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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基层法院原副院长王某某,就其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仍在通过法定申诉途径主张相关权利。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刑事裁判后,王某某向当地相关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于 2025 年被该院依法驳回。

一、案件相关事实情况

据当事人王某某陈述,事件起因于 2011 年底的一次投资行为,其当时以亲属名义入股了本地一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3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王某某在此过程中深刻认识到,公职人员经商入股属于违规错误行为。2013 年 12 月 20 日,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所持有的该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此退出该公司的经营管理。该股权转让的时间节点,在案件后续侦查、审理环节的相关材料中,有执法部门、检察机关及二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内容。

(股权转让协议 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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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王先生提供)

2015 年 9 月,上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相关经营行为爆发债务危机。据王某某提供的相关材料显示,其在得知公司债务危机相关情况后,退还了持股期间获得的全部红利。

(相关证明 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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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明 王先生提供)

2019 年 4 月,当地执法部门对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王某某被追加列为刑事立案对象。该案后续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5 年,王某某就该案向当地相关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经审查后,作出驳回申诉的决定。

(相关通知书 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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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通知书 王先生提供)

二、当事人的申诉核心主张

王某某及其申诉代理人在申诉材料中,就该案提出了相关主张,核心围绕刑事责任认定边界展开。

根据涉案项目专项处置工作组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该案二审法院生效裁定书载明的内容显示: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王某某完成股权退出时,涉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无未偿还借款,未造成经济损失与社会危害;案涉后续巨额债务,均形成于王某某退出公司经营之后,系他人后续经营行为所致。

(情况说明 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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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王先生提供)
(相关判决资料 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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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决资料 王先生提供)

王某某在申诉中主张,根据刑法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其已完全退出涉案公司的经营管理,且退出时涉案公司未产生相关债务及社会危害,不应为其退出后他人的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王某某表示,其认可自身以亲属名义入股投资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职人员从业纪律的相关规定,愿意接受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其在申诉中提出,其持股期间涉案公司经营正常,未造成相关损失,且已主动完成股权转让退出、全额退还了持股期间获得的全部红利,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相关规定,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事人提及的案件审理相关情况

王某某在申诉材料中提及,该案二审审理期间,二审法院曾四次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该案。王某某称,其了解到多数委员的意见倾向于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亦有委员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该案生效裁定维持了一审有罪判决。

另据王某某提供的材料显示,该案再审审查期间,多位当地人大代表曾就该案联名提交监督建议,认为王某某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主动退出相关违规行为,已全额退缴相关所得,社会危害性较低,依法可不予刑事处罚。王某某表示,该监督建议未获相关部门的实质性回应,其再审申请最终被驳回。

(相关建议书 王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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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后续申诉相关情况

该案生效刑事判决作出后,王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王某某表示,其始终尊重并敬畏法律,愿意为自身当年的违纪行为承担相应的党纪政务责任,但不认可该案生效判决对其作出的有罪认定,因此坚持通过法定途径进行申诉。

截至发稿,王某某仍在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关司法机关及监督部门提交申诉材料,申请对该案启动审判监督复核程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审理程序,依法作出公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