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190元的榴莲,驱车1600公里,翻遍买家门口的垃圾桶。”这一幕看似荒诞离奇的场景,真实发生在2026年5月初的河南濮阳与山东德州之间。
故事带来的感官刺激与马路新闻不同,因为它触及了当下中国每天数亿笔网络交易中最敏感的那根神经——“仅退款”规则的法律边界。
一、一盒榴莲,千里追索
2026年4月26日,河南濮阳一家销售冷冻榴莲果肉的商家程某,像往常一样发出了一单发往山东德州庆云县的快递。两天后,买家袁某某声称收到的榴莲已经发霉,在平台发起了“仅退款”申请。190元的货款被原路退回,货却留在了买家手里。
程某核对发货视频和买家提供的霉变图片后,发现买家发来的霉变榴莲与自己发出的商品在形态上明显不符。一个冷冻榴莲果肉,从发货到买家收货仅隔两天,在冷链运输条件下出现严重霉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更让他愤怒的是,在与买家沟通的过程中,对方不仅态度强硬,还辱骂了客服。如果就此吞下这口气,认栽的不只是一位诚信经营的小商家,更是某种被纵容的丑陋规则。
于是,这位商家做了一个常人难以理解的决定:两次驱车往返,累计行程1600公里,花费超过5000元,只为跑到买家所在地讨一个说法。他在买家居所附近的垃圾桶里翻出了带有自家标识的榴莲包装袋,却始终找不到所谓的“发霉果肉”。买家对此解释说,发霉的榴莲和包装袋已经分开丢弃了。
这一说法并未阻碍警方对事实的查明。5月8日,庆云县公安局徐园子派出所查明:买家袁某某虚构“商品发霉”骗取退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违法,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二、“仅退款”的法律底色:初衷与边界
要理解这起事件的吊诡之处,必须先厘清“仅退款”究竟是一种怎样的制度安排。
在很多消费者的认知里,平台上的“仅退款”似乎是一项理所当然的消费者权利。但从严谨的法律视角来看,“仅退款”从来都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定权利。
所谓“仅退款”规则,是指当满足一定条件时,消费者无须退货即可直接获得退款,旨在减少退货流程、降低不必要的邮寄成本,同时提升售后处理效率。
当我们回归到《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基本法理来看待这个“小规则”,会发现它的运作逻辑其实非常清晰。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换言之,在网络购物合同解除后,退货是常态,仅退款是例外。买方退货、卖方退款,是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而“仅退款”实质上是通过买卖双方协商的方式,免除了消费者的退货义务。只有在案情事实清楚、商品确已无法退货或不具备退货价值的特定情形下,“仅退款”才有了被适用的空间。
法律也从不对一种制度作单一的倾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鲜活易腐等四类商品除外。冷冻榴莲虽然需要冷链运输,但本质上属于加工冷冻食品,并不当然属于法定不适用退货的范畴。但在日常消费习惯中,考虑到食品运输往返可能导致的变质损耗,平台往往会给予更倾向于“仅退款”的判定。这本是一种体现关怀的保护机制,却也在实践中被人窥见了可钻的空子。
三、当“薅羊毛”触碰法律红线:从违约到诈骗
事件中警方以“诈骗”定性,很多人可能会有疑问:不就是退款时编了个理由吗,怎么就成了诈骗?
这其中的法律逻辑值得细细拆解。
第一阶:民事违约。消费者以虚假理由申请“仅退款”属于严重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这种行为已明确构成违约,商家有权要求消费者承担退回商品或支付货款的义务。
第二阶:行政违法。当消费者不仅编造虚假理由,还以此骗取平台信任并获得了退款,而商家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这就越过了民事的界线。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以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袁某某正是触犯了这个层面,被警方依法行拘。
第三阶:刑事犯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商品质量问题等事实骗取退款,且金额达到当地“数额较大”标准,即符合诈骗罪的立案条件。各地标准略有不同,一般在3000元至10000元以上即可达到量刑标准。本案中袁某某的单次190元虽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但如果在以往的交易记录中存在多次恶意退款的记录,或是在今后的调查中发现其金额累计达到了数额较大,那么行政拘留就会变为换挡提速的刑责。
事实上,此前已有多起因恶意“仅退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三部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买家累计225次虚假退款骗取5万余元商品被以诈骗罪惩处。
四、平台的天平正在扶正
这起事件并非孤立个案。在“仅退款”成为各大平台标配的几年间,规则异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已引发了全社会的警觉。
此前,“因恶意退货太多整条街道被商家拉黑”的话题就曾冲上热搜。北大某教授在对中小商家的调研中也发现,“仅退款”规则在缺乏有效审核的情况下将成本单方面转嫁给中小商家,导致大量商户“货款两空”。
好在,规则的纠偏正在进行。
202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平台不得利用平台规则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承担退款不退货等售后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这个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网信办联合发布的规章,同时规定:仅采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处理投诉、申诉的,若申诉人提出人工判定要求,平台应当采用人工判定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意味着,过去那种平台AI“秒批”退款、把经营风险单方面甩给商家的模式,正在被从制度层面有效压缩。
此外,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及要推动解决“多个平台存在的退款规则不公问题”。从监管规章到司法解释,再到个案裁判,一整套针对“仅退款”规则滥用的法律防火墙正在逐步构筑。
五、商家维权:从“较真”到“有用”的行动参考
商家程某驱车1600公里翻垃圾桶的行为,看似不计成本的偏执,其实包含着令人动容的朴素正义——“如果确实是我的问题我该赔偿赔偿,如果是用户这边的原因,那就给我道个歉,把货拿回去”。
现实中,大多数中小商家面对几十上百元的“仅退款”,往往选择自认倒霉,维权成本远高于商品价值本身。而正是这种群体性的隐忍,纵容了某些人不断试探底线的狂妄。在消费者与商家的权益博弈中,我们从这次事件中可以沉淀出一条对商家更为清晰稳健的行动参考路径:
第一,做好事前证据固化。发货时录制包含快递面单、商品状态在内的完整打包视频,这是一切的起点。
第二,善用平台申诉通道。根据新规,商家有权要求平台对退款申请进行人工审核,而非完全依赖算法。
第三,及时寻求法律救济。向公安机关报案是有效途径。各地的属地派出所具有管辖权,商家不必被传统思维束缚在原被告户籍地或发货地。像此次榴莲事件,从河南濮阳发货到山东德州收货,但商家选择向收货地派出所报案,警方快速受理立案并查明了事实。同理,如行政机关不受理,商家还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也让人想起此前备受关注的“26元散粉案”——浙江义乌商家崔某为了26元的“仅退款”,跑到河南焦作打官司,最终法院认定消费者构成违约,判其支付货款并承担商家维权费用700余元。
这些“不划算”的较真,本质上都是对最基本的诚信交易的守护。
六、诚实信用:一切交易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起事件以买家被行政拘留暂告一段落,但它折射出的问题远未结束。
事实上,此次事件中袁某某损失的绝不仅仅是190元。“构罪即拘”的行政处罚决定将对个人征信乃至后代就业产生影响,这种为了蝇头小利而作出的愚蠢决策,代价远比当事人想象的要沉重得多。
真正值得我们每个人警惕的,是规则被滥用对整个交易生态的侵蚀。当商家不得不通过翻垃圾桶来证清白,当最简单的买卖需要依靠刑侦手段来维系信任时,我们为此付出的社会成本早已超出了那个190元可以度量的范围。“仅退款”的设计初心,是让弱势的消费者能够免去面对不良商家的维权高墙;但它的防线失守,同样会让诚信经营的商家要面对极少数刻意编造谎言的不良买家布下的高垒深沟。
网络交易环境的健康,归根结底依赖于三方主体的各守本分:平台要设计公正透明的规则并履行审核义务,消费者要依规理性维权拒绝“薅羊毛”的诱惑,商家要以诚信经营为底线积极面对纠纷。当规则的天平不再过度倾斜,当每一次退款背后都闪耀着诚实信用原则的底色,这才会是我们每个人都甘心身处的商业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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