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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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经常会遇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已超过法定期限,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明确承认债务、同意履行,后又以超过执行时效为由提出抗辩,请求停止执行的情形。

那么,哪些情形属于放弃执行时效抗辩权?放弃后还能再主张吗?

最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吕某与孙某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执行时效届满后,被执行人明确承认债务、同意履行、承诺分期还款、请求延期履行等,均属于放弃执行时效抗辩权;放弃行为一经作出即生效,被执行人不得反悔,再以时效届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问题为,吕某在执行时效届满后同意履行债务,是否构成放弃执行时效抗辩权,放弃后能否再次主张时效抗辩。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孙某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时效。被执行人吕某在执行谈话中,未提出时效抗辩,反而明确承认债务,并作出分期履行的意思表示。执行法院据此采取执行措施后,吕某又以执行时效届满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执行,孙某则认为吕某已放弃抗辩权,不应支持其异议。

从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执行时效抗辩权是被执行人可自由处分的权利,时效届满后,被执行人以明示方式同意履行、承认债务、承诺还款等,均构成放弃抗辩权;放弃具有不可逆性,放弃后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对抗执行。

据此应当认定,吕某在执行程序中明确同意履行债务,已构成放弃执行时效抗辩权,其事后再主张时效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此外,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与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被执行人在明知时效届满的情况下,仍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使申请执行人产生合理信赖,法律应当保护这种信赖利益。从本案案情看,吕某在执行谈话中自愿认诺债务、同意分期履行,属于对自身抗辩权的有效处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反悔主张有违诚信。因此,吕某以执行时效届满为由提出的异议、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驳回其异议与复议请求,依据充分。

吕某以执行时效届满为由请求停止执行的异议及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时效届满后,承认债务、同意履行、分期还款、请求延期、部分履行、提供担保等行为,均会被认定为放弃执行时效抗辩权,且放弃后不能再反悔、不能再主张时效抗辩。被执行人面对超时效执行案件,应谨慎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避免丧失抗辩权利。遇到执行时效认定、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等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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