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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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担保、跨境金融等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约定适用境外法律,一方委托境外律师出具法律专业意见作为域外法查明依据,另一方则以境外律师不具备资质、意见未经质证、来源不合法为由提出抗辩的情形。

那么,委托境外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能否作为域外法查明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银行有限公司诉胡某1、周某等保证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专业意见,属于法律专家意见范畴,具备相应资质、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且经过庭审质证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查明域外法的依据;并非必须通过官方渠道或司法协助途径才能认定域外法内容。

本案焦点问题为,案涉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专业意见,能否作为案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查明依据并被法院采信。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某银行与胡某1、周某等人签订担保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律。案涉债务逾期后,银行在内地法院提起诉讼。为查明香港法律,银行提交了境外律师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专业法律查明机构的查明报告。胡某1、周某等人抗辩认为,境外律师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域外法查明依据,应直接适用内地法律。

从以上事实及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我国法律认可多元域外法查明途径,境外律师作为所在法域的专业法律人士,其出具的合法专业意见,属于“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的查明途径,符合法定形式,具备证据资格,并非当然无效。

据此应当认定,案涉境外律师出具的专业意见,来源合法、内容关联案件争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域外法查明的依据。

此外,域外法查明以“有效查明、准确适用”为原则,查明途径具有开放性,并不排除境外律师、法律查明中心、专家学者等提供的专业意见。从本案案情看,境外律师具备相应执业资质,法律意见针对案涉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与案件具有直接关联性,不存在明显依据不足或程序违法情形。仅以出具主体为境外律师为由否定其证据效力,不符合涉外审判实践精神。因此,胡某1、周某等人关于境外律师意见不能作为查明依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采信该法律意见并适用香港法律裁判,依据充分。

胡某1、周某等人主张境外律师专业意见不能作为域外法查明依据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境外律师法律意见可以作为域外法查明依据,但需满足资质合法、内容相关、程序正当、经过庭审质证等条件。当事人在跨境交易中应提前留存域外法查明材料,确保法律意见形式规范、内容完整。遇到涉外合同、域外法查明、跨境担保等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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