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防洪行洪综合治理工程等线性水利项目中,企业拆迁中最令人焦虑的问题莫过于:那些与土地紧密相连、无法搬迁的厂房,是否只能被动接受“重置成本价”的货币补偿,而无法获得产权调换等其他补偿方式?这一认识误区在不少企业主心中根深蒂固——认为厂房一旦落地,便只能任人估价,没有其他选择。

从法律层面看,这一认知并不准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工业用房乃至土地置换。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同样指出,企业产权调换肯定是要继续生产经营,提供与生产经营意愿不符的住宅作为产权调换,侵犯了企业的继续生产经营权,实质上限制了企业对于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在征收实践中,对于企业的意向保护正逐步增强,征收补偿方案应当适当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企业完全有权主张厂房产权调换、土地置换等多元补偿方式,而非仅能被动接受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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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房征收补偿方式的法定选择权: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并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赋予了被征收人充分的选择权: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温州市等地的配套实施细则中,工业用房征收补偿的方式更为丰富,明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其中产权调换包括土地置换、工业用房调换及功能置换等方式。与此同时,企业还可以获得生产设备设施重置、搬迁、拆装的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这一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尊重被征收企业的经营意愿和财产权,使企业能够在征收后依然保持生产的延续性。

最高法官刊案例突出强调,在征收过程中应当去保护这种企业的经营权,要求在征收补偿工作中适当考虑被征收企业的意愿和被征收房屋的特定用途,在不突破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政策的框架,也不违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与之匹配的征收补偿方案。部分工业企业对厂房的依赖不仅来源于建筑物本身,更源于其所在地理区位、稳定的配套供应链及多年经营积累的客户基础。强制要求货币补偿,事实上关闭了企业的持续运营通道,这与立法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权的初衷存在偏差。

2、重置成本价并非唯一补偿方式:产权调换与土地置换的现实适用

在各类工业企业征收实践中,重置成本价虽然是评估厂房价值的基础方法之一,但绝非唯一的补偿方式。重置成本法只是对地上建筑物进行的静态价值核算,其测算时点为征收评估基准日,反映的是该时间点建筑物的重建成本及折旧状态,并不能涵盖企业选址搬迁后经营延续性与地理区位置换造成的价值损耗。

在产权调换方面,明确规定可以提供同类地段、同类用途的厂房进行置换,对于置换厂房价值高于原厂房的,由企业补足差价;反之,由征收部门支付差价。考虑到水利、市政项目的线性工程特性,同一区片内的企业如果原位于项目拆迁沿线,可以要求征收部门跨区域寻找合适的预留工业地块予以安置。因此,企业不必仅局限于接收重置成本价的货币补偿,完全可以根据自身产业定位积极争取土地置换、工业用房调换等实物安置补偿方式。

此外,若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而非工业厂房,就与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意愿根本不符,构成对补偿方式选择权的变相限制,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将面临司法否定评价。该原则对于各级征收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当企业有明确证据显示生产经营处于合法存续状态、符合地方环保和行业准入标准时,应坚持主张厂房换厂房的原则,而不是被迫折价接受一次性的现金结清。

3、重置成本价的法律适用边界与补偿总额的合理构成

重置成本价是厂房评估的重要方法之一,但不是唯一方法,更不是被征收企业必须接受的唯一结果。重置成本价通常根据房屋的结构类型、建筑面积、成新率等因素综合确定。但这一价格仅为建筑物本身的补偿基准,企业实际获得的总补偿额远不止于此。

在货币补偿模式下,企业总补偿通常由土地价值补偿、厂房重置补偿、设备搬迁及安装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员工安置补偿及签约搬迁奖励等多个项目共同构成,土地和厂房的加总补偿额度在谈判中具有一定弹性及结构性调节空间,企业应当全面主张各项法定补偿项目,而非仅被动接受厂房的“重置打包价”。

在征收实践中,补偿总额的计算还通过“分区指导+项目修正”机制进行调整,不同区域适用不同的补偿基准,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企业因区位优势补偿标准可上浮20%。与此同时,《土地管理条例》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企业厂房另行安排土地补偿费。以上因素综合表明,被征收企业应当主动要求评估机构公正区分土地与厂房的重置成本,并提供完整的土地及房屋权属证据材料,为谈判议价建立清晰的资产数据底座。

4、被征收企业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企业拆迁中,要确保无法搬迁的厂房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被征收企业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核查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中是否同时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工业用房调换、土地置换)两种选项。如果方案仅规定了货币补偿一种方式,被征收企业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要求增加产权调换选项。

第二,对于计划继续经营的企业,应坚持要求产权调换实物的补偿方式。征收实务中,对各类主体正逐步丰富实物安置路径,企业应结合自身行业属性提出适配的土地或厂房间的置换方案,并主动提供改制方案、规划许可备案、近三年完税记录等材料佐证产业存续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第三,在选择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对重置成本评估结果提出复核和救济申请。如果企业对评估报告中重置单价或成新率有异议,可申请复核乃至专家鉴定,必要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作出背对背的数据校核。

第四,全面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员工安置及签约激励等补偿项目,确保补偿总额的完整覆盖。企业应提前梳理近三年审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员工劳动合同等管理台账,以便在评估及谈判环节中高效、精准传递经营状况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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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防洪提升工程等线性水利项目对企业厂房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无法搬迁的厂房是否必须按照重置成本价补偿”这一问题,法律已经给出了清晰而有力的回答:绝非如此。被征收企业依法享有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双重选择权,当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方案不符合企业的持续经营意愿时,企业有权要求提供同类地段、同类用途的厂房或土地予以置换。重置成本价是补偿总额的组成部分,而非全部,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规划选择最有利的补偿方式,在征收程序中积极主张适用产权调换方式,依法守护企业的经营权和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