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附属公司接获二审民事判决。据此,该声称承诺函被裁定具有法律效力,而该附属公司被判须承担人民币4.737亿元之债务。该金额为河南诚桥所签订若干贷款协议项下之本金,另加按约定利率计算至偿还日止之利息。本公司其后就二审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呈交再审申请。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向本公司股东提供最新情况: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9日发出的执行裁定书,法院已对该附属公司的若干资产采取执行措施。
根据该裁定,法院已扣划该附属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余额及相关利息约人民币2.145亿元,并就该附属公司在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息县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三个案件提取到约人民币1.76万元的执行款项。另外,该附属公司名下4辆车已被查封,但因其未实际控制该等车辆,所以暂无法处置。
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用尽可行的调查程序后,法院并未发现该附属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据此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该银行享有要求该附属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该附属公司负有继续向该银行履行债务的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期,有关执行措施仅涉及该附属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余额、相关利息、执行款项及上述车辆。因此,本公司目前预期该等执行措施不会对本集团的业务营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公司正就该裁定咨询法律意见,并将继续密切关注再审申请之进展,且将于适当时透过进一步公告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上述事项之任何进一步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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