方子的"半个医生"。他们在自己注册的专业范围内,可以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可以在任何临床科室执业。

这不是哪个省份的"恩赐",而是国家法律明确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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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

国家层面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6年12月25日通过,2017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21年8月20日通过,2022年3月1日实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法释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2017年发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政协提案答复(国中医药提字〔2019〕11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 2019年11月

地方层面文件:

《关于做好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中医药

《山东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及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规定》(鲁卫发〔2025〕1号)-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年3月24日

《全省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规定》《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的规定》(晋卫中医药综合规〔2025〕1号)-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2025年9月

免责声明

本文内容基于上述公开官方文件整理而成,旨在分析和解读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相关政策,不代表任何官方立场。

本文引用的法律条文、政策文件均来自官方公开渠道,已尽可能核实准确性。具体执行请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正式解释为准。

各省份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差异,本文梳理的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执业指导或法律意见。

如需引用本文内容,请务必核对上述原始官方文件原文,以官方发布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此文有AI辅助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