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劳动者带薪年休假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梳理近年涉带薪年休假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概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假最高14天”,员工陶某入职时已工作满20年,按法律规定每年年休假为15天,陶某退休后,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获法院支持。
2003年5月,陶某入职某公司,2015年5月,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陶某的岗位为项目经理。工作期间,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假天数按照工作年限确定,但最多不超过14 天。陶某提交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信息显示其入职当年工作已满 20年。2022年3月,陶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陶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08年至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等。陶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陶某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显示陶某截至2002年12月累计工作已满20年,陶某于2003年5月12日入职某公司,自2008年起每年可以享受15天年休假,但某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每年年休假最多为14天,该《员工手册》虽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且向陶某告知,但因其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现陶某要求某公司支付每年1天共计14天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法院予以支持。
编辑 甘浩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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