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老赵是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劳动合同约定他每月基本工资2500元,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1500元。今年五一期间为保障工作,老赵5月1日加了一天班。物业公司的老板跟老赵说,五一期间加班都会有加班费的,统一按照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基数。按2500元算加班基数是不是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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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回答: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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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没有托底标准

回答:有。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像案例中的老赵,公司在安排他5月1日加班后,其加班工资基数在剔除了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后,不得低于目前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2740元。老赵5月1日的加班工资为2740÷21.75(月计薪天数)X300%≈377.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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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和配图来源:随申办综合自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转载和授权请联系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