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会不会被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上篇)
【主编简介】唐青林律师,深耕商业秘密2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办理多起亿元乃至近10亿级商业秘密大案,主办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典型案例。(商业秘密保护热线:13910169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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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是知识产权领域刑民交叉特征最为突出的案件类型,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重大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权利人都会采取“刑事报案+民事索赔”的双线维权模式。但很多权利人都会遇到一个程序困境:刑事立案成功后,正在审理的民事侵权案件,会不会被法院直接驳回起诉?或者被裁定中止审理?
一旦民事案件被驳回或长期中止,不仅会导致权利人的止损索赔诉求迟迟无法实现,甚至可能出现刑事程序推进不顺、民事维权又陷入停滞的双重被动局面。关于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规则,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虽有原则性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仍存在差异,很多权利人因对程序规则把握不准,在维权中陷入程序陷阱。本文结合《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裁判规则、典型生效案例,全面拆解商业秘密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的程序处理规则,明确驳回起诉、中止审理的法定适用边界,同时提供实务中的应对策略,为企业法务与律师同行提供清晰的办案指引。
首先需要明确两个极易混淆的法律概念: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以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为适用前提,不涉及实体权利的认定;而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对案件实体上的裁判,以原告的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适用前提,二者的适用条件有着本质区别。
很多权利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刑事立案,民事案件就会被法院驳回起诉。但事实上,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裁判规则始终坚持“刑民分开审理”的基本原则,商业秘密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原则上不会被驳回起诉,仅在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时,法院才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130.【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如果民商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商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清晰看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核心前提,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属于完全同一的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且案件本身不属于民事纠纷的受理范围,仅涉嫌刑事犯罪。除此之外,法院无权以刑事立案为由,随意驳回权利人的民事起诉。对于仅存在事实牵连、但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法院的法定义务是移送犯罪线索,同时继续审理民事案件,而非驳回起诉。
(二)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刑事立案后,非同一法律关系的民事案件不得驳回起诉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已通过生效裁判明确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驳回起诉边界,其中宁波某星公司诉宁波某沃公司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具有指导意义。
该案中,宁波某星公司与宁波某沃公司签订《采购协议》及附件《保密协议》,后宁波某星公司以宁波某沃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超出许可范围使用技术图纸、擅自生产横机设备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宁波某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一审诉讼期间,宁波市公安局就宁波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并函告一审法院,侦查事实涵盖了涉案协议与图纸相关内容。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事实重合,应全案移送公安机关,遂裁定驳回宁波某星公司的起诉,将案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
宁波某沃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9)最高法知民终333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中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
1.区分刑民程序是否应当分开审理的核心,是判断二者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权利人提起的是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之诉,主张的是合同违约责任,属于合同法律关系;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是宁波某沃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本质不同。
2.合同违约责任的审理与认定,不受关联刑事案件侦查的影响。民事案件中,法院可独立对合同效力、保密义务履行情况、违约责任承担等问题作出司法认定,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
该案例清晰划定了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驳回起诉的红线:只有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完全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且案件本身不属于民事纠纷范畴时,法院才可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分属合同与侵权不同法律关系、仅存在事实牵连的案件,法院应继续审理,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驳回起诉。
(三)司法实践中驳回起诉的例外情形
结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商业秘密案件中,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仅在以下三类例外情形下才可能出现:
1.权利人基于完全相同的法律事实、针对完全相同的被告,同时启动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且民事案件无独立的审理必要。比如,刑事程序已对涉案全部侵权事实、全部侵权主体立案侦查,权利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在被告主体、主张的侵权事实、诉讼标的上与刑事案件完全重合,且无额外的民事权利主张,部分法院可能会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2.权利人已通过刑事追赃挽损程序获得了全额赔偿,又基于完全相同的事实、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因权利人的损失已得到全面弥补,缺乏诉的利益,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3.权利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比如,原告无法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被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案件本身就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法院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与刑事立案本身无直接关联。
(四)大多数情形下,民事案件不得被驳回起诉的核心理由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与司法实践,即便商业秘密案件已经刑事立案,法院也不得随意驳回民事起诉,核心依据在于三点:
1.商业秘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责任构成要件、证明标准存在本质差异,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责任,民事案件具有独立的审理价值。民事侵权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刑事犯罪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即便刑事程序最终认定不构成犯罪,民事上仍可能认定侵权成立;即便刑事程序认定构成犯罪,民事上仍需对侵权责任、赔偿数额作出独立认定,二者不存在非此即彼的关系,不能以刑事立案为由否定民事案件的独立审理价值。
2.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被告主体、法律事实通常不重合,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依法应当分开审理。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在刑事程序中,通常优先报案追究实施窃取行为的离职员工、直接责任人员;而在民事程序中,会同时起诉使用商业秘密的竞争企业、共同侵权人,二者的被告主体、侵权行为、责任范围均不相同,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同一法律事实”,法院必须分开审理,无权驳回起诉。即便是前述典型案例中的同一被告,基于合同与侵权的不同法律关系,法院也不得驳回民事起诉。
3.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始终明确保障权利人的民事诉权,不得仅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简单驳回民事起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典型案例中明确,对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刑民并行”的基本原则,只要案件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就应当依法审理,不得仅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随意驳回权利人的起诉。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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