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隆溪教授在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Routledge, 2023)一书论及钟嵘为诗人排名次(ranking),张教授说:“……value judgment is always important in literary criticism”。在张教授眼中,价值判断在文学批评之中一贯很重要。
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
然而,对“价值判断”的问题,张教授没有具体论说,大概是因为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Routledge, 2023) 是一本文学史书(不是史论),所以,张教授没有拨出篇幅深入探讨。
“价值判断”这词,在张隆溪教授早期(1986年)的著作《二十世纪西方文论述评》中出现过好几次。
《二十世纪西方文论述评》,三联书店1986年版。
张隆溪教授说:
对同一作品可能作出的各种解释中,总会有较合理的和不那么合理的、较有说服力和不那么有说服力的,简言之,较好的和较差的解释。一种全面的文学批评理论必须超出纯粹描述的水平,对价值判断的标准作出合理规定。承认多种解释的可能性并不能使我们放弃对批评的基本要求,即对文学作品作出价值判断,而且对好的和不好的批评本身作出价值判断。
对文学作品固然不必象解数学方程那样只有一种或两种解释,但在多种解释中,我们应当能判断哪一种或哪几种是更令人满意的解释,而且说明这样判断的理由。(张隆溪《二十世纪西方文论述评》,三联书店1986年版,页207)。
简言之,张教授认为,做文学批评须有“价值判断”,同时,对“价值判断的标准”须有“合理规定”。
“合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如何,张教授没有多谈。
“合理规定”是不是要为批评活动立下法则、规矩?怎样才算“合理”?谁来决定怎样才“合理”?(断“合理”或“不合理”本身也涉及判断。)为批评立法,会是一种权力想像吗?
上面这些问题,本文尝试探讨。
文学史书中,隐性的判断和明确的“排名”
钟嵘为诗人排上、中、下三品名次就是对各人的诗篇做了价值判断。诗人被归入钟嵘的三品架构之中,相当于青史留名(有助于诗人成为大名家),未入三品的诗人恐怕要被历史洪流淹没。
王叔岷《钟嵘诗品笺证稿》,中华书局2007年版。
二十一世纪汉语世界的文学史书写很少能脱离“名家序列”的书写成规——各朝代、各文体的文坛翘楚总能在文学史书占有一个整章的篇幅,“次佳者”有时候也能得到书中一个专节的篇幅。
文学史书中的排序未必以“上中下”明示,但是隐性的排序是存在的。我们接下来举些例子。
魏晋“竹林七贤”的事迹和作品,文学史书一般都有所论述,而诸种论述多半是先谈阮籍,次谈嵇康(例如:刘大杰《中国文学发展史》第九章第二节。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第三篇第一章第五节)。
这种安排的潜台词是: 阮、嵇的价值最高,“七贤”中的其余五人,文学地位较低。
“建安七子”在文学史书中的情况也类似:一般的文学史书只详论王粲、刘桢,其余五人则用寥寥几笔就交待过去了。
葛晓音《八代诗史》,中华书局2026年版。
再如,论唐代的山水诗,文学史书中往往是王维居首,而孟浩然居次。
实际上,孟浩然年长于王维,而且孟浩然成名更早,在盛唐山水田园诗派中,孟浩然是王维的前辈诗人。
文学史书大多习称“王孟诗派”,这个派别名称暗示王维的成就(诗篇的价值)比孟浩然高,所以,在文学史叙述中,山水诗的“排名榜”上常常是王维居首。
在文学史书的“目录”中出现的作家姓名,有如名登“排行榜”。我们查看各书的目录,往往只看到“王粲、刘桢”“阮籍、嵇康”,而“七子”“七贤”的其余各人竟似“落了榜”。
文学史著作,能否脱离“名家模式”?
有没有摆脱“以人为单位”的文学史书?史家若能摆脱“以人为叙述单位”的认知框架,将有助于脱离“为作家排座次”的书写范式。
笔者注意到Victor H. Mair 主编的 The Columbi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1)。此书是以文体为本的著述——作者首先把中国文学看成一个由不同体裁构成的整体,然后追踪每一类文体自身的形成、演变、分化。这样组织的好处是,能更清楚地看出诗、文、小说、戏曲各自的内在发展脉络。
梅维恒主编The Columbi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 2002年版。
这种写法,避免文学史完全被政治朝代切割,因为同一文体往往跨越多个朝代持续演变。(参看: 洪涛《“四大传奇”何处寻?——兼论宇文所安、王德威的破畛域(读张隆溪教授的英文版中国文学史・六十一)》一文,载腾讯网“古代小说研究”2026-03-17 )
此外,美国学者孙康宜(Chang, Kang-i Sun)和宇文所安主编的《剑桥中国文学史》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也没有特别标榜大名家、小名家,例如:此书叙述唐代文学史,没有单独列出李白、杜甫……
《剑桥中国文学史》这样编写,受到了一些中国学者的非议(参看洪涛《论“名家列传”模式的优劣,兼谈美国的中国文学史(读张隆溪教授的英文版中国文学史・四十二》一文,载腾讯网“古代小说研究”2025-05-11,https://news.qq.com/rain/a/20250511A01VKO00)。
《中国文学编年史研究》
陈文新教授主导《中国文学编年史》,较突出的特点是以“编年”取代单纯的朝代分段,并强调文献整理、历史脉络与中国文学自身的发展逻辑,在大量材料基础上重建文学史的时序与细节,让文学事件、作品、作者活动回到具体历史时间中,而不是只按朝代做大框架切分。这种写法有助于克服文学史过度整饬的问题(参看本文的“附记四”)。
人在史学中的地位如何?史书应以人物传记为中心吗?
相关问题的讨论,有王汎森《人的消失!?—— 兼论20世纪史学中“非个人性历史力量”》一文,见于王汎森《思想是生活的一种方式:中国近代思想史的再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王汎森讨论的重点是:历史研究里“人”和“事”到底哪个更重要? 他主要是讨论一般的历史书写。
王汎森《思想是生活的一种方式:中国近代思想史的再思考》
就文学史的书写而言,文学名家的生平际遇比较重要,还是作品本身的价值比较重要?这两方面,各自应占一本文学史书的多少比重(篇幅)?编纂者“如何取得平衡”是难以回避的书写问题。
张隆溪教授说:“我写这本书的目的,就是想借助‘鹤立蛇行’的外国语字,将中国文学传播到海外,让外国读者能够了解中国文学的历史和丰富的内容。”(中译本序)
因此,张教授在书中征引了(译成英文)不少诗词名作。单凭这点,我们不妨称他这本著作是“以作品为本”的。
不过,这“以作品为本”的描述语,不大适用于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 (Routledge, 2023) 明清部分,因为,明清的小说和戏剧作品实例,在张书之中并不多。
张教授其实甚偏重中国文学中的韵文――将各文体的实例拿来相比,我们发现:对中国小说、中国戏剧、中国辞赋骈文的译介和论述甚少。因此,若想“让外国读者能够了解中国文学的历史和丰富的内容”,张书中的明清小说、戏剧部分皆有待加强。
简言之,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 (Routledge, 2023)给读者的印象是:张教授偏重向外国人介绍中国的诗词。
这个现象似乎反映出一点:小说、戏曲、辞赋等文体没有得到同等重视。在对待文体方面,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 (Routledge, 2023)给人“失衡”的印象。
张教授自身似乎也偏爱作旧体诗,他出版了《香江行山雅咏》(与友人合著,结集了三位文学教授的行山诗作,创作时间的跨度超过十年,从二〇一一年至二〇二二年)。
張隆溪編《香江行山雅咏》(2023年)
被诠释过的盛唐诗
特别受张教授重视的“韵文”,尤其是诗,也有它的“历史故事”。我们可以讨论一下。
张教授书中,关于唐诗史的部分,占了整整四章。其中,第六章和第七章,都涉及盛唐诗。盛唐诗人之中,再选出李白、杜甫二人,自成一章。
今人较熟悉的盛唐诗范型是经过明代前七子(特别是李攀龙等人)选诗、立说之后,被“重新组装”出来的经典图像。这种塑形有明确的诗学立场和意识形态(复古、自我合法化)。
《明诗话全编》
李攀龙等人藉由大规模选诗、分门别类、评点,实际上在做唐诗史的再编(如高棅有《唐诗品汇》、李攀龙编成《唐诗选》),盛唐诗人和诗篇被集中置于核心,反复奉为“正宗”“大家”,加以解说。
在写作方面,李攀龙等人推许“以盛唐诗为模楷”,在体制、声律与风格上把盛唐(特别是高、岑、王、孟、李、杜一类)立为正宗,标示诗之法,淡化初唐、晚唐、中唐的多样性,重塑一个相对单一的盛唐典范。中晚唐诗人和宋代诗人则多被放在“变”“支”“旁出”的位置,以衬托盛唐诗之“正”。
明代前七子主张复古、主张“文必秦汉,诗必盛唐”。李攀龙等人的格律和风格主张,实际上,有一部分是明代自身的诗学理想,然后在论述中宣说为“盛唐之法”,再由选本与评语往唐人身上投射,于是形成一个“被诠释过的盛唐”。
龚鹏程《中国文学史》,东方出版社2015年版。
后来的读者对盛唐诗的印象(如:气象宏阔、格律完备、以高岑王孟李杜为中枢)主要是沿用了明清唐诗选本的框架(不少近现代教科书也提供这种“盛唐极佳的常识”)。
也就是说,我们现在习惯的“盛唐中心”的诗史视角,并非纯粹来自唐人的自我理解,而是经过元明之际、特别是李攀龙一系的唐诗系谱建构的结果。
今人龚鹏程《中国文学史》第33章揭出李攀龙、王渔洋是以选本来推衍“诗宗盛唐”的关键人物。
不讲“价值判断”,可以讲什么?
张隆溪教授说:“value judgment is always important in literary criticism”。这句话,道出一般文学批评工作的底色。
不过,西方学者对于文评中 value judgment(价值断判)的角色,有不同意见。有些人认为,不妨悬置价值判断。
为什么?
因为value judgment 取决于什么,这本身就是个问题。如果所谓value(价值)言人人殊,那么,value judgment势必也言人人殊,这样一来,讲value judgment,还有前途吗?
加拿大学者Northrop Frye(诺斯罗普·弗莱)不重视文学批评中的价值判断。为什么?
弗莱认为,文学研究可以从主观道德评价中解放出来,转向科学化的文学结构分析(参看他的名著:1957年出版的Anatomy of Criticism一书)。弗莱的“结构分析”不是分析一篇作品的起承转合,而是大规模、宏观的研究。
弗莱《批评的解剖》(Anatomy of Criticism)
弗莱在《批评的解剖》(Anatomy of Criticism)中主张,文学批评应该像科学一样,专注于探讨文学的“原型”(archetypes)、神话模式和类型结构(例如他探讨的传奇、喜剧、悲剧、讽刺四类,或称四模式),而非对个别作品做“好坏”评价。 弗莱认为,价值判断属于读者个人或社会偏见,会阻碍批评建立“文学知识体系”;如同天文学不评判行星优劣,文学批评也不偏重优劣,而应着重描述文学的内在规律与文化功能。
弗莱强调文学的“终极关怀”(ultimate concern)在于想像力的普世秩序,而非相对价值。
上世纪中,弗莱立说的学术背景是怎样的?
弗莱的《批评的解剖》(Anatomy of Criticism)成于1950年代,其立场针对20世纪中期英美实证主义、新批评、道德评断。
当时英美批评界由两股势力主导,其中一派可称为利维斯主义(Leavisism)—— F. R. Leavis以“生命力”(life)为标准,区分“伟大传统”与次等文学。
此外,英美批评界流行新批评(New Criticism)。温塞姆(W. K. Wimsatt)和布鲁克斯(Cleanth Brooks)等人精读文本,强调“反讽”“张力”等质素,其批评话语中隐含价值等级,例如,诗篇做到“有机统一”,就是好诗。
John C. Ransom, The New Criticism (新批评)
利维斯主义和新批评,弗莱都视为非科学。
弗莱认为,这两种批评都跌入了一个陷阱:将个人品味伪装成客观标准。他主张文学批评若要成为一门知识(knowledge),就必须像生物学分类物种、天文学描述星体运行一样,描述文学的内在结构、规律,而非评判孰优孰劣;批评家的工作是定位某作品在传奇、喜剧、悲剧、讽刺四模式结构中的位置。
弗莱认为文学批评不应寄生于创作之上,而应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文评的对象不是“个别作品”,而是文学作为整体系统的运作机制。因此,他谈论的“批评”,不是剖析、评价一首诗那种,而是较宏观的研究,如同物理学不问“某颗电子好不好”,而研究“电子如何运动”。
弗莱没有完全否定价值,而是重新定义价值的来源,请参看以下比较:
传统价值观
弗莱主张的文评
基于个人情感反应 (「我喜欢」)
基于结构功能
(作品在系统中的位置)
基于道德教化
(有益于世道人心)
基于想像力的普世秩序
基于历史偶然
(时代精神)
基于文学形式的循环规律
弗莱认为,当我们理解《神曲》《失乐园》《荒原》都参与了同一个“下降—复活”的神话结构时,这种结构性的理解本身就是价值——它展现了人类想像力如何跨越时空建构意义。
弗莱坚持:真正的价值来自理解文学如何建构人类想像,而非主观的抬举、排序。
李广仓《结构主义文学批评方法研究》,湖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Geoffrey Hartman 对弗莱的主张的商榷
弗莱的主张和论述,招来一些商榷的意见。
道德批评家认为,宣称“不判断作品的优劣”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立场(相对主义或虚无主义)。
此外,耶鲁学派的哈特曼(Geoffrey Hartman)指出,弗莱的系统过于封闭、过度形式化,忽略了文学的历史具体性和意识形态维度,也忽略人文关怀。
弗莱的原型理论强调文学意象的重复性、普遍性。哈特曼则主张文学的独特性、历史偶然性——每个文本都是特定时空的产物,不能被简化为神话结构的例证。
Beyond Formalism Literary Essays 1958-1970
哈特曼肯定弗莱试图建立“文学科学”的野心,但质疑其代价:弗莱建构的是封闭的循环系统,文学成为一个自我封闭的“神话原型宇宙”,而四种叙事模式(传奇、喜剧、悲剧、讽刺)构成永恒循环。哈特曼认为,这种结构虽然宏大,却将文学与历史、社会、个人经验割裂开来。
具体而言,弗莱的原型理论强调文学意象的重复性和普遍性,而哈特曼则主张文学的独特性、历史偶然性——每个文本都是特定时空的产物,不能被简化为神话结构的例证。
哈特曼在Beyond Formalism一书的序言,以及书中题为“Toward Literary History”的论文(收录于Beyond Formalism一书, pp.356-386)之中都反对弗莱那种去历史化的结构主义: 文学无法脱离历史语境,而弗莱将“文学的想像”(imaginaire)视为纯粹的形式游戏,忽略了它与意识形态、权力结构的纠葛。如果尝试完全排除value judgment (价值判断),本身就是“政治中立化”的意识形态操作(涛按:弗莱并没有完全排除value judgment)。
哈特曼另撰有“Ghostlier Demarcations: The Sweet Science of Northrop Frye”一文,这个标题本身就带有弗莱式的诗意(借用华兹华斯诗句),但是Sweet Science一词则暗含讽刺——弗莱的“科学”过于甜腻(sweet),即过于和谐、封闭、非历史。
只有在封闭、非历史的真空之中,才有可能做到完全抹去value judgement。
哈特曼认为,批评家的“前理解”(pre-understanding)无法完全排除,也不应排除。但是,评价的维度不应纯粹受个人好恶主宰。这看法与后来伊瑟尔(Wolfgang Iser)的、姚斯(Hans Robert Jauss)的接受美学有相通之处。
《荒野中的批评》,杰弗里·哈特曼著,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总之,哈特曼的Beyond Formalism出版于1970年,正值结构主义向后结构主义过渡的关键时刻。哈特曼对弗莱的批评,是对早期结构主义的修正,也预示了解构主义对“系统知识”的怀疑:弗莱追求系统性与科学性,愿意牺牲历史具体性以换取解释的普遍性,哈特曼则坚持历史性、诠释性,认为文学的意义永远在具体的阅读行为中生成。
哈特曼的《荒野中的批评》(Criticism in the Wilderness: The Fate of Reading and Other Essays.1980)探讨文学批评的“荒野”状态(无中心、无权威,在荒野状态下,任何阐释和批评都不再能以权威自居),批判弗莱的原型批评(archetypal criticism)过于系统化,建构“文学宇宙”却忽略文本的历史偶然性和读者真实经验(Criticism in the Wilderness, p.113﹔中译本《荒野中的批评》,页231)。
哈特曼肯定弗莱尝试以宏观结构,使批评脱离纯价值判断,却指弗莱的原型模式如四季神话循环过于抽象,变成“神话机械论”,压抑文学的多义性、离心性(ex-centricity)。
哈特曼的Criticism in the Wilderness: The Fate of Reading and Other Essays(1980:103) 有一段说涉及valuation, 他说:
“suspend valuation / 悬置价值判断”,可以怎样做,哈特曼没有多谈(参看本文的“附记四”)。事实上,选择批评某作品,本身已暗示该作品有一评的价值(获选的那作品,已经比“完全排不上号”的,好得多)。
哈特曼的意思可能是:不把文本内容简化为某种教条的例证;批评不再替某个中心说话,相反,批評不妨是一种“冒险式”阅读。
张隆溪教授以为“价值判断很重要”,这意见和弗莱“悬置评价”截然相反。张隆溪教授对每一个案的评介(指他在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一书中对各作品的简评),自然离不开“价值判断”。
张隆溪教授说:“一种全面的文学批评理论必须超出纯粹描述的水平,对价值判断的标准作出合理规定”,这句话,以“全面的批评理论”为本,似乎他心中有为批评立下“规定”的意念。——这点,和哈特曼的主张不在同一思路上。哈特曼不谈“通则”和“规定”。
他批评弗莱把阅读收编到一个预先设计好的框架中,而理论上,体量很大的文本可以孕含许多可能的阅读结果,以至于要对文本做出一个稳固的评价判断几乎是徒劳的。
Criticism in the Wilderness. Yale UP, 1980
张隆溪教授没有与Geoffrey Hartman (哈特曼)进行过实际的论争,以上只是我们自己做的“理论沙盘推演”。哈特曼论争的主要对象,是Northrop Frye(弗莱)。
为免凌空蹈虚之弊,我们接下来就以“谁的价值判断”为中心,探讨几个实际案例。
《红楼梦》与价值判断
周汝昌(1918—2012)认为自己善能欣赏《红楼梦》的佳处——《红楼梦》中出现“谁解其中味?”这样的提问,周汝昌就自号“解味道人”,可见他十分自信。
周汝昌评价《红楼梦》,说:“它是我们中华文化史上的一部最伟大的著作……”(周汝昌《红楼梦与中华文化》,中华书局2009年版,页9),对《红楼梦》推崇备至。
周汝昌《红楼梦与中华文化》,中华书局2009年版。
对于《红楼梦》作者,周汝昌盛赞:
他是一个惊人的天才,在他身上,仪态万方地体现了我们中华文化的光彩和境界。他是古今罕见的一个奇妙的“复合构成体”——大思想家、大诗人、大词曲家、大文豪、大美学家、大社会学家、大心理学家、大民俗学家、大典章制度学家、大园林建筑学家、大服装陈设专家、大音乐家、大医药学家……。
他的学识极广博,他的素养极高深。这端的是一个奇才绝才。这样一个人写出来的小说,无怪乎有人将它比作“百科全书”,比作“万花筒”,比作“天仙宝镜”——在此镜中,我中华之男女老幼一切众生的真实相,毫芒毕现,巨细无遗。这,是何慧眼,是何神力!真令人不可想象,不可思议!(《红楼梦与中华文化》,中华书局2009年,版页6)。
周汝昌把话说到这个份上,正是value judgement的极致。可见,依周汝昌的个人判断:《红楼梦》价值之高,无与伦比!
曹雪芹没有留下多少作品,仅有《红楼梦》流传于世,所以,周汝昌看到的“佳处”,主要是从残存的《红楼梦》稿本上看出来的。周汝昌盛赞曹雪芹,就是盛赞《红楼梦》。
可是,在另一批人眼中,《红楼梦》连一读的价值都没有。
《红楼梦》位居“死活读不下去”的名著榜首。据说,“死活读不下去名著调查”是2013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在微博进行的。
无法读下去的书,自难为读者产生出价值。比“没有价值”更糟的是“负面值”。
清代中、晚后期,《红楼梦》被一些士大夫归入“淫词小说”。他们认为《红楼梦》败坏风俗,应列为禁书。有些地方官员更从严处理,焚毁其书版。
查禁小说戏曲之有害者,不自《红楼梦》始。康熙以降,朝廷多次下令严禁“淫词小说”,规定凡造作、刊印、贩卖、阅读此类书籍者都要受杖责、流放或徒刑。《红楼梦》写成于清中叶,到晚清,《红楼梦》和红楼戏本都被地方官以“淫书”之名一并禁制。
王利器《元明清三代禁毁小说戏曲史料》,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
到了今天,与“周汝昌氏盛赞”完全相反的言论在互联网上不难找到,例如:“在我看来《红楼梦》是一本既病态,又肮脏,结构松散,人物编织能力差,情节发展生硬,思想怪异,主题杂乱的泛著传统文化糟粕霉味的过时老书。 ”(作者:霉刻。发表日期:2014-08-13)。
《红楼梦》被评为“过时老书”,应该是指这本书在二十一世纪已经不合时宜,所以,现在的人再去看《红楼梦》,是难有得益的。
上面那段话直指:《红楼梦》在“结构”“人物编织”“情节发展”“思想”“主题”等方面,都属于劣等,乏善足陈。
换言之,在他看来,“过时老书”《红楼梦》,没有什么新时代的价值。
如果说,以上言谈只能代表个人,那么,请读者再看接下来这段话:“传统民间影响上更显然是远不如忠义节气的《水浒》或《三国》,甚至是快意恩仇的奇案系列,而现今广泛遥远影响整个次文化的《西游》就更不用说了。”(陌云子卓)
这段话以作品产生的社会效果为标准,多少蕴有“文学社会学”的意味。它关注的,不是个人的主观判断,而是社会大众一般的“领受/接受”(reception)。
论“民间影响”和“次文化”中的地位,《红楼梦》的“表现”和影响力,似乎逊于“四大小说”的其余三本——我们联想起“黑神话・悟空”(一款以中国神话和《西游记》为背景的动作角色扮演游戏),以及遍及全国各地的关帝庙、大量的《水浒》戏(各地方梆子、皮黄中的〈林冲夜奔〉、〈逼上梁山〉等折子)……。
(韩)宋贞和《西游记与东亚大众文化》,凤凰出版社2011年版。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文学文本价值之有无,取决于读者的领受、文本的哪些方面被前景化(foregrounded)。在某类人眼中,《红楼梦》价值极高,在另一类人眼中,《红楼梦》非但没有价值,反而有害——《文心雕龙·知音》早就说过:“慷慨者逆声而击节,酝藉者见密而高蹈,浮慧者观绮而跃心,爱奇者闻诡而惊听”(意思大致上是:慷慨者重气势,酝藉者重含蓄,浮慧者重华采,爱奇者重新奇)。
因此,读者领受“价值”的能力是关键因素。在“极佳”和“极劣”两极之间,对文本的种种评价延申成“渐变的光谱”。
《水浒传》的“价值”是谁的“价值”?
《水浒传》是“强盗书”?还是义士的故事?
孙述宇《〈水浒传〉:怎样的强盗书》一书中,强调《水浒传》小说出自法外强徒,而且早期主要流传于法外强徒之间,反映的是法外强徒的生存处境与价值,而非给平民或读者的行为指南。
梁山好汉的抢掠、分赃、杀戮描写之所以那么露骨,似乎作者本身并不视之为“丑行”。这说明创作者与人物可能同属强盗世界,而非在向读者“授业”教人去当盗匪。
所以,用孙述宇的话说,《水浒传》是一本“强盗书”。
如果《水浒传》的成书正如孙述宇所说,是成于强盗讲强盗故事给强盗听,那么,这故事对强盗而言多少有教育价值。
孙述宇《水浒传:怎样的强盗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版。
宋江和梁山一伙人的故事,有没有“强盗以外的价值”?
袁行霈主编的《中国文学史》所做的“价值判断”是得到《水浒传》在“起义”方面的价值。
首先,编纂者对梁山一伙人的性质就有不同的判断:《水浒传》的题材毕竟有它的特殊性,不管作者如何极力把它拉入‘忠义’的思维格局,以及故事在流传过程中羼入了多少市井细民的意识,作品最终还是在客观上展示了我国封建社会中的一场惊心动魄的农民起义。
也就是说,《水浒传》的“重心”不在强盗,而在“农民起义”。
为了自圆其说,编纂者这样分析梁山团伙的“阶级成分”:
尽管领导这支义军的主要领袖并不出身于农民,且在思想上打着“忠义”的烙印,但也不能否认其中有些领袖出身于“庄稼田户”和其他下层劳动人民,他们有一种“兀自要和大宋皇帝作个对头”的气概和“杀上东京,夺了鸟位”的思想,更重要的是梁山义军的基本队伍是一大批庄客佃户、农民渔夫。
这正如第七回结尾处所指出的那样:“大闹中原,纵横海内。直教农夫背上添心号,渔父舟中插认。”他们在官逼下造反,组织武装队伍,提出政治口号,开展军事斗争,以与封建的国家机器相对抗。这就清楚地规定了梁山义军的基本性质是农民起义。(第四册)
因此,《水浒传》的价值,也和“农民起义”产生关系。
袁行霈主编《中国文学史》
袁编本的编纂者说:“〔《水浒传》〕揭示了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艺术地再现了中国古代农民起义的发生、发展和失败的全过程,并从中总结了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这在整部中国文学史上是十分罕见、难能可贵的。”(第四册页57)。
可见,编纂者揭示:《水浒传》可贵就可贵在它给出了农民起义的“规律性的东西”。编纂者的意思大概是“我们可从《水浒传》学到起义成败的规律”。
从以上孙述宇和袁编本的论述,我们看到,同样是宋江故事,孙述宇和袁编本所释出的价值不相同。
说《水浒传》是“强盗书”,偏向贬义,而说《水浒传》是“起义书”则是偏向褒义的。
这两种截然相反的定性,“价值”大不相同。由此可见,“价值”是什么,前提之一是诠释(对小说性质的论断),价值由特定的解读个体或者群体来决定,而不是由某位批评家来独断独裁。即使有某个批评家真的不顾一切做了独断,“独断”也须面对群体解释的“竞争”。
《水浒全传》(明刻金阊映雪草堂刊本)
陶诗的价值,是谁看到的价值?
张教溪谈论过陶潜诗,说:“他〔陶潜〕之所以成为经典,更重要的是因为诗风符合中国整个美学发展的方向,中国人所谓意在言外,言尽而意无穷,几句话点出来,但是意味无穷,这是中国人最重要的美学观念。”(《张隆溪:赋予中国文学史翅膀 飞向世界寻共鸣》,载文汇网2022-12-15)。
张教授所谓“意在言外,言尽而意无穷”,大致上是指诗文写得含蓄、平淡而不直露。
鲁迅则欣赏陶潜“金刚怒目”式的猛志与豪情。鲁迅在 1936 年《题未定草(六至九)》中明确提出:“就是诗,除论客所佩服的‘悠然见南山’之外,也还有‘精卫衔微木,将以填沧海;刑天舞干戚,猛志固常在’之类的‘金刚怒目’式,在证明着他并非整天整夜的飘飘然。这‘猛志固常在’和‘悠然见南山’的是一个人,倘有取舍,即非全人,再加抑扬,更离真实。”(收入《且介亭杂文》一书)。
《且介亭杂文》,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
“金刚怒目”本是佛教术语,指护法金刚威猛的形象。鲁迅用它来形容陶渊明诗中刚猛、愤激、直接表露不妥协的一面,与“悠然见南山”的冲淡静穆等隐逸话语形成鲜明对照(见孟泽《两歧的诗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页109)。
“意在言外”固然可贵,和它相反的“溢于言表”难道就一定不佳吗?
作品同样是出自陶潜之手,而张隆溪教授和鲁迅看到的“价值”,显然是截然不同的。靠单一趣味去判断,往往是不得要领的。
《两歧的诗学》
张隆溪教授的价值判断?
从张隆溪教授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Routledge, 2023)一书,我们多少能感受到他也有自己的“价值判断”。
“明初四大传奇”(荆、刘、拜、杀)的史实,完全不见于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Routledge, 2023)。这“匮乏”“空白”是不是因为这四大传奇在张教授心中“价值”不高?
无论如何,“四大传奇”在华人社会中仍不断上演,未曾绝迹。这种“生命力”和上演价值实非学者、专家所能左右。
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Routledge, 2023)给人一种印象:撰写人比较看重韵文,不大重视对小说、戏曲、辞赋的译介。此书中,小说、戏曲、辞赋作品的英文翻译,大幅度少于韵文的翻译,相关的评介也过简。
徐公持《魏晋文学史》,人民文学出版社2024年版。
再以“建安七子”为例。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Routledge, 2023) 只有王粲、刘桢、陈琳、阮瑀四子获得张隆溪教授的青睐(四子之作品获张教授拨出篇幅加以论析),其余三子姓甚名谁,张教授甚至都不明,虽然书中的标题是“Seven Masters of Jian’an and the Other Poets”。
这样的叙述安排,是不是暗示:孔融、徐干、应玚三子的作品价值比较低?否则,孔、徐、应三子何以明明也有 masters之名,却连姓名都不见?
在史书中(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Routledge, 2023)寂寂无名之辈,竟称为masters?这是怎么一回事?英语世界的读者,会明白其中的“玄妙”吗?古人相提并论的“建安七子”,今人未必一视同仁,因为今人自有今人的“价值判断”。
总之,入史与否涉及“取/舍”、作家排名则涉及“先/后”(排座次),其间的差别都是系于文学史书编纂者对作品“价值”高低的判断。
E. Dean Kolbas, Critical Theory and the Literary Canon (2019)
在这种情况下,“价值判断的标准”之中那“标准”是什么?张教授本人的标准又是什么?这标准是否和古人的标准不同?如果真是不同,又何必沿用古人的“七子”“七贤”名目?张教授本人没有解释。
张教授认为,需要“对价值判断的标准作出合理规定”,那么,“规定”是怎样产生的?是不是要对评论家的判断施加一定制约?“规定”的“合理性”问题又由谁来决定?
张隆溪教授和鲁迅先生看到的陶诗价值都是合理的,这说明在“价值”方面各有所得,如此,还需要对某方施加“规定”吗?
张教授也许另有道理和想法,例如,否定鲁迅读取到的价值、认为鲁迅的判断标准不合理。如果真是这样,我们希望张教授进一步说明。
评论者有权提出自己对作品的价值判断,但是评论者有权立法规范别人的价值判断吗?
Criticism after Critique Aesthetics, Literature, and the Political
结 论
史家为古之作者排座次,这种做法屡见于晚近之文学史著作。排座次、定去留的背后,是史家的“价值判断”。
然而,“价值”由谁来判定才有可信度和公信力?史家下判断时,是否毫无章法?史家自然想到要“对价值判断的标准作出合理规定”。
笔者对“标准”“规定”皆无特定的立场,只是对“标准”“规定”从何处来这个问题感兴趣。
从以上论证脉络,我们得出三个要点。
一、价值判断无可避免,却难以“合理规定”。
文学批评与文学史书写无论声称多么客观,都离不开价值判断:选哪个作品哪本书详论、给谁一章的篇幅、谁只在脚注出现……,本身就是变相的“等级排序”。
张隆溪教授强调 value judgment is always important,却未说明“合理标准”如何可能。这匮乏正暴露出难题:一切“标准”都内含历史处境、学术趣味与意识形态,很难抽象为超越时空的规范(按:张教授只提到“合理规定”,没有提到“超越时空”的规范)。
弗莱(Northrop Frye)试图以结构、原型来取代好坏评比。他的论述看似超越价值,其实不过换了一套更宏观、更形式化的价值架构;这说明所谓“超越价值判断”本身也深陷价值选择之中(弗莱选择他自己相信的一套价值体系)。
Legacy of Northrop Frye (1994)
二、“排座次”就是价值操作,而不是单纯的事实陈述。
从“建安七子”“竹林七贤”到盛唐诗(高、岑、王、孟、李、杜等等)的塑形,再到公安派抬苏轼压杜甫、明七子以“文必秦汉、诗必盛唐”重编唐诗史,每一次“名家列传”“谁排在谁前面”都不是“纯粹而持平”的编排,而是实质的诗学、政治操作:它决定哪些作者被看成“中心”,哪些被边缘化或抹去;它把某一时代、某一群人的趣味和立场,重新提振张皇,并重写成“经典图像”。
张隆溪教授的A History of Chinese Literature舍弃“明初四大传奇”、舍弃建安七子和竹林七贤中的若干人,这些现象同样体现了个人的取舍或者价值观(不是单纯承袭旧有的“七子”“七贤”名单)。
由此可见,“定去留、排座次”不是价值判断之外的附带现象,而恰恰是价值判断在文学史层面的形态。
Harold Bloom, Western Canon (《西方正典》)
三、价值不是普世常数。
《红楼梦》从清代的“淫书”“禁书”、民间的“读不下去”,到周汝昌式的顶礼膜拜,价值评价横跨“有害”“无价宝”两极;《水浒传》亦可在“强盗书”与“农民起义史诗”之间被重新界定。这些巨大落差都说明:个别文本(尤其是体量巨大的文本)并不携带单一稳固的“价值”,“价值”取决于谁在何种历史脉络下阅读、采用何种解释前提。
因此,与其寻求一套由权威批评家颁布、可以一劳永逸的“合理价值标准”,不如承认:价值判断永远在具体的诠释实践中被谈判、被争夺。
批评与文学史的责任,不是假装消除价值判断,而是自觉揭示自己的立场与筛选标准,让读者看见:不管什么“排行榜”“名家序列”都只是众多“可能叙述”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依法规推导而出的本相和秩序。
史家、评论家有权力对文学作品做价值判断、尝试立下评论规范(norms),但那权力对别人不是永久的主宰,也不能视作公权力(public power 或 state power)。参看本文之末的“附记一”、“附记三”。
洪涛《红楼梦与诠释方法论》
附记一 规范=权力与共识的叠加,而非中性的
不论是审美、道德还是学术判准,只要带“规范”色彩,就意味著它会决定谁被视为“好/坏”“合格/不合格”。
这类标准通常由某些有资源、有话语权的主体制定(国家、学院、学术权威、主导社群等),然后透过教育、出版、评审制度等被普及,看起来像是“理所当然”的。
从福柯 (Michel Foucault) 以降的批判传统看,这就是权力在运作:它不只压制,也生产标准、身分和主体性。说“合理规定”而不说“谁在规定、靠什么机制被接受”,是掩蔽了这层权力面向。
没有任何个体或单一团体,天生有这种特权;一切所谓“合理规定”都是权力关系的产物,需要被审视。
Michel Foucault, Penal Theories and Institutions
附记二 为什么不认同被收缩的、统一的价值框架?
如果某人/某一学派认为:自己能为他人的判断(诗好坏、作品价值、学术严肃与否)提供“终极合理的规定”,而不把这套标准视为可修订的历史产物,那就是一种强烈的权力想像。
这种想像往往伴随一种“立法者姿态”:把自身位置抬高到可俯瞰一切的高度,好像自己能越出具体处境,为所有人规定何谓“正当的评价”。
Hartman 等批评者之所以排拒 Frye式“结构主义”姿态,就是因为Frye的系统会把阅读、对话和差异的空间,收缩到一套统一的价值法典里。
Jonathan Culler, Structuralist Poetics (1976)
附记三 程序上的正当性,对抗“权力想像”
若问:能为文学批评和价值判断制定标准吗?
标准之制定,取决于参与者接受的制度和程序,例如:学术界透过同行的评审、团体的共识形成暂时的“专业规范”、共同守则。
这些都不是出于某个人“天赋有权”,而是由参与评论者众体共同拟定,同时,那些“规范”也可被质疑、可被修订。
较不带权力幻觉的姿态是,承认我(评论者)提出的是一套可以辩护、但也可被别人质疑并替代的判准。也就是说:不是“我有权规定”,而是“我提出这套准则,并且愿意对它负责、与别人讨论其利弊”。
批评家有权按己见为诗人排座次,但是,若某个批评家把自己的价值标准当成唯一正当并且自认“有权”替所有批评家划线,那大概是一种“权力想像”。
Contingencies of Value Alternative Perspectives for Critical Theory
在当代社会,较谨慎的做法是把标准都视为暂时的、情境化的;标准需要不断在争论和协商中被检验被修改,而不应是从上而下的终极规定。
历史上,《水浒传》被说成“诲盗”而被朝廷判为禁书,可是,由上而下的禁令不见得有很大的作用。大众对《水浒传》的接受,使朝廷的禁书权力只产生了有限的效应。
附记四 《中国文学编年史》没有先替作品下判决
陈文新教授主导的《中国文学编年史》(共18卷,涵盖先秦至清代)没有先替作品下判决,而是先把作品放回历史现场;避免先造框架然后把材料塞进去,而是让材料自身显示文学史的原生态。这是它在学界获评为有新意的原因。
陈文新主编《中国文学编年史》
《中国文学编年史》沒有先替作品下判決,相当于“暂缓价值判断”,这做法与当前学界“去中心”“重新语境化”的研究新取向比较契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