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6-027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9)、《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4)的后续进展。

●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二审发回重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上诉人(一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涉及金额人民币13121.87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发回重审,且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的诉讼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须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裁定机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诉讼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上诉人(原审原告):支金高

2、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道111号421室

法定代表人:杨可

3、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88号G2幢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向曙

4、上诉人(原审被告):碧桂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大道1号碧桂园中心七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简暖棠

5、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银龙

6、被上诉人:珠海横琴顺碧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8515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佛山市顺德区中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共享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桂园居委会碧桂花园会所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简暖棠

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志文

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雁平

10、原审第三人: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湘州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可

(三)案由:合同纠纷

(四)案件进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本案发回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诉讼裁定情况

2026年5月8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苏民终470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5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发回重审,且尚未开庭审理,本案的诉讼结果及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须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