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5月9日讯(记者 林坚)券商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迎来第二轮质检。记者了解到,这一关乎券商年度分类评级的专项评价,中证协近期已组织券商正式启动,目前券商正在填报数据中,评价时间范围是2025年度。

因为今年评价指标与去年第一轮质检时有了较大调整。今年3月,中证协发起对评价体系(2025年9月版)的调整并向行业征求意见,财联社也在《券商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专项评价体系迎重要调整,新规如何计分?》报道中对指标的增减进行了拆解与梳理。目前来看,最新启动的评价工作已使用正式指标,而不是征求意见时的指标。

正式指标相较于第一版、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又有哪些券商有望加分?记者进行了梳理。

这是最重要变化:

1.新增指标:普惠金融项下新增“服务居民财富管理”(衍生品交易规模,4分),鼓励中长期资金入市;新增纳入“资产证券化(ABS)”。
2.删除指标:取消证券科技类奖项指标,主要指“金融科技发展奖”。
3.分值调整: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4→3分)、民营企业债券融资(6→3分)。
4.养老金融重改:从“代销金额”改为“保有规模增长”,分Y份额与其他份额两套排名。
5.范畴拓宽:覆盖券商全业务线,包括境外业务。
6.鼓励导向:得分排名基数由50家统一扩充至60家,调整持续投入增长率计分方式,鼓励券商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鼓励更多的机构积极参与部署。
7.股权投资收窄:科技领域股权投资未保留“定增”和“间接投资”,聚焦“直接”投资。此外,科技领域私募股权投资明确“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口径,更加清晰。
8.收紧部分口径:“机制建设”的得分条件收紧,强调落地落实。
9.境外业务统一:删除内外资不同系数,统一按关联方标准计算。
10.细节完善:增加外币折算、明确可转债基准日、补充并购类型等。

变化一:首次新增“居民财富管理”指标

根据往常,正式版与征求意见内容不会有太大变化,但这次却出现了重要变化。正式指标中了从“普惠金融”板块中划拨出4分,新增了“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指标,这是首次,原来征求意见稿、2025年指标体系均无这一项目,专门用于考核服务居民财富管理及中长期资金入市的衍生品交易业务规模。

这与近两年监管希望引导券商服务中长期资金入市的导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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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居民财富管理指标加分情况。

这一指标明确是:每家交易商在券商柜台与境内商业银行及其理财子公司新开展的场外期权、收益互换业务名义本金规模。新开展名义本金规模1-5五名最多可加4分,随后排名及加分值递减,30名之后可加两分。

关于这一指标,曾在2021年7月时有过披露,但目前并未有公开数据可以参考,财联社在《最赚钱业务揭秘:券商衍生品业务大发展这一年》对于券商2025年衍生品情况有过报道,头部券商、个别与银行互动比较多的特色券商,金融集团内有兄弟银行的券商或更加受益。有行业人士认为,“券商与银行开展这一业务盈利空间并不大,从监管导向来看,对于鼓励券商服务中长期资金入市的态度很明确。更长远来看,行业展业方向必须更加重实质、重长效、重国家战略。”

变化二:定增、间接投资“修订”被取消

记者注意到,在征求意见的指标中,关于“科技领域股权投资的统计范围”计划试行实现全维度拓宽,原来试行办法中仅统计券商另类子公司近三年内直接投资于非上市非挂牌科技型企业的金额,而征求意见指标则将范围扩展至直接投资、参与战略配售(含跟投)、定增,以及通过私募股权基金间接投资等方式,投资金额均以实际投向科技型企业的金额为准,覆盖券商对科技型企业的各类投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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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征求意见稿是的指标说明,包括定增、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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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正式版本的指标,仅保留了直投、跟投、配售等。

不过到了正式版,只保留了直接投资、参与战略配售(含跟投)两种,定增,以及通过私募股权基金间接投资等方式还是未被采纳。对于这一变化,核心在于强调必须是直接投资或战略配售/跟投,倒逼券商真金白银地支持科技企业。

变化三:“养老金融”口径从“流量”转“存量”

这一次指标调整中,养老金融指标名称由“服务个人养老金”调整为“服务居民养老”,统计口径新增代销个人养老金产品对应养老目标基金产品的金额。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篇与正式版也有大的变化,分两套标准,对个人养老金基金(Y份额)与对应养老目标基金产品(A、C份额)代销情况分别排名。

此外,得分规则细化:Y份额按1-5名、6-10名、11-15名、16名之后赋分;其他份额按1-10名、11-20名、21-40名、41-60名、60名之后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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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征求意见稿时的指标,较为单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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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正式版指标,分了两套标准。

原先考核的是当年“代销金额”,容易被冲量行为误导,正式版改为考核“代销保有规模较上年12个月末平均值的增长金额”,更注重业务的长效留存能力。

变化四:得分排名基数由50家统一扩充至60家

鼓励更多的机构积极部署是本次修订最突出的导向。所有定量指标的排名基数统一从50家扩至60家,排名区间作出同步调整。

原先定量指标的排名区间为1-10名、11-20名、21-30名、31-50名及50名之后,最新版本则调整为1-10名、11-20名、21-40名、41-60名及60名之后,排名区间的拓宽覆盖了更多参评券商,让排名结果更具行业参考性。

变化五:调整持续投入增长率计分方式

调整持续投入增长率计分方式。鼓励券商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将“业务资源持续投入”计分方式由综合增长率修改为专项增长率,参评公司可集中资源深耕细作细分领域。

正式指标明确,金额增长率为正值即可得分,满足一项得2分且最高得5分,统计口径相应做调整。

变化六:新增纳入资产证券化(ABS)

所有债券融资类指标均在原有统计范围基础上,新增“新增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ABS)相关统计,同样是新增的一个口径,也被行业所讨论。

具体来看,科技领域债券融资、绿色领域债券融资、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四项指标,统计口径均明确包含债券及新增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单独制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统计规则。

其中,管理家数以券商或其资管子公司在统计期内担任计划管理人家数计算,规模按计划管理人实际管理规模统计,与债券承销的统计规则形成区分。

变化七:覆盖券商全业务线

本次修订覆盖券商全业务线。原来评价指标的附加项要求券商“发挥投行业务功能”,并结合落实重点政策、创新示范等情况赋分,正式版本则将表述改为“发挥功能作用”,取消投行业务的限定,意味着券商在所有业务线中落实政策、开展创新示范的表现,均被纳入附加项评价范围,评价维度更全面。

变化八:新增境外业务

科技金融板块两大核心指标首次将境外业务纳入统计范围,也是是券商普遍反馈的重大亮点。

科技领域股权融资的统计范围,从原本的沪、深、北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扩展至境外股权融资的IPO和再融资业务,并细化了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折算规则。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项目由券商境外子公司完成的,项目数按1统计、金额据实统计;由外资券商协助境外母公司完成的,项目数和金额均按1/2统计。

科技领域并购重组交易的统计范围也新增境外并购,覆盖沪、深、北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及境外并购场景。跨境并购的财务顾问服务折算规则与境外股权融资保持一致,境内企业跨境并购由券商境外子公司完成的,项目数和金额据实统计;外资券商协助的,项目数和金额均按1/2统计。

需要留意到,科技型企业的名录制统计规则完全沿用试行办法内容,未作任何调整。指标中涉及的科技型企业仍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及其他科技型企业,各类企业的认定标准、依据均以行业主管部门的名单为准,其他科技型企业的范围也仍包括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

其中,正式指标境外业务认定更规范,删除了原来较模糊的“外资券商协助境外母公司”条款,统一替换为对境内券商境外母/子/关联公司的业务合并计算标准。

变化九:财务顾问统计取消“独立”限定

“科技领域并购重组交易”指标的统计口径由担任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拓展为担任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顾问。可以看到,科技领域并购重组交易的财务顾问统计限定被取消。

原先版本要求,仅当券商作为“联合独立财务顾问”时,才可分别计入每家券商的交易金额及数量,正式版本则取消“独立”这一限定,只要券商作为财务顾问参与项目,即可分别计入每家券商的交易金额及数量,降低了统计门槛,更贴合券商并购重组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

变化十:收紧“机制建设”的得分条件

在总分不变的前提下,正式版对具体指标的分值进行了“有保有压”的调整:

普惠金融内部分配调整:原“中小微企业债券融资”(4分)和“民营企业债券融资”(6分)在正式版中均被下调至3分。腾挪出的4分正好分配给了上述的“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新指标。

收紧“机制建设”的得分条件,在定性评价的“机制建设”指标中,原来表述是“把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纳入经营发展战略”即可得2分;正式版删除了这一相对宽泛的得分项,现在必须扎实地完成“建设专业化组织架构”或“建立激励尽职免责机制”才能拿分。

变化十一:口径提纯,明确汇率问题

一方面,明确汇率折算标准:在科技领域的股权融资和并购重组中,针对以外币计价的项目,正式版明确增加了采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的规定,防范了汇率波动带来的统计偏差。

另一方面,细化“可转债及关联方”认定。科技股权融资中,明确可转债以上市日为准(原来仅统称再融资)。

值得一提的是,数字金融板块指标实现大幅精简。原来指标将数字金融10分拆分为券商数字化能力成熟度(8分)和证券科技类奖项(2分)两个指标,其中证券科技类奖项按获奖等级赋分。正式版则取消证券科技类奖项指标,将数字金融10分全部归集为券商数字化能力成熟度单一指标,仅依据券商数字化能力成熟度评估结果排名赋分,不再以奖项情况作为评分依据。