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顺义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林木折断致人死亡纠纷案。一名骑车人在途经某路段时,被围墙内大风刮断的枯树砸中头部不幸身亡,死者家属将涉事地块相关三家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25万余元。法院经审理明确责任主体及比例,判决相关责任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76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4月,闫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某路段时,被路边围墙内突然断裂的树木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闫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闫某家属认为,该树木因长期无人养护、腐烂变质,才在大风中发生断裂,遂调取涉事地块建设用地相关档案,将某地产公司、某机械厂、某投资公司三方列为被告,诉至顺义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25万余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树木折断的责任主体及各方责任比例。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对三家被告的责任逐一作出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折断树木位于原机械厂生活区内,该地块曾由某投资公司、某机械厂、某地产公司三方合作开发,且共同作为用地单位完成报批。结合相关证据,各方责任需依据其对地块的权利义务关系界定:某投资公司于2000年明确退出该地块开发,并与某地产公司完成前期开发成果交接,此后对涉诉土地不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应认定为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某机械厂虽为涉诉地块原土地使用权人,但根据其2002年与某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其已退出该项目开发,无法认定为树木管理人或所有人,无需承担责任;某地产公司已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即便未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仍需对该地块承担管理义务,系折断林木的所有人与管理人。
依据法律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地产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树木维护、管理义务,无法举证自身无过错,应对闫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责任比例划分,法院指出,闫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事发监控显示,其驾驶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安全头盔,而司法鉴定明确其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该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案件事实、双方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法院酌定某地产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闫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某地产公司赔偿闫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76万余元。
有料小编提示,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负有法定的树木维护、管理义务,应定期开展树木巡查、养护,及时清除枯树、危树等安全隐患,防范人身财产安全风险。同时,公民出行应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最大限度降低意外损害后果。
来源:顺义法院 文:有料顺义 豆豆 注:转载注明文、图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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