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深圳婚恋市场需求持续旺盛,部分婚介机构以“高端匹配”“高成功率” 为噱头,通过线上引流、线下密闭空间逼单、虚构优质会员、诱导贷款支付高额服务费等方式实施套路化经营,引发大量投诉、维权及群体性事件,部分机构及从业人员已面临刑事追责。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婚托诈骗的刑事风险、罪名认定及辩护要点进行体系化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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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脉络:婚介机构套路化经营模式与案发背景

目前,婚介行业乱象已逐渐形成一套标准化链条:从引流到逼单再到收割:首先进行线上引流:婚介平台在小红书、抖音等社交媒体发布虚构的“高富帅”“白富美” 会员信息,精准击中婚恋焦虑人群。安排前端人员进行线下邀约:将客户约至核心商圈高档写字楼,进入密闭的“格子间”、“小黑屋”,再由销售对客户进行洗脑逼单:制造年龄焦虑、情感焦虑、圈层焦虑,轮番沟通、限制离场,诱导快速签约。

客户在其中可能遭遇以下陷阱——

高额收费:服务费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诱导客户通过花呗、借呗及贷款平台支付。服务缩水:匹配对象信息造假、使用职业婚托、承诺不兑现、拒绝退款。案发爆雷:投诉集中、维权升级,机构采取注销公司、更换品牌、断尾换皮等方式逃避责任,进而触发刑事立案。

此类案件具有涉众性、金额高、套路固定、证据集中等特点,极易被认定为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犯罪,成为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涉民生诈骗类型。

二、婚托诈骗的两大核心刑事风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在实务中,婚介机构以提供婚介服务为名,行骗取服务费之实,主要涉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司法机关通常会根据婚恋平台的运作模式、合同约定、资金流向等择一重罪处罚。在单位犯罪情形下,将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诈骗罪(《刑法》第 266 条)

本罪是婚托诈骗案件最常见、最基础的指控罪名,公安机关立案初期多以此开展侦查。

构成此罪的风险点有以下几点:

(1)客观上易被认定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机构虚构会员身份、学历、资产、婚恋意愿等信息;包装不存在的“高端资源库”;夸大匹配成功率;使用职业婚托参与相亲;诱导贷款并刻意淡化风险;拒不履行约定服务且拒绝退款。上述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2)主观上容易被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机关通常会结合以下情形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以收取服务费为核心目的,无真实履约意愿与能力;服务与承诺严重不符,仅做表面应付;资金未用于服务投入,多用于引流、提成、挥霍;案发后失联、撤场、换壳逃避责任。

(3)数额易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服务费动辄数万、数十万,受害人数众多、涉案金额高,普遍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压力大。

(二)合同诈骗罪(《刑法》第 224 条)

当诈骗行为以签订、履行婚介服务合同为核心环节时,司法机关更倾向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利用服务合同实施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婚介服务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会员、虚假承诺、设置陷阱条款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完全契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

其典型入罪情形则包括——

(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当事人继续签约;

(3)收取服务费后逃匿、换壳、关停门店;

(4)其他以欺骗手段获取财物的情形。

此类案件多以公司名义运营,决策体现单位意志、资金进入公司账户、利益归属于单位,极易被认定为单位犯罪,法定代表人、股东、店长、核心销售均可能被追责。

三、关键在于定性争议:区隔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服务违约的边界

针对此类案件,笔者认为,辩护的首要任务是区分罪与非罪,把民事欺诈、服务违约和刑事诈骗清晰区分,避免将民事纠纷升格为刑事犯罪。

如何界定二者之间的界限?

民事欺诈和服务违约:机构一般具备真实经营资质、固定场所、服务团队;平台存在真实匹配和回访等履约行为;仅存在宣传夸大、服务瑕疵等问题;愿意协商退款或承担违约责任。此类情形宜通过市场监管调解、民事诉讼解决。而刑事诈骗,则从模式、人员、资金、履约等方面呈现出“全链条虚假”:包括用固定套路引流、小黑屋逼单、诱导贷款;批量虚构会员、专职婚托;资金未投入服务,高比例用于提成与挥霍;无真实履约,收款即敷衍或失联等。

有如下重要的边界需要辩护者重点关注:

(1)有婚托≠必然构成诈骗。即便安排无真实交友意图的人员参与见面,只要身份信息基本真实,未虚构姓名、年龄、职业、资产等核心内容,通常仅属违规经营,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

(2)高价服务费≠诈骗。收费高低属于市场行为,只要明码标价、客户知情自愿,不能以价格高直接推定诈骗。

(3)诱导贷款≠诈骗。引导分期、花呗、借呗属于营销方式,消费者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操作、自主决定,无虚构材料、无强制行为的,不构成诈骗。

(4)小黑屋沟通≠胁迫。密闭空间、长时间沟通仅属销售方式激进,无暴力、无威胁、无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能据此认定诈骗手段。

四、破局思路和辩护要点

接下来,本文将从辩护视角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经验,梳理出针对性的辩护要点。

(一)针对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1)定性辩护(定性出罪),优先主张本案属于民事欺诈或合同纠纷,不构成犯罪。证明机构具备真实经营资质、固定场所、常规服务团队;存在真实匹配、约会安排、情感指导等履约行为,并非完全无服务;而针对投诉中常见的夸大宣传、信息瑕疵等,则主张其属于行政违法或民事违约,可退赔,也可以可解除合同;强调经营者对客户的资金无非法占有目的,未挥霍、转移资金,未逃匿、没有进行换壳行为。

(2)主观方面,力求削弱“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可以从运营资金主要用于房租、人力、推广、真实服务开支,而非个人挥霍;积极处理退款、协商解决方案,无逃避债务行为;经营亏损系市场、管理原因,而非预谋“割韭菜”等方面进行论证。

(3)因果关系辩护,切断欺骗行为与付款行为的刑法因果关系。

可以尝试论证客户基于自身婚恋需求自愿签约,并对高价服务有认知与议价能力;付款与贷款系自主决定,无暴力、胁迫等强制处分情形;平台对会员的夸大宣传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欺骗”,并未使客户陷入不可避免的错误认识。

(4)客户事后反悔≠被骗:婚恋服务具有主观性、不确定性,客户因期待落差、不满意、事后反悔而主张被骗,不能作为刑事诈骗的依据。

(二)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要点

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核心,是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与欺骗手段。

(1)关于非法占有目的:辩护者可以论证涉案主体具备履约能力:婚介机构若在工商部门合法注册、有真实经营场所、曾实际为部分客户提供过婚介服务,则可表明其并非自始至终无履约能力;可以明确资金用途合法:服务费主要用于门店运营、人员工资、会员拓展等正常经营支出,而非被实际控制人挥霍、转移或隐匿;可以尝试区分“经营失败”与“恶意诈骗”:部分婚介机构可能确实曾试图提供真实服务,但因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无法持续经营,此属客观经营风险,不宜认定为“主观恶意诈骗”;可以强调事后态度:爆雷后,若涉案主体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尝试部分退款,而非携款潜逃、隐匿财产,也可作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佐证。

(2)关于欺骗行为:夸大宣传不等于虚构事实:婚介机构的“成功率”等宣传虽存在夸大成分,但若并非完全虚构,而是基于部分成功案例的包装,则属于商业宣传中的合规瑕疵,不等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婚介服务固有风险具备基本认知:婚介服务本身具有主观性,匹配结果受个人偏好、时机、缘分等多重因素影响,消费者自愿签约缴费,与所谓“欺骗手段”之间的因果关系需要严格论证;合同条款的不利因素是否在签约时明确告知:若消费者在签约时已知晓并认可合同条款,后续若以“不知情”为由主张自己被骗,该主张则存在逻辑矛盾。

五、单位犯罪与主从犯区分辩护要点

若以公司名义经营、经集体决策、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量刑显著轻于同等数额的自然人犯罪。在主从犯的界定上,应将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模式设计者、主要获利者认定为主犯,而将普通红娘、销售、客服、行政、财务等仅执行本职工作,未参与决策、未参与分赃,作用次要、被动参与的职员认定为从犯,可从主张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将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隔离。若员工为个人业绩,私自联系婚托、私自安排见面、私自获利,公司不知情、未授权、未分利、有明确禁令与管控,则相关责任应由员工个人承担,不应归责于公司,不成立单位犯罪。

结语

婚介“婚托诈骗” 是利用婚恋焦虑实施的套路化涉众诈骗,刑事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涉案主体从实际控制人到一线员工均面临极高法律风险。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先争取出罪,再争取降格定性为合同诈骗罪,最后争取单位犯罪与界定从犯,同时核减犯罪数额、实现不捕、不诉、轻刑、缓刑的最优结果。而对婚介机构而言,应立即停止虚构宣传、婚托、强制逼单、诱导贷款等违规行为,规范合同与服务,畅通退款渠道,从源头防范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