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提供微信账户帮忙收转账款,就能轻松拿到5%的“好处费”?面对这样的“好事”,柳州市某KTV的7名员工动了心,先后将自己的微信账户交给同事梁某毅用于接收、转移网络诈骗和赌博等非法资金。近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梁某毅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二千五百元不等。
梁某毅曾在柳州市某KTV工作,结识了一名从事非法支付结算的“商家”。对方告诉他,只要提供微信账户帮忙接收并转出一些“特殊资金”,就可以按转账金额的5%拿好处费。梁某毅明知这些钱来路不正,极可能是网络诈骗或赌博所得,但抵挡不住轻松赚钱的诱惑,一口答应下来。
为了获取更多账户以提高转账额度、赚取更多好处费,梁某毅把目光投向自己在KTV的同事们。2025年间,他先后找到同在该KTV工作的韦某、赵某、陈某等6人,声称有个“稳赚不赔的路子”,只要借出微信账户帮忙收转账款,就能分到好处费。这些同事起初有些犹豫,但听梁某毅说“只是过一下账,没什么风险”,便抱着侥幸心理纷纷答应。随后,6人各自提供自己的微信账户,连同梁某毅本人的账户,共计9个微信账户被用于接收和转移非法资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9个微信账户累计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这些资金均系上游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违法所得。梁某毅在每次收转资金后,按照约定从上家处获取转账金额5%的好处费,并将其中部分分给提供账户的同事。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梁某毅等人抓获归案,7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毅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梁某毅主动联系上家、组织并指使其他被告人提供微信账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余6名被告人提供个人账户协助转账,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梁某毅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形式日益多样,除了传统的收购、销售赃物外,提供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帮助他人转账、取现、套现等行为,同样可能触犯刑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本案中,梁某毅等人明知转入账户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微信账户帮助转移,已经构成共同犯罪。
法官提醒,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额“手续费”“好处费”为诱饵,拉拢年轻人尤其是涉世未深的务工人员提供个人支付账户用于“跑分”“洗钱”。很多人以为自己只是“帮个忙”“过个账”,没有直接参与诈骗就不算犯罪,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踩到了法律的红线。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出租、出借自己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账户,一旦被用于转移犯罪资金,提供账户者将面临刑事追责。
文字:刘林建、蒋振
编辑:李建容
初审:陆耀华
终审: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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