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岩
面对迟迟要不回的借款,当事人梁某满肚子的委屈和不解,逢人便忍不住念叨。“我手里有借条,那可是我的钱啊!咋就要不回来了呢?”这起借款纠纷,已经困扰梁某许久了。
2024年10月至12月,杨某多次以需要生活费为由,向熟识的梁某借款。出于信任,梁某分多次累计向杨某转账4万元,杨某亦出具了书面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个月。
欠款到期后,杨某始终未履行还款义务。梁某多次私下催要,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搪塞,分文未要回的梁某无奈之下,持借条将杨某诉至榆树法院,要求判令杨某偿还全部借款4万元。
环城人民法庭法官张笑梅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听取双方答辩意见,发现这起看似事实清晰、证据明确的民间借贷案件,却有多处疑点。
经细致核查、逐一核对证据细节,法官发现,该案核心借条并非被告杨某本人亲自出具,借款的款项流转、实际使用还牵扯案外第三人;双方对借款交付细节、款项往来对应关系等关键信息表述模糊,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清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查清案件核心问题后,法官当场向原告梁某释法明理,厘清民间借贷的关键法律要点:“梁某,我跟你说,民间借贷案件不能只看表面材料,想要主张你的债权成立,必须要有充分、合法的证据作为支撑。不是只有借条这类债权凭证就行,还得能证明借贷双方身份主体合规、借款款项确实实际交付、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意愿。另外,要是借条不是借款人本人出具的,那这份借条就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也不能直接认定你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结合你这个案子现有的证据,根本没法证明杨某是实际向你借款的人。你要是还坚持继续诉讼,依照法律和现有证据裁判,你大概率会面临败诉的风险,这点你要心里清楚。”
听完法官的专业讲解,梁某恍然大悟,认清了自身证据的重大瑕疵,当即主动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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