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一个很重的罪名,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是以视频数量或者违法所得来衡量刑期档次,视频文件数量达到20个,或者违法所得达到1万元,即构成本罪,当然还有很多其他形式的,如音频数量、文字类的、点击数等等,五倍以上就升档。金华刑事律师章福阳结合自身多年办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总结了如下辩护要点,供大家参考。
一、无罪辩护角度
刑事案件实务中无罪率不高,那为什么还要做无罪辩护呢?这类案件侦查机关前期往往是做了大量工作的,一旦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基础证据是有的,所以整体无罪很难,但即使这样,还是需要争取,如果证据存疑,到检察院争取到存疑不起诉还是可能的,即使无罪意见没有被采纳,很多也会在刑期和缓刑方面变相从轻减轻处理,虽然没有给你彻底无罪,但是对你生活也不会造成太大影响,办案人员内心也会想既然你做了,处理你肯定是没问题的,只不过证据上让你捡便宜了。无罪辩护的方向我常用的是从主观、证据等几个方面展开。
(一)主观方面辩护要点
无牟利目的,若行为人实施传播行为非为获取经济利益,而是出于个人兴趣、分享等非牟利动机,则不构成本罪,当然往往会构成刑期较轻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刑事审判参考第1444号周某传播淫秽物品案中法院认为“行为人在个人网站或者微信群内传播淫秽物品,其目的只是为了增加关注度,从而为销售合法产品创造商机。其既没有让被传播者支付信息费,也没有通过网站本身或者微信群做广告赚取广告费,不能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牟利’情节,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若行为人可以证明对传播物品的淫秽性没有认知,或存在误解,也可以可主张缺乏主观故意,当然在传播淫秽物品罪中该意见也同样适用。
(二)证据不足之辩
互联网时代,很少能看到通过光盘、U盘等形式线下传播贩卖淫秽物品,除十几年前执业初期能碰到外,后续接触的几乎都是通过网站、微信QQ或其他即时聊天软件传播,具有隐蔽性,因此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往往以电子证据如手机取证数据、聊天记录和买卖双方的口供为主,如果供述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或电子证据被篡改或者不完整,可考虑排除。
同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关键证据之一就是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新闻出版署、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工作时,应当指定三名具有专业知识,熟悉鉴定标准,办事公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的同志负责审查鉴定,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简明,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签字,并加盖“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专用章”。很多侦查机关在提取检材以及鉴定时未按照规范操作,比如固定视频证据时无见证人、单人负责,或仅有一名鉴定人,导致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很多类似案件的视频来自于网站,并非嫌疑人所管理控制,无法确认目前网站数据是否有篡改更新,导致检材的同一性存在问题,即使事后重新制作,也无法确保新下载的视频与原视频是否同一。
基于上述因素,如果通过退查仍然无法做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院应当做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三)其他无罪方向
其实在辩护时还存在很多因素,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每个案件均有自己的特殊性。如经过辩护调整后,未达到该罪的追诉标准,如视频数量不足20个,获利不足一万,也不符合其他立案标准;或者证据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或存在矛盾,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若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经排除非法证据后仍无法定罪,这些都可能导致无罪。若传播内容属于医学科普、艺术创作等合法范畴,对象属于非淫秽物品,即使包含少量色情元素,也不应认定为犯罪。等等。
二、罪轻辩护角度
罪轻辩护对案件的影响也十分大,对于争取相对不起诉、缓刑至关重要,下次专门撰文和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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