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澴川行者——老曹。
前两天发了篇文,怼了一下某位叫“东鹤之鸣”的博主,本来以为是个正常的学术讨论,结果评论区有位老哥给我上了一课。
这位老哥言之凿凿地说:法家的“法”,那是典型的“人定法”,体现的是君主意志,所以是“人治”;真正的“法治”必须是“法”高于一切,独立于任何人的主观偏好或意志,连人民的意志都不行,否则就是“人治”。
看完这条评论,我第一反应是:
合着我那几千字白写了?
还是说,现在有些人的脑子已经被某种“高端”的理论给格式化了,只能进行单线程思考?
今天咱们不聊别的,就借这个机会,好好掰扯一下这个听起来很高大上,但实际上有点“鸡同鸭讲”的问题。
一、 “上帝的法”,存在吗?
先说这位老哥的核心逻辑:真正的法,必须独立于任何人的主观偏好或意志。
我就奇了怪了,这个“法”难道是从石头缝里蹦出来的?
还是说,它是刻在奥林匹斯山上的“神谕”?
如果法不体现君主的意志,不体现人民的意志,那它体现谁的意志呢?
难道,体现上帝的意志?
或者,体现真主的意志?
又或者,是体现耶稣或穆罕默德的意志?
如果是这样,那咱们这就不是在讨论“法学”,而是在讨论“神学”。
在中世纪的欧洲,这叫“君权神授”,国王说他的法律是上帝定的,所以你们得听我的。
这玩意儿咱们中国早在两千多年前就不信这一套了。
我们信的是“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老百姓觉得好,那就是天意。
这位老哥可能忘了,不管是中国的法,还是美国的法,都是人写的。
中国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写的,体现的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的意志。
美国的法律,是美国国会那一帮议员吵出来的,体现的是他们美国各个利益集团博弈后的均衡。
哪怕是所谓的“自然法”,说白了,也是当时那批启蒙思想家(一群人)对宇宙秩序(一种观念)的主观解读。
只要是人制定的东西,就不可能剥离人的意志——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试图把“法”抽象成一个没有任何主体的绝对存在,除了在逻辑上构建一个空中楼阁,没有任何现实意义。
二、 “人治”与“法治”:一个伪命题的拆解
再看他说的“法家的法是人治,因为法律是君主定的”。
这种说法,属于典型的拿着西方教科书的概念,硬往中国历史头上套,结果就是削足适履。
咱们把“人治”和“法治”这两个词拆开看看。
什么叫“人治”?
按他的意思,就是由人来制定规则。
什么叫“法治”?
按他的意思,就是依照法律来管理。
这不就是立法和执法的两个阶段吗?
如果立法阶段叫“人治”,执法阶段叫“法治”,那世界上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是先“人治”后“法治”。这还有啥可黑的?
法家讲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核心意思是:
不管你是皇亲国戚还是平民百姓,犯了法都照样收拾。
这在当时,是对抗“刑不上大夫”的旧贵族特权的利器,是极大的历史进步。
你用法家这套标准去衡量,会发现现代法治社会的很多操作,在法家看来简直是胡闹。
比如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一群随机抓来的普通老百姓,凭感觉决定一个人有罪无罪,这难道不是最原始的“人治”?
再比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样的法条,不同的法官判出来的结果不一样,这难道不是体现了法官个人的意志?
所谓的“法治”,从来不是指法律条文本身是“独立”的,而是指“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
在中国语境下,这个“法律的权威”,归根结底来源于国家的强制力和人民的共识。
而这个共识是怎么形成的?
就是通过“人”——也就是立法者——讨论、博弈、妥协之后,固定下来的。
三、 实力对比:被忽视的底层逻辑
我在原文里反复强调一个观点:法就是秩序,就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这位老哥显然没看懂这句话的分量。
法是哪来的?
真的是天上掉下来的吗?
法,本质上是一个社会里最强力量的意志体现。
在奴隶社会,奴隶主拥有最强的暴力,所以,法是维护奴隶主利益的。
在封建社会,皇权拥有最高的权威,所以,法是维护皇权和地主阶级利益的。
在现代社会,人民掌握了政权,所以,法是维护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制度的。
这就是实力的对比。
美国为什么能搞长臂管辖?
因为它的军舰游弋在全球各大洋,它的美元结算系统捏着全球的脖子。
这就是它的“实力”。
它的法,就是建立在这个实力基础上的秩序延伸。
你跟我说美国的法是“独立的”、“普世的”,我不反对,但这“普世”的背后,站着的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机器。
法家之所以强调“法自君出”,是因为在战国那个乱世,只有君主掌握了最强大的国家机器,能够打破封建壁垒,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统一法律。
没有实力的“法”,就是一纸空文。
就像当年国际联盟的公约,看着冠冕堂皇,但没有军队,没有制裁手段,遇到希特勒这种流氓,屁用没有。
四、 为什么有些人喜欢“神化”法律?
最后,我想聊聊,为什么会有这种“法必须独立于任何人意志”的奇怪论调?
这其实是一种精致的技术官僚主义幻想。
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向往一种绝对理性、绝对客观、没有感情色彩的程序正义。
他们觉得,只要把法律设计得像数学公式一样完美,社会就能自动运行。
但他们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法律是为人服务的,而不是人为法律服务。
如果法律脱离了人的掌控,脱离了社会的现实,脱离了实力的支撑,它就变成了一种宗教仪式。
秦始皇搞郡县制,汉武帝搞推恩令,这些制度在当时都是“法”的一部分。
如果当时有人说:“哎呀,这个法体现了秦始皇的个人意志,是‘人治’,不行,我们要搞一个独立于秦始皇意志的‘法治’。”
你觉得,秦始皇会怎么回答他?
恐怕五马分尸都算轻的。
历史告诉我们,制度是可以被设计的,但制度能不能落地,取决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和阶级力量对比。
法家的路数,从来不是为了搞什么虚无缥缈的“独立法治”,而是为了建立一个高效的、统一的、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国家。
事实证明,这条路走通了,而且,走出了汉唐盛世。
所以,下次再看到有人跟你扯“法必须独立于人的意志”,你可以反问他一句:
脱离了人的意志,脱离了国家的实力,脱离了社会的土壤,你嘴里的那个“法”,到底是“法”,还是一种《圣经》、或者一种《古兰经》?
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咱们还是多研究点具体的、现实的、有血肉的东西,少玩点概念游戏吧。
就这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