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顾瑾

在影视投资合同中,资金监管条款常被投资方视为控制风险的核心保障。当制片方未严格履行此类条款时,投资方是否当然有权要求制片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全部投资款?需明确的是,短剧投资属于影视联合投资范畴,其合同核心是“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不同于借贷合同的“保本付息”,这一本质区别决定了投资风险的承担原则,也是本案责任认定的核心前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案情概述

甲方(投资方)与乙方(制片方)签订《短剧联合投资合同》,约定乙方应在签约后5日内将专用账户的银行卡及密码交付甲方,所有费用收支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合同另约定,乙方未依约向甲方支付可分配收益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退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签约后,在支付投资款时,甲方未要求乙方提供专用账户及密码。自签约至项目结束,乙方未向甲方交付专用账户,甲方亦从未就此提出异议或进行催告,而是持续参与项目的筹备、拍摄及发行过程。短剧于约定时间内制作完成并上线播出,但因市场环境变化、投流成本等因素,收益未覆盖成本,未达到结算条件。

项目发生亏损后,甲方遂主张乙方返还全部投资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方在此情形下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返还投资款、支付利息及承担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

本文认为,乙方不承担返还投资款、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的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双方已就账户管理达成新的合意

本案中,乙方确实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专用账户的银行卡原件及支付、查询密码提供给甲方的义务。然而,不能孤立地看待这一条款,而是应将其置于整个合同履行过程的背景中进行考量。

此后长达数月的项目筹备、拍摄、发行过程中,甲方从未提出异议或催告,反而积极参与项目工作,且无证据证明资金被挪用或造成实际损失,表明双方就账户管理达成新的合意,甲方以实际行动放弃了对专用账户的控制权,接受了乙方的履行方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乙方已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从合同履行的核心目的及实际情况来看,短剧联合投资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共同出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乙方虽未交付专用账户,但其已完成短剧的制作并成功上线发行,表明乙方在合同主要义务上已进行了履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投资风险应由投资方自行承担

司法实践中,投资风险通常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项目亏损系市场波动与商业决策风险所致,属于投资风险,而非乙方的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针对“未支付可分配收益”,本案未达结算条件,无收益可分配。投资方享有收益分配权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市场风险的后果。甲方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违约金,实质上是将商业亏损转嫁给乙方,缺乏法律依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四、总结

(一)长期未提异议可视为达成新的合意或放弃权利

判断是否构成违约,不能孤立地看某一项条款是否被遵守,而应置于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考察。权利人发现对方履约瑕疵后,若长期未提异议且继续接受履行,结合双方的实际履行行为、沟通记录等,可能被认定为双方达成新的合意或权利人放弃权利。因此,应及时、明确地提出异议,最好通过书面函件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进行催告,以保留日后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违约行为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违约行为是指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而商业风险是市场环境变化、成本波动等外部因素导致的亏损可能性。本案中,项目亏损系投资风险所致,并非制片方的违约行为。投资方不能将投资亏损等同于对方违约,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具有本质区别,应分别判断。

同时,需明确投资合同与借贷合同的区别,投资方享有收益分配权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市场风险的后果,投资者不能将商业亏损转嫁给制片方。

参考案例:(2025)粤0305民初1415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